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2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倉儲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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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21
案件id
MOIO4721-4-004-5df54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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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五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八七府建字第一六八一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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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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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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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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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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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第四五七次會議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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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左列各點補充具體說明資料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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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鄰近地區之永豐國中學生之通學安全,及維持道路系統之既有功能,本案擬變更位置面臨十五公尺寬之永豐路應有相關道路管制措施規定,嚴禁倉儲區貨(櫃)車進出該道路,並請申請開發人與當地地方政府妥為協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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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申請開發人補具本開發案對鄰近地區之交通衝擊影響說明、具體改善措施,及將來倉儲區平面配置、車輛動線、倉儲營運計畫等資料,並送交本會交通部代表委員及馮委員正民先行審查後,併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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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案內擬變更農業區為倉儲區部分,核與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規定不符,應請台灣省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行依行政程序專案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七、嗣准台灣省政府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五○六八三號函轉貿聯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第四五七次會議決議文一、二檢送相關資料到部,並經報奉行政院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三○七七○號函核復本案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理由,同意准予免辦區段徵收有案,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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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及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第四五七次會議決議文外,其餘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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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第四五七次會議決議文一中段文字誤植為「本案擬變更位置面臨十五公尺寬之永豐路......」部分,應修正為「本案擬變更位置面臨八公尺寬之華康街......」,並應將申請開發人與桃園縣政府協定有關道路管制改善措施部分之切結書,應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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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開發人補具本開發案對鄰近地區之交通衝擊影響說明、具體改善措施,及將來倉儲區平面配置、車輛動線、倉儲營運計畫等資料,既經本會交通部(運研所)代表委員及馮前委員正民先行審查,並經受託研究單位國立交通大學運輸工程與管理學系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貿聯倉儲公司擴場計畫配合場內行車動線之調整,可增加大型車輛迴轉空間,減少等候過磅之車輛回堵,對於附近地區之交通與環境確有改善效果」各有案,故本案原則同意申請人上開補具資料,惟應併同受託研究單位上開會中補充說明事項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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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案內擬變更農業區為倉儲區,免辦區段徵收部分,應依行政院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三○七七○號函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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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擬變更範圍面臨八公尺之華康街部分,應劃設寬度至少五公尺以上綠地,並由申請開發人闢建後捐獻予桃園縣政府(如捐地不足申請擬變更面積百分之三十時,不足部分得以繳交代金方式替代,並以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及負認養維護之責,以確保未來華康街不受貨(櫃)車進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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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開發人應與桃園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重行簽定協議書,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及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