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0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堤防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堤防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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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01
案件id
MOIO4801-4-009-8f0de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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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五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八府城都字第二二一九五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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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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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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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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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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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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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內應補具擬闢建之南外環道及南一○六線延伸道路,與本計畫區整體道路系統之關係,及闢建後對周邊道路及交叉路口服務水準之具體改善效益,並於事業財務計畫內補充具體可行之經費籌措及闢建時程,俾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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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變更河川區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應不得妨礙急水溪治理基本計畫,如己獲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處)同意,應補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否則應增列「本案將來道路開闢時,應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施工」,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