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2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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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21
案件id
MOIO4921-4-007-e64d4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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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委會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四屆第三次會議及八十七年十月九日、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屆第一次會、第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二○九五三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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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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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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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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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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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計畫範圍屬中部橫貫公路系統之區域性觀光遊憩場所,本案擬變更內容對谷關風景特定區當地之環境生態及觀光品質影響深遠,所涉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翁委員金山、賴委員美蓉、侯委員錦雄、林委員大煜、倪委員世標等,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十一月十六日、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及七月十日召開專案小組四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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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台中縣政府就左列各點另案辦理整體規劃考量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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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本案說明書第三章「發展現況分析」有關遊客人數、交通系統、環境地質部分,考量最近國內實施週休二日及溫泉旅遊流行之因素,配合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最新之交通資料、環境地質潛在危險之研究部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元月二十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二一七一六號函送之會議紀錄第一案結論略以:「經交通部觀光局梨山風景區管理所說明現正由該所委託學術單位進行整體規劃研究中,時程約需一年,屆時始能提供確切之數據及規範。」,爰同意該府另案辦理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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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九二一震災後本計畫區內博愛國小谷關分校附近地區有崩塌之虞,須另尋替代地點儘速遷建,或其他因震災致本次通盤檢討有迅行變更者乙節,同意依照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元月二十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二一七一六號函送之會議紀錄第二案結論:「依和平鄉博愛國小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八)博小第八八二四七四號函說明經該校校園規劃小組會議討論決定於原地重建谷關分校校舍;另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量資源研究所表示原計畫圖上所套繪之斷層帶位置無誤,該校校舍並未位於斷層帶上;至於規劃單位市鄉規劃局表示經實地勘查無立即崩塌危險之情事,且計畫區內難以再覓理想之校地。綜上意見,博愛國小谷關分校用地仍以維持原計畫為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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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以形成本地區之特殊建築風格,其斜屋頂設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有關本會專案小置應依左列規定:組小組建議增列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之造型、(一)斜屋頂形式通則構造、色彩、廣告物、攤位之設置等相關管制1建築物凡面向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者,其斜屋頂面或山牆面應以面向該道路或公共開規定條文部分,考量本風景特定區之美觀,並放空間設置。期塑造具有特色之人文及自然景觀風貌,及配2前項建築物斜屋頂,其斜面坡度不得小於二比一且不得大於一比一(底比高)。合交通部觀光局梨山風景區管理所委託研究之3斜屋頂之屋面排水,應以適當之設施導引致地面排水系統。「谷關溫泉區觀光產業整體發展策略之研究」(二)建築物頂層部以上斜屋頂設置規定報告書(預定八十九年底完成規劃報告),併1五層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屋頂層除依法應留設之避難屋頂平台外,該斜屋頂同該報告書完成規劃報告後之具體建議,再一之設置應按各幢建築物各部分頂層之樓地板面積至少百分之二十設置,上項斜屋頂面併全盤考量檢討,故本次同意該府依上開說明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及屋頂突出物之投影面積。另案辦理後,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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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左列各點決議文除三、四、十有關應另案辦理後再提會討論部分外,其餘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先行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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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指導,將本案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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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變更農業區(四‧三七公頃)、保護區(五九‧三六公頃)、遊樂區(一三‧四八公頃)、觀光果園區(五‧七○公頃)及露營區(一‧三六公頃)等為旅遊開發許可區部分(面積八四‧二七公頃),考量左列理由,維持原計畫,刪除「旅遊開發許可區」之劃設,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需要,再另循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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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變更案為該縣都委會審議時之臨時提案,並未列入公開展覽草案及公開說明會,作業程序未盡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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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變更保護區(五九‧三六公頃)為旅遊開發許可區,作為可供建築土地,查與都市計畫法規定保護區作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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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擬變更為旅遊開發許可區及新訂旅遊開發許可區作業要點部分,未明訂具體開發計畫、種類、內容、強度及總量管制,未能有效規範未來開發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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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上揭擬變更土地使用之位址座落位於石岡壩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為維護水源水質水量之保護、確保水土資源之永續利用及自然環境之保育,並兼顧風景區之觀光遊憩發展需求,爰再審慎考量,不宜作為可建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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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本計畫區觀光旅遊之市場潛在需求、環境容受力之承載及開發行為對環境所造成負面影響,應建立開發總量管制,研訂本計畫區可允許開發作為旅遊觀光之範圍面積,及開發許可之義務負擔方式及相關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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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因應本計畫區旅遊人口所衍生之交通量,應進行停車需求與供給、道路交通流量之調查及交通運輸路網之規劃,檢討劃設公共停車場,以解決假日交通壅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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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風景特定區災後溫泉資源蘊藏變化狀況及其他自然資源之改變所可能導致未來觀光遊憩發展部分,建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重新評估檢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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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量九二一震災後所造成本計畫區之損害,應將本計畫區內有關環境敏感地質、斷層帶、土石流、災後受損狀況等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第三章(發展現況分析)內敘明,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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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因應九二一震災及落實都市防災,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增列都市防災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俾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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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配合本計畫區觀光事業之發展,建議台中縣政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研訂本風景區觀光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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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交通部觀光局梨山風景區管理所列席代表於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本會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中所提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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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公園用地(一)部分,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得作為多目標使用(如溫泉遊憩相關設施等);另計畫書內所敘「公一」開闢率已達100%乙節,查該土地為台電公司所有且刻正使用中,周圍設置圍籬並未開放供公眾使用,應修正為「未開闢」,以符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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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內表十五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有關部分主辦單位,應增列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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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台中縣政府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本會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中所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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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政府研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條文本會決議一、為避免震災造成災害,本計畫區位於斷層線兩側各十五公尺範圍內之土地限制建築,其第一、二款參照車籠埔活斷層線兩側土地限建規定如下:規定修正為「(一)公有建築物不得興建,但為軍事或交通、水利、緊急災害防治等公益需要者不在此限。(一)公有建築物不得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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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不超過七公尺,且以農舍或自用住宅為限。(二)私有建築物高度不超過二層樓,簷高不超過七公尺,但限作私有農舍或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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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土地之建築開發行為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地形坡度百依本會共通性決議應修正為「本計畫區申請變分之四十以上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更使用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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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層以下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屋頂應按各幢各部分頂層之樓地板總面積至少百分之八十設置斜屋頂,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及屋頂突出物之投影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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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政府研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條文本會決議3建築物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且應按各幢建築物屋頂突出物各部分投影總面積至少百分之六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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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物屋頂突出物依規定設置之斜屋頂其坡度比例應相同於該建築物各部分斜屋頂之斜率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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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屋頂附加設施物設置規定建築物於屋頂層附設之各種空調、視訊、機械等設施物,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且應配合建築物造型予以美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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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廣告招牌併同本表編號三決議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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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之建築物,除地面層得設置招牌廣告外,其餘不得設置任何廣告物,招牌廣告之高度不得超過第二樓層之窗台,離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且其面積不得大於地面層正面總面積的八分之一。其整棟建築物之招牌應統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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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圍牆併同本表編號三決議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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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住宅區、旅館區、丙種旅館區之建築基地僅准建造高度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桿或透空部分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圍牆,欄杆之牆基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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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於本風景特定區內申請建築,經提台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時,應邀請梨山風准照台中縣政府研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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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管理所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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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號號一變自來水廠觀光果園○.一八自來水事○.一八配合自來水廠實際使用現況,變更一、考量本基地現況已既存使用中自來水一(機關區業用地○.○五機關與觀光果園為自來水事業用設施,原則同意依現況使用範圍變更七)機關用地○.四○旅遊開發地,未使用之部份則配合變八案變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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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區○.三五更為旅遊開發許可區。二、至機關用地擬變更為旅遊開發許可區自來水事部分,併同決議文二辦理,維持原計業用地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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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號號二變計畫區南保護區○.○六機關用地○.三二配合警分局之實際用地需要,變更原則同意變更,並依照決議文十編號二有二端(供警分局保護區、觀光果園為機關。關山坡地開發限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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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果園○.二六使用)區三變龍谷遊樂人行步道○.二四遊樂區○.二四一、該遊樂區已由龍谷觀光事業股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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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用地份有限公司承租開發,區內之遊園步道系統與現行計畫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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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遊樂區內之步道劃設,可由開發業者視遊樂區之開發需要,自行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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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停三停車場用○.一三停車場用○.一六一、配合營建署「台中都會區水源一、本項停車場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部五地地大甲溪中、下游谷關、佳陽、分,修正為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公園用地○.○二(得作多松茂等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者,得保護區○.○一目標使規劃設計」案之需要。作為污水抽水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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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二、指定停三用地得作多目標使二、擬變更公園用地、保護區為停車場用用,以便設置污水抽水站。地部分,為維持抽水站之緩衝區域及三、部分公園用地及保護區係畸零綠化,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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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併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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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機一東側保護區一.六一污水處理一.六一配合「台中都會區水源大甲溪中、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避免六廠用地下游谷關、佳陽、松茂等地區污水污水處理廠對本風景區可能造成之視覺污下水道系統規劃設計」案之需要。染,應於整體規劃設計時,妥以景觀植栽設計手法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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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計畫區全農業區四‧三七旅遊開發八四‧二七一、配合縣都委會二十四屆第三次併同決議文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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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區保護區五九‧三六許可區會決議,將使用強度低於都市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號號、人遊樂區一三‧四八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5觀光果園五‧七○風景區規定者,變更為旅遊開、區發許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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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露營區一‧三六二、除已開發使用之遊樂區(龍谷1遊樂區)外,其餘之農業區、、逾保護區、遊樂區、觀光果園2區、露營區均變更為旅遊開發許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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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保存區保存區○‧三四宗教專用○‧三四一、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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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區正分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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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後適合各種宗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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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土地使用已訂增修訂一、配合環境地質資料修訂管制要併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之七分區管制點。決議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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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點二、配合鄉公所於協調會所提出之9建議,修正零售市場之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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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旅遊開發許可區修訂管制要點,並增訂開發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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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原條文原公開展覽草案條文台中縣都委會審議修正後條文本會決議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條文原公開展覽草案條文台中縣都委會審議修正後條文本會決議管制要點管制要點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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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十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三細則第十五條、三十一條之規定行細則第十五條、三十一條之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訂定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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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風景特定區內設置左列二、本風景特定區內設置左列各使用二、本風景特定區內設置左列各使用依本會決議各點修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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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使用分區或用地:分區或用地:分區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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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遊樂區(一)遊樂區(一)遊樂區二、山地文化區(二)山地文化區(二)山地文化區三、觀光果園區(三)觀光果園區(三)旅館區、丙種旅館區四、露營區(四)露營區(四)住宅區五、旅館區、丙種旅館區(五)旅館區、丙種旅館區(五)商業區六、住宅區(六)住宅區(六)汽車修護專用區七、商業區(七)商業區(七)青年活動中心區八、農業區(八)農業區(八)特別保護區九、汽車修護專用區(九)汽車修護專用區(九)宗教專用區十、青年活動中心區(十)青年活動中心區(十)行水區十一、保護區(十一)保護區(十一)旅遊開發許可區十二、特別保護區(十二)特別保護區(十二)學校用地十三、保存區(十三)保存區(十三)機關用地十四、行水區(十四)行水區(十四)零售市場用地十五、學校(十五)學校用地(十五)加油站用地十六、機關(十六)機關用地(十六)車站用地十七、零售市場(十七)零售市場用地(十七)公園用地十八、加油站(十八)加油站用地(十八)自來水事業用地十九、車站(十九)車站用地(十九)停車場用地二十、公園用地(二十)公園用地(二十)污水處理廠用地原條文原公開展覽草案條文台中縣都委會審議修正後條文本會決議(二一)污水處理廠用地(二一)道路用地第三條遊樂區之土地,以建築左列三、遊樂區之土地,以建築左列供遊三、遊樂區之土地,以建築左列供遊除本要點(三)修正為「坵塊供遊樂設施為主,其土地及樂設施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樂設施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使用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應依下列規定: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定:(一)建築物不得大於基地面積水(一)建築物不得大於基地面積水平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坵塊圖一、建築物不得大於基地面平投影最大面積百分之一。投影最大面積百分之一。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積水平投影最大面積(二)僅得設置觀瀑台、休憩亭台(二)僅得設置觀瀑台、休憩亭台、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百分之一。、纜車站、動物園、遊泳池纜車站、動物園、遊泳池及其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二、僅得設置觀瀑台、休憩及其附屬管理設施。附屬管理設施。得建築使用。」外,其餘准照亭台、纜車站、動物(三)坡度四十五%以上之坡地嚴(三)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坡地嚴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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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遊泳池及其附屬管禁變更地形地貌。禁變更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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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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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經縣政府觀光主管單位核(四)非經縣政府觀光主管單位核准三、坡度四十五%以上之坡准,不得變更地形、地貌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或興建地嚴禁變更地形地貌。興建任何建築物、遊樂設施任何建築物、遊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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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經縣政府觀光主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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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核准,不得變更地形、地貌或興建任何建築物、遊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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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山地文化區土地專供山地四、山地文化區土地專供山地文物陳四、山地文化區土地專供山地文物陳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文物陳列建築、山地歌舞表列建築、山地歌舞表演及其他山列建築、山地歌舞表演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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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及其他山地文化有關設地文化有關設施使用,其土地及山地文化有關設施使用,並應施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整體開發。其土地及建物之使使用,應依下列規定:(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用,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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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一)應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四十。法令之規定。後始得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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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三)前院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二)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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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樓或七公尺。(四)側院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三)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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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原公開展覽草案條文台中縣都委會審議修正後條文本會決議三、前院深度不得小於六公(五)後院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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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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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側院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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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後院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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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觀光果園區建蔽率不得大五、觀光果園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刪除。依本會決議各點修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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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分之五,高度不得超過之五,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二層樓或七公尺,最大基層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過一六五平方公尺,不得設置或平方公尺,不得設置或興建興建任何與觀光果園管理無關任何與觀光果園管理無關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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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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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青年活動中心區之土地,以六、青年活動中心區之土地,以供青五、青年活動中心區之土地,以供青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供青、少年活動及相關設施、少年活動及相關設施之使用,、少年活動及相關設施之使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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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列規定: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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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二十,容積率不得超過,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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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之構造、式樣及(二)建築物之構造、式樣及色彩(二)建築物之構造、式樣及色彩,色彩,應配合四周環境,應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並須應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並須景觀,並須先經縣政府先經縣政府觀光主管單位之先經縣政府觀光主管單位之觀光主管單位之核准。核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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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區內得興建活動中(三)本區內得興建活動中心、交(三)本區內得興建活動中心、交誼心、交誼廳、球場、露誼廳、球場、露營設施、游泳廳、球場、露營設施、游泳營設施、游泳池及其他池及其他有關設施。池及其他有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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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原公開展覽草案條文台中縣都委會審議修正後條文本會決議有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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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露營區七、露營區刪除。依本會決議各點修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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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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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樓或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一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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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樓或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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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僅准許設置野灶、安全及衛生三、僅准許設置野灶、安全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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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衛生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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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與計畫道路間至少應保四、建築物與計畫道路間至持十公尺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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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應保持十公尺之距(五)建築物外觀須予美化並與四周離。景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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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物外觀須予美化並與四周景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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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旅館區、丙種旅館區專供建八、旅館區、丙種旅館區專供建築旅六、旅館區專供建築旅館及附屬建築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築旅館及附屬建築使用,應館及附屬建築使用,應依下列規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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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下列規定:定:(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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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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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三)使用限制:得興建游泳池、車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使用限制:得興建保齡球館、庫等附屬設施,並得供設置三百。游泳池、車庫等附屬設施,並纜車站及其他相關交通設施三、使用限制:得興建保齡得供設置纜車站及其他相關使用,除為建築整地需要球館、游泳池、車庫等交通設施使用,除為建築整地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附屬設施,並得供設置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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纜車站及其他相關交響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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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設施使用,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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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原公開展覽草案條文台中縣都委會審議修正後條文本會決議七、丙種旅館區專供建築低使用強度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之旅館及附屬建築使用,應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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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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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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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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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限制:得興建游泳池、車庫等附屬設施,並得供設置纜車站及其他相關交通設施使用,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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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住宅區內以建築住宅為九、住宅區內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八、住宅區內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下列規定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下列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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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下列規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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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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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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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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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商業區以供建築商店及商十、商業區以供建築商店及商業使用九、商業區以供建築商店及商業使用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業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土地之建築為主,其土地及建築之使之建築為主,其土地及建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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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建築之使用,應依下列規用,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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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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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六十。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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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區內不得設置工廠、旅館、特(三)區內不得設置工廠、特種營業一百二十。種營業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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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原公開展覽草案條文台中縣都委會審議修正後條文本會決議三、區內不得設置工廠、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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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特種營業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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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汽車修護專用區之土地十一、汽車修護專用區之土地專供汽十、汽車修護專用區之土地專供汽車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專供汽車修理廠使用,其車修理廠使用,其土地及建築修理廠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原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考量目前仍作為工業使用,依下列規定:(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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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爰恢復原使用分區,其餘准照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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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十。七公尺。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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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區內專供汽車修理廠及其相關(三)區內專供汽車修理廠及其相關二層樓或七公尺。設施使用不得作為其他工業設施使用不得作為其他工業三、區內專供汽車修理廠使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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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相關設施使用不得作為其他工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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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特別保護區以供水土保十二、特別保護區以供水土保持及維十一、特別保護區以供水土保持及維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持及維護電廠等設施之護電廠等設施之安全為主,其護電廠等設施之安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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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為主,其土地專供發土地專供發電廠取水及其相其土地專供發電廠取水及其電廠取水及其相關設施關設施使用。相關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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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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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保存區專供教堂及其附十三、保存區專供教堂及其附屬設施十二、宗教專用區,專供宗教及其附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屬設施使用,其土地及建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屬設施使用,其土地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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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應依下列規定: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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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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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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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十。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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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原條文原公開展覽草案條文台中縣都委會審議修正後條文本會決議二層樓或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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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旅遊開發許可區得設置遊客服併同決議文二、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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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中心、住宿餐飲設施及其他旅遊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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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關旅遊開發許可區之開發,另依旅遊開發許可區開發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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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十四、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及其相十四、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及其相除左列二點修正外,其餘准照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其關設施之使用,其土地及建築關設施之使用,其土地及建築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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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一、增列「機關用地應自道路依下列規定:(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之四十。七公尺。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二層樓或七公尺。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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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列「機關用地(四)與機關用地(八)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為旅遊服務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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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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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零售市場專供市場建築十五、零售市場供市場、農特產品展十五、零售市場供市場、農特產品展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其售中心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之售中心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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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依下列規定:用,應依下列規定:用,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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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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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六十。(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原條文原公開展覽草案條文台中縣都委會審議修正後條文本會決議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三)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則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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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層樓。關規定。(三)臨接台八線建築,應退縮六公三、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尺為牆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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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規則有關規定。(四)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則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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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車站用地以供興建車站十六、車站用地以供興建車站使用為十六、車站用地以供興建車站使用為增列「如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會審議通過,得為旅遊服務設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應依下列規定:用,應依下列規定:施使用。」外,其餘准照台中規定:(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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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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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十。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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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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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污水處理廠用地供興築污水處十七、污水處理廠用地供興築污水處除左列二點修正外,其餘准照理廠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理廠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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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其土地及建築應依下列規主,其土地及建築應依下列一、修正為「污水處理廠用地定:規定:供興築污水處理廠及其附(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屬設施使用為主,並應整(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體規劃,以景觀植栽設計手法加以美化綠化,與週遭環境相配合,其土地及建築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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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列「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原條文原公開展覽草案條文台中縣都委會審議修正後條文本會決議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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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自來水事業用地專供自來水事增列「自來水事業用地應自道業單位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之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用應依下列規定: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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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停車場用地專供興建停車場及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其土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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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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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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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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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旅館區及丙種旅館區應十八、旅館區及丙種旅館區應有完善二十、旅館區及丙種旅館區應有完善修正為「旅館區及丙種旅館區有完善之污水、廢棄物處之污水、廢棄物處理設施,於之污水、廢棄物處理設施,應有完善之污水、廢棄物處理理設施,於申請核准時由申請核准時由主管機關審核於申請核准時由主管機關審設施及位置,於申請核准時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通過後始可營業使用。核通過後始可營業使用。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營業可營業使用。使用。」第十八條工程施工,應妥善處理其十九、工程施工,應妥善處理其廢棄二十一、工程施工,應妥善處理其廢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廢棄物,不得隨意棄置,物,不得隨意棄置,以避免污棄物,不得隨意棄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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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避免污染水源。施工時染水源。施工時應呈由主管機避免污染水源。施工時應應呈由主管機關核准其關核准其處理方式。呈由主管機關核准其處理處理方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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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原公開展覽草案條文台中縣都委會審議修正後條文本會決議第十九條為防治水污染,本管制規二十、為防治水污染,本管制規則未二十二、為防治水污染,本管制規則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則未規定者,適用「水污規定者,適用「水污染防治法」未規定者,適用「水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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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防治法」管制之。管制之。治法」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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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位於環境地質資料中之「低二十三、位於環境地質資料中之「低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利用潛力區」、「很低利用利用潛力區」、「很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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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力區」者,或位於斷層帶潛力區」及未進行環境地質二側各五十公尺範圍內之調查地區者,或位於斷層帶地區者,於開發時均應檢附二側各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質鑽探資料,經送縣政府地區者,於開發時均應檢附審查通過後,始准辦理發照地質鑽探資料,經送縣政府建築。審查通過後,始准辦理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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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二十二、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十四、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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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草樹木。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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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二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他法令之規定。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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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陳情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一台灣電力股份一、谷關係中部橫貫公路沿線之重要遊憩系統,為因應不斷成長之本案擬變更公園用地(公一)為電力事業用地核與有限公司觀光旅遊需求與周邊產業之發展需要,有關電力供應之配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編號陳情人陳情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相關電力科學之展示等,與觀光部門之建設,具相輔相成之作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用,爰建請台中縣和平鄉谷關段一一二地號土地原劃設為公園然環境,作有系統之佈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用地(公一)(面積:一.○一公頃),變更為電力事業用地。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二、申請列席本會說明。有所牴觸,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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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院瓦歷有關本(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開「變更谷關併同決議文二、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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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貝林委員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三次審查會議結論(二),暨台中縣政將原擬變更農業區、保護區、遊樂區、觀光果園區及露營區等為「旅府、台中縣議遊開發許可區」項建議刪除,建請至少同意將十文溪部落地區(面會林議員○進積約一六.三四一三公頃)變更為旅遊開發許可區,至於其餘地區及游議員○章則維持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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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院原住民有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召開研商「變更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併同決議文二、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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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中部二次通盤檢討)案地方反映意見及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結論(四)辦公室)「有關下列各點,請列入上開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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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重視原住民文化特色,並結合當地自然環境資源開發該風景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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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該特定區計畫內未來開發主力建議應以原住民為主,並配合公辦民營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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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該特定區計畫擬劃設為「旅遊開發許可區」部分,建議將輔導原住民就業之百分比納入開發許可區作業要點內容。」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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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谷關係中部橫貫公路沿線之重要遊憩系統,為因應不斷成長之觀光旅遊需求與周邊產業之發展需要,有關電力供應之配合,相關電力科學之展示等,與觀光部門之建設,具相輔相成之作用,爰建請台中縣和平鄉谷關段一一二地號土地原劃設為公園用地(公一)(面積:一.○一公頃),變更為電力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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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列席本會說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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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擬變更公園用地(公一)為電力事業用地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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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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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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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環境,作有系統之佈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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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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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牴觸,故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立法院瓦歷斯.貝林委員暨○中縣政府
陳情地點:
、台中縣議會林議員○進及游議員○章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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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開「變更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三次審查會議結論(二),將原擬變更農業區、保護區、遊樂區、觀光果園區及露營區等為「旅遊開發許可區」項建議刪除,建請至少同意將十文溪部落地區(面積約一六.三四一三公頃)變更為旅遊開發許可區,至於其餘地區則維持原規劃。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陳情地點:
)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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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召開研商「變更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地方反映意見及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結論(四)「有關下列各點,請列入上開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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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重視原住民文化特色,並結合當地自然環境資源開發該風景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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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該特定區計畫內未來開發主力建議應以原住民為主,並配合公辦民營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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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該特定區計畫擬劃設為「旅遊開發許可區」部分,建議將輔導原住民就業之百分比納入開發許可區作業要點內容。」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