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11-審議事項-第七案:彰化縣政府函為「擬定和美都市計畫(原「公三」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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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11
案件id
MOIO4711-4-008-ad22e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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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委會第一二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八八彰府工都字第六九二一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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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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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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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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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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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可,由翁委員金山(召集人)林委員享博、嚴委員慶煌、孫委員金泉、張委員晃彰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復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於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小組意見詳初審意見附錄。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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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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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考量本計畫面積僅○.四八公頃,並未構成一閭鄰單元,故同意免劃設零售市場用地。惟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於計畫書內詳細敘明理由。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需劃設停車場用第一五○平方公尺(五部停車位),因規模不大,故同意免劃設停車場用地,惟請於公(兒)用地內配合留設五部自小型客車停車位,以符實際需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為提供自用車停放場所,減少路邊停車以及綠化市容景觀,爰增列「本細部計畫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管制要點第二--點)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故增設停車空間之規定:「住宅區內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一○○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以輔日益增加之停車需求。(管制要點第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