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41-審議事項-第九案:福建省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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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741
案件id
MOIO4741-4-010-8977b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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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委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第十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八八)府建字第八八○三三三九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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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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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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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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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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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於計畫書內增列:「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之規定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