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4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油庫專用區)案」覆議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4741
案件id
MOIO4741-4-005-4450b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前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原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四九九三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提本會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第四六五次會議審決略以:
-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應依經濟部會同本部訂頒『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安全距離,於計畫範圍周邊自行留設隔離綠地,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以維公共安全,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
二、本案所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據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說明,業經該府環保處審查通過,故本案應將該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及審查結論,納入都市計畫書內規定,以利執行查考。
-
三、此外,本案第二種油庫專用區之建蔽率應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應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七、嗣准台中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二四九二九○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請覆議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維持本會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第四六五次會議核定案件第七案原決議文及請台中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並附帶建議環保主管機關督促開發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辦理,妥與地方民意溝通,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