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2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環保設施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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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21
案件id
MOIO4721-4-005-bfe01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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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0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四六九二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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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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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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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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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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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報本會八十七年六月九日第四四0次會議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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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擬變更部分鹽寮海濱公園(約二.0五公頃)用地為環保設施用地涉及本風景特定區之景觀風貌及東北角海岸觀光遊憩功能,由本會李委員威儀召集其他專家委員及行政院經建會、環保署、交通部、經濟部等機關代表,並會同相關單位赴現場實地勘查,研擬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由本會李委員威儀召集歐陽委員嶠暉、許委員坤南、陳委員博雅、馮委員正民等專家委員,及夏委員正鐘、倪委員世標、林委員大煜、汪委員桂生等機關代表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赴現場勘查完竣,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嗣准貢寮鄉公所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八北縣貢民字第一一二三三號函依上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檢附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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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規劃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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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環保設施用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其餘三側應至少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種植大型喬木綠美化,其綠覆率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時應納入該鹽寮公園整體規劃設計,開放民眾參觀增加休閑體驗,以彰顯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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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設有排放水及空氣污染偵測設備,其排放物應符合法定標準;資源回收場並應有覆蓋避免裸露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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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環保設施用地得供興建焚化爐、資源回收工作站、垃圾分類及相關環保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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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開發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實施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其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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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來開發時建築物之造型、色彩,應先經該國家風景區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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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擬變更範圍之地籍圖、面積及行政院同意補助經費興辦等相關等資料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