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1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天祥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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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11
案件id
MOIO4711-4-013-ae562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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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三十ㄧ日第五七五次會議審決略以:「請就左列二點函請內政部核釋後再議。(ㄧ)本計畫區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已納入天祥遊憩區細部計畫範圍並發佈實施在案,須否再行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二)如須辦理通盤檢討,是否俟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先行修改天祥遊憩區細部計畫後再行定程序辦理。」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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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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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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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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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部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台內營字第八八○五五六三號函釋略以:「查國家公園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實施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已核定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都市計畫或非都市計畫使用編訂,應協調配合國家公園計畫修訂。』類似案例關於『墾丁風景特定區計畫』與『墾丁國家公園計畫』內容不同之處疑義,並經本部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一二三四六號函釋:『在墾丁風景特定區計畫尚未配合國家公園計畫修訂前,為配合國家政策,應以公告之墾丁國家公園計畫內容為準』,准此,花蓮縣政府辦理之變更天祥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應依前揭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配合檢討修訂。」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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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係座落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依國家公園法擬定發布之天祥遊憩區細部計畫範圍內,依本部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台八十八內營字第一二三四六一號函釋:「...應依前揭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配合檢討修訂」。故除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及花蓮縣政府核議內容與前揭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發布之天祥遊憩區細部計畫不同之處,應依照該遊憩區細部計畫內容予以修正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