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01-審議事項-第七案:原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彰化都市計畫(部分鐵路用地為車站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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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801
案件id
MOIO4801-4-010-55863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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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前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原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五一六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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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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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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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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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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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於左列理由應暫予保留,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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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八十九年元月五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赴現場勘查,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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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八日第四六六次會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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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案係由台灣省政府逕為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除都市計畫法第十四條規定特定區計畫由內政部訂定外,基於都市計畫案之審議至少應經二級二審之原則,應由本會予以實質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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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查本案細部計畫草案規定車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百六十,並得做多目標使用,以大規模面積開發為高強度使用,對彰化火車站附近地區環境將造成相當負面之衝擊,由本會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併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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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威儀、陳委員博雅、陳委員銀河、黃委員世孟、黃委員武達、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等,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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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據原提案單位(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列席代表口頭說明,該局為配合「中南地鐵計畫」,台中車站將改為純客運服務,由彰化車站接續台中車站現有貨運服務及機務相關設施,因此未來彰化車站之運輸功能定位及空間需求將有所改變,故本案是否仍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原提案單位再行檢討評估,如確有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予以開發之必要者,請參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詳附錄),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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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計畫案擬變更鐵路用地為車站專用區部分(面積為一四.五○二六公頃),請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考量彰化火車站實際營運需要,依照左列本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結論,詳予評估劃定實際擬變更範圍。1、本案計畫目標、變更目的及將來彰化火車站究採立體化或地下化宜先行評估確定,並應就事業財務計畫(含開發方式)之可行性進行評估。2、請確認將來本車站本體功能,如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其開發規模、引進活動產業、土地使用類別項目、建蔽率與容積率等開發強度上限、交通與環境影響說明、火車站附近地區交通改善計畫等,請補充說明。3、擬變更鐵路用地為車站專用區範圍部分,其劃定範圍之標準為何?未來車站專用區應如何與附近地區都市計畫配合發展。4、本案擬變更為車站專用區範圍內扇形車庫部分,是否列為具有台灣鐵路歷史紀念性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應請併予調查。二、如經評估確定縮小擬變更範圍,應迅依法定程序擬定細部計畫(含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併同本主要計畫變更案再報部提會討論。三、按火車站周邊土地使用、交通運輸、環境景觀對於都市整體發展之影響甚鉅,應請該局妥與彰化縣政府及相關機關協調,考量就彰化火車站影響範圍進行整體檢討規劃,如經評估檢討以劃定車站特定專用區方式辦理者,本案應暫予緩議,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報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