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2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左營區高速鐵路左營車站建設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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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21
案件id
MOIO4721-4-002-aae24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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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交通部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交路八十八(一)字第○○○二一九號函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建設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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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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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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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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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八年三月五日至八十八年四月四日分別在高雄市政府、左營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假左營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八十八年三月二日中國時報第六十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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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交通部高鐵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八十八高鐵局五字第○六二九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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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八日第四六六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交通部規劃草案通過,並退請該部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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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案名請參照高鐵台中站計畫案,修正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配合高速鐵路左營車站建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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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含都市設計管制、污水處理、下水道系統等內容)請參照其餘五處高鐵車站特定區計畫內容修正,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並應增列車站專用區、轉運專用區及事業發展專用區內,留設一定比例之開放空間供人行廣場使用規定,以有效疏解本車站地區繁雜之人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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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在公共下水道系統尚未建設完成前,應依下水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由主管機關指定本車站地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並於車站專用區內留設適當土地供作污水處理等相關環保設施使用,以提昇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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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塑造本地區特殊意象及增加開放空間,轉運專用區容積率修正提高為最大不得超過二四○%,事業發展專用區建蔽率修正調降為最大不得超過六0%,並請交通部及高雄市政府依左列各點協調確定後,將協調結果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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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縮小事業發展專用區範圍面積作為增加開放空間,如劃設為廣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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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部分事業發展專用區商業樓地板面積,調整至車站專用區或轉運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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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配合海光二村眷村改建擬變更住宅區部分,因考量擬變更後之第五種住宅區容積率四二○%偏高,及左營車站附近地區應可朝向高強度商業使用規劃(如商四),惟涉及眷村整體改建計畫戶數及地點之調整,故暫予保留,另請交通部、高雄市政府妥與軍方協調確定後再提會討論,如未能協調確定,則維持原計畫住宅區,並併入左營車站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檢討案內整體規劃,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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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計畫書載明「住宅區建築基地採用綜合設計設置開放空間時,得依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轉運專用區得適用機關用地;而事業發展專用區得適用商業區之綜合設計相關規定,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乙節,上列各專用區「適用」乙語,應請修正為「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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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德君八十八年五月四日陳情書陳為高速鐵路左營站後站四十公尺道路其間折線部分,請修改為曲線,以利人車潮流出入乙節,同意依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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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一、二)部分,同意依工程用地單位意見辦理,並請工程用地單位將處理情形轉知陳情人,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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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表二、非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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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經交通部高鐵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十八)高鐵局五字第一三三五四號函檢附海光二村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土地使用計畫調整案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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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及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八日第四六六次會議決議文外,其餘准照交通部規劃草案通過,並退請該部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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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海光二村地區因鄰近左營車站,依照本會第四六六次會議決議文五之意旨,原則同意交通部高鐵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十八)高鐵局五字第一三三五四號函附之高強度商業使用規劃方案,惟為避免開發強度過高,擬變更住宅區為第五種商業區部分,應修正為第四種商業區,即海光二村地區調整變更為第四種商業區、轉運專用區、停車場、綠地、交通用地及道路用地(修正後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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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分別重新製作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圖,以符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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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海光二村地區調整方案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WORD_TABLE:t004〕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邱○山,左營車站地區鄰近之二十九期重劃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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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期重劃區原為水稻田,故地勢較為低窪,且容易積水,若因規劃不完善或施工不良而造成淹水,將影響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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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妥為規劃,加強周邊公共設施及排水系統設計,並確實加強施工品質。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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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區域之防洪排水問題甚為複雜且跨省、市權責,經洽請經濟部水資源管理局協助整合辦理。本案並經水資源局於88.02.09召開整合會議獲致結論,並由水資源局、高雄市、縣政府執行在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蔡○興,曾子路至新莊仔路間之綠地(新莊段六小段二二七地號)。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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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陳土地原係左營機九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所請於法無據,未便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路至新莊仔路間綠地及流經計畫範圍之曹公新圳渠道。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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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鐵路之列車調度及餐勤整備設施需設置於大中路至新莊仔路間之高鐵路權範圍,但因規劃為綠地故無法設置前述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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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健全區域排水及滿足高速鐵路營運需求,曹公新圳納入高速鐵路用地範圍部分應予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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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站專用區須完成都市設計審議始得核發建築執照,且為利高速鐵路全線都市設計管制有一致之作法,應比照高鐵其他車站增列都市設計準則。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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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變更大中路至新莊仔路間部分綠地為高速鐵路用地,以供高鐵拖上線、餐勤整備設施及餐勤進出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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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將曹公新圳納入計畫範圍內之渠道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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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比照高速鐵路沿線五個車站特定區之都市設計準則規定,納入左營車站都市計畫說明書內。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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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一,依據與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協商結論,擬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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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二,本局協助協調高雄市農田水利會同意加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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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三,擬同意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柯○德,重愛路北端之延伸部分。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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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左營車站地區之整體開發需打通重愛路北端,而將陳情人所有之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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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高速鐵路局向高雄市政府購買二十九期重劃區之抵費地採以地易地方式交換陳情人土地。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高雄市綠色協會,左營車站西側四十公尺聯外道路穿越半屏山部分。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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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左營車站地區西側四十公尺聯外道路計畫穿越半屏山南側坡趾,將造成翠華路交通更加擁塞,並破壞半屏山生態,造成水土流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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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利用既有之菜公路拓寬,或將明潭路截灣取直接大中路,以減少丁字路口及避免破壞生態環境。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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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相關之地質調查、工法及交通改善措施業經與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協商取得共識,所請未便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陳○滿等五人,左營車站地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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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鐵路將左營區分隔為兩處,並封閉曾子路,致東西向交通遭受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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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鐵共站將對左營區產生重大之交通、環境與經濟發展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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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中路增設高架機車道對左營地區東西向交通無實質幫助,反有礙沿線居住品質。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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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將左營車站遷往機九用地北端之市縣交界處,並重新規劃以繁榮北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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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凹子底與左營地區之東西向聯絡道路不足,不應以技術理由封閉曾子路,請將鐵路地下化由楠梓地區即進行地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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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取消設置大中路之高架機車道。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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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車站站址係既定政策,所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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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屬交通部地鐵處權責,擬建請交通部地鐵處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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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車站聯外道路規劃案無大中路高架機車道之規劃。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王○豐,左營車站地區規劃之商業樓地板面積。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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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車站原規劃商業樓地板面積由七萬八千多坪降為二萬多坪將影響左營地區之發展。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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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提高左營車站地區規劃之商業樓地板面積,以搭配周邊之交通網及風景區,打造左營車站成為國際級車站,並繁榮地方,增加地方稅收。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新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縱貫鐵路西側之礦、地糾紛範圍。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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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因市府縱容,致遭侵害礦區五十三公頃及建地二十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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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更正都市計畫說明書內之土地權屬標示,並解決陳情人礦、地遭侵害問題。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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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台水泥廠部份因未納入本變更案計畫範圍,擬同意修正計畫說明書第25頁圖六、建台水泥廠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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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光二村部份依國防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87)祥祉字第01945號函檢附土地清冊資料,所陳土地係屬海軍總部管有土地。所陳未便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二、非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高雄市捷運局,左營車站車站專用區。
陳情人:
高雄市捷運局,左營車站車站專用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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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捷運R16車站於車站專用區與高、台鐵車站共構,惟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項目未載明得供捷運車站及相關設施使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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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變更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得供捷運車站及相關設施使用。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二、非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高雄市政府,左營車站地區。
陳情人:
高雄市政府,左營車站地區。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二、非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高雄市政府,高鐵左營車站地區。
陳情人:
高雄市政府,高鐵左營車站地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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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考量時程因素採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惟為免造成爾後執行困難,應尊重與高雄市政府研商結論。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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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高鐵局依與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相關研商結論修正都市計畫說明書、圖。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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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本案業已依與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都委會研議結論修正書、圖後送內政部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二、非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高雄市政府,高鐵左營車站地區大中路南、北兩側綠地。
陳情人:
高雄市政府,高鐵左營車站地區大中路南、北兩側綠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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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之需地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惟高市府在用地取得(如編列購地預算)上困難度極高。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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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在維持原綠地功能前題下修正原綠地之土地使用編定,並改由高鐵局擔任需地機關。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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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與高雄市政府協商結論,擬同意採納,建議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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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路北側「綠地」修正為「交通用地一」,其土地使用內容為『兼作交通廣場或綠地使用,其綠覆率須達百分之百,並不得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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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路南側「綠地」修正為「交通用地二」,其土地使用內容為『兼作綠地、快速道路高架橋墩柱及高鐵臨時設施使用,並配合高雄都會區鐵路地下化工程完工後,扣除墩柱落墩位置後,其綠覆率須達百分之百,並不得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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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用地」修正為「交通用地三」,其土地使用內容維持原計畫內容。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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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依工程用地單位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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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用地一」,其土地使用內容修正為為『兼作交通廣場使用,其綠覆率儘量達百分之百,並不得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
陳情案名:
表二、非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高雄市政府,左營車站站緣東側三十四米道路。
陳情人:
高雄市政府,左營車站站緣東側三十四米道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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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考量時程,高鐵局委請高雄市政府預為辦理高鐵左營車站地區都市計畫樁測定作業,發現車站站緣東側三十四米道路範圍與原都計公展圖不符。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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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在不妨礙週邊地區既有住宅區權益前題下,修正原都市計畫公展圖。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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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與高雄市政府協商結論,擬同意採納,建議修正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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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站緣東側三十四米道路之範圍,以不損及週邊住宅區暨有權益為原則,另衍生之畸零土地其土地使用編定與面積則調整併入鄰近土地(車站專用區增加約五四○平方公尺,事業發展專用區增加約二○七平方公尺,綠地(交通用地一)增加約三五○平方公尺)。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