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11-臨時動議-第二案:本會審議縣(市)政府報部核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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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11
案件id
MOIO4711-6-017-8bdd8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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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細部計畫擬定後,除首都、直轄市應報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一律由該管省政府核定實施...」,同法第二十八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規定,本部核定之細部計畫擬定或變更案件包括台北市、高雄市之細部計畫,及代福建省政府核定之金門縣、連江縣之細部計畫等,並須提經本部都委會審議之。惟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及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二五三五五號令,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已將上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原由台灣省政府核定之鄉街計畫、鎮計畫及各縣(市)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職權調整均改由本部核定,並依業務分工權責,係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計畫審議科(原台灣省都委會)負責幕僚審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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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確實提昇都市計畫審議效率,貫徹現階段「政府再造」之政策目標,本會審議原由本部核定之直轄市、福建省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前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本會第四六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簡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案」有案,其改進措施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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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爾後提報本部都委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先由省(市)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詳予說明後,除有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政府所訂之行政命令或規範者,由幕僚單位提出初審之具體修正意見外,其餘不重複作實質審議。至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者,應併主要計畫案作實質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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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委員及相關機關或公民團體如有意見者,除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者,提會討論外,其餘需正式以書面提出,由各縣(市)幕僚單位彙整紀錄之,並請擬定機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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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後,前開須改由本部核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件,其性質與內容並無較直轄市細部計畫位階高且複雜,爰擬比照前開本會審議通過之「簡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改進措施案」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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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為確保細部計畫品質,爾後對於各縣(市)政府報部核定之台灣省轄各細部計畫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俟獲具體意見後,再提本會討論,並應儘量尊重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以避免重複審議,提升審議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