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21-審議事項-第一案:福建省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文教區為加油站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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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21
案件id
MOIO4921-4-001-2b730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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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八九)閩二建字第八九○四四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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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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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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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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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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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查文教區係供學校及文教機關之使用,並維護其環境之寧靜而劃定之,核與加油站用地之使用性質迥異,且於文教區內劃設加油站用地,恐將妨礙公共安全及文教區整體發展使用,以及將來學童之身心安全,故本案應予緩議,如有劃設加油站用地之必要者,應請金門縣政府另覓適當地點,納入該府刻正辦理之「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整體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