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2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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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21
案件id
MOIO4721-4-003-340d9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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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一、五五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六○七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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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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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嗣經簽奉核示,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施委員鴻志、許委員坤南、黃委員世孟、歐陽委員嶠暉、陳委員銀河、倪委員世標、汪委員桂生等,並由施委員鴻志擔任召集人,並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四月二十日召開第一、二、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提提經本會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第四六五次會議審決:「本案為台灣省政府辦理之通盤檢討案之部分計畫內容,為避免地方政府將來執行都市計畫衍生疑義,請內政部就本案是否應由本會先行審決,俟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各點辦理污染整治,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已完成清除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及本基地得申請建造執照後,再由本部依法核定發布實施;抑或暫緩審決,俟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各點辦理污染整治,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已完成清除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及本基地得申請建造執照後,屆時再予提會審議,正式函詢桃園縣政府表示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以資妥慎,並避免衍生是否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及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等疑義。」七、嗣准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四六三0六號函復意見:「本案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因該計畫係屬省訂計畫,且已進入內政部都委會審查階段,請鈞部逕依職權審查」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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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配合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進度,俟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決議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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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本案為擬變更工業區、道路用地、綠地為商業區(詳計畫書),擬變更面積約為七.四九四七公頃,惟前經本部都委會八十三年元月二十八日第三七○次會議審決:「暫予保留,俟內政部召集有關單位討論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處理原則,提出大會確認,再討論決定,並應於計畫書圖分別敘名,且計畫圖以虛線標繪『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本部都委會八十三年八月二日第三七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時附帶決議:「至各地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之相關變更都市計畫案,經本會審決『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請內政部函請台灣省政府轉知確實依本規範相關規定儘速辦理。」各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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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經提本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四四五次會議審決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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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都市計畫檢討變更與環境影響評估應採併行審查,惟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未作結論前,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不作實質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