MOIO4711-審議事項-第六案:彰化縣政府函為「擬定和美都市計畫(原「公兒三」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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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11
案件id
MOIO4711-4-007-f4b5f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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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委會第一二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八十八年四月三日八八彰府工都字第五六八八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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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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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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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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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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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可,由翁委員金山(召集人)林委員享博、嚴委員慶煌、孫委員金泉、張委員晃彰、王委員大立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復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及六月十四日召開兩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小組意見詳初審意見附錄。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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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以下二點外,其餘准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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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原編號(一)-1號六公尺計畫道路,修正寬度為八公尺,以利人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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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上述計畫道路寬度調整,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退縮『五公尺』以上指定建築線」修正為「...退縮『三公尺』指定牆面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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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依照計畫容納人口數一○○人及所規劃之住宅區面積核算,本計畫人口淨密度約為每公頃三八○人,惟原規劃分析之淨密度為二五○人,核有不符,應請修正。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需要公(兒)用地面積○.○二三公頃,因原規劃並未劃設,故建議將綠地修正為公(兒)用地。考量本計畫面積僅○.四○公頃,並未構成一閭鄰單元,故同意免劃設零售市場用地。惟仍請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計畫書內詳細敘明理由。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需劃設停車場用地面積一二○平方公尺(四部停車位),因規模不大,故同意免劃設停車場用地,惟請於公(兒)用地內配合留設四部自用小型客車停車位,以符實際需要。為顧及迴車與避免建築基地造成畸角,故將計畫6M(一)-1號道路東、西兩端分別酌作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故增設停車空間之規定:「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以輔日益增加之停車需求。(管制要點第二-(二)點)為綠化、美化環境及供自用車停放需要,爰將「------退縮『四公尺』以上指定建築線」。修正為「------退縮『五公尺』以上指定建築線」。以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該退縮部分可計入法定空地,不影響人民權益。(管制要點第四點)(三)配合公共設施用地之調整,將「綠地」修正為「公(兒)用地」。(管制要點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