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0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坪林都市計畫為坪林水源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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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01
案件id
MOIO4801-2-003-53b31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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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六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八八北府工都字第一五六五四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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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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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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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提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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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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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提經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三日第四六九次會議審決略以:「一、照案通過。二、現行坪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強度,應於目前辦理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中,比照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妥為修正。」在案,惟因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新店市、石碇鄉、坪林鄉、烏來鄉等鄉、市長、民意代表及台北縣水源政策與居民權益促進會等民眾,迭次逕向行政院提出陳情,行政院謝秘書長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接見上開鄉、市長、民意代表及民眾等人做成結論具體建議略以:「對於內政部都委會八十八年八月三日第四六九次會議審決完竣之『變更坪林都市計畫為坪林水源特定區計畫』、『變更烏來都市計畫為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及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四七○次會議審決完竣之『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請內政部再邀請當地四個鄉鎮市長及台北水源權促會等民眾與都委會委員面對面溝通意見確定後,再行核定發布實施。」,爰上開本會第四六九次會議紀錄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第四七一次會議確認時,本部遵示提列臨時動議建議增列附帶決議文,並經決議略以:「同意增列附帶決議文:『俟內政部再邀請當地四個鄉、市長及台北水源權促會等民眾與本會專案小組面對面溝通意見確定,並提會討論後再併案核定發布實施。』,並請本部營建署儘速依照辦理。」七、案經本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十二月八日、十二月十七日召開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審查會議併案討論,並邀請當地四鄉鎮市公所及台北水源權促會等民眾溝通意見獲致具體意見為:「有關坪林、烏來都市計畫及新店都市計畫部分地區檢討變更名稱為水源特定區計畫部分,建議先行核定發布實施」在案,為儘速依照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三日第四六九次會議決議辦理,由內政部儘速核定,轉請台北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爰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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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洽悉,並請內政部儘速核定,轉請台北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