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2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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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21
案件id
MOIO4921-4-009-3e832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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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委會八十八年六月三日第二七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八八北府工都字第三五一四四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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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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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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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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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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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專案小組成員為陳前委員博雅、黃前委員世孟、黃前委員武達、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並由陳前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及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三月十日及五月五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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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一北誼興業股份本公司專司液化石油氣罐裝及鋼瓶檢驗工作,經奉原台灣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已納入「變更樹林有限公司省政府建設廳於五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五八)建一字第(山佳地區)都市計畫(工業區分類通盤檢討)案」,二六二四號函准設立,工廠土地原為農業區,惟民國六十併同檢討考量,並提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第四九三年九月十日台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一次會議審決在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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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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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都市防災,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增列都市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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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號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一一跨仙陸保護區○.○四住宅區○.○四原計畫因民宅位置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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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東北測量錯誤,致使樁側位測訂位置與都市計畫圖不符,故依規劃原意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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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二二計畫區工業區二.三七河川區三.二八配合實際使用現況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擬北界至農業區○.七○且細部計畫亦已劃變更河川區部分,係本計畫區上計畫區保護區○.二一設為河道、下水道方坡地雨水排放匯流至大漢東界(溝渠)用地,故溪,自然形成之渠道,爰准照該變更為河川區。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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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避免影響水流暢通及城鄉景觀風貌,擬變更後之河川區土地上不得加蓋,並請該府妥為規劃親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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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三三計畫區河道、下四一.三河川區四一.三配合都市計畫專用併同編號二決議文辦理。鐵路以北河內水道(溝四四名稱,予以變更。川區應加蓋渠)三十公尺沉沙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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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四四計畫區廟宇○.九九宗教專用○.九九配合都市計畫專用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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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側區名稱,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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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五六計畫區工業區一.四六道路用地一.六六配合現況及實際需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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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側鄰農業區○.○五要且細部計畫已劃都市計人行步道○.一五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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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界用地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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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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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以(六三)北府地四字第一○八六二號函核定將本廠廠區土地劃設為「工業區」,致使本公司原屬合法經營之工廠淪為不合法邊緣之工廠,建請將渠有樹林市新興段六一九地號土地(一二一一七.四七平方公尺),原都市計畫分區為工業區變更為特種工業區,以利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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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味王股份有限本公司位於台北縣樹林市味王段六五二地號等五筆土地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前經該縣都委會八公司(○.九三六四公頃),本基地北、西二側現況均緊鄰住十八年六月三日第二七一次會議審決:「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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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宅區及學校,若繼續做工業使用,將直接對周圍住宅區及理由:因申請地分跨樹林及山佳二個都市計畫區,為學校造成影響及不便,並對於都市景觀、公共衛生與公共考量該申請地整體規劃性,請申請人另循『都市計畫安全等造成不協調及不相容之問題,故本基地基於都市環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有案,爰准照境之整體發展,建請將原劃設為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以上開台北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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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鄰近地區之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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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灣電力股份台電公司樹林至鶯北六九仟伏輸電線路第十二、十四號鐵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說明,樹林市樂山有限公司輸變塔用地,位於樹林市樂山段一五七、三三四、三三五及五段一五七等四筆土地現況已完成電路鐵塔之架設,為電工程處北區三八等四筆部分土地(面積○.○一一三○二公頃),為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原則同意採納並就已取得土地使施工處配合樹林地區民生及商業用電之急遽增加,建請變更原保用變更同意書之土地範圍,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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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區為電路鐵塔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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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國石油股份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為因應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台北縣樹林有限公司油品該公司「樹林自動化倉庫聯外道路」之需要,擬變更台北市東山段五五四、八六五、八六六及八六七地號等四行銷事業部台縣樹林市東山段五五四、八六五、八六六及八六七等四筆筆土地(面積為○.○二四三九公頃),除八六五地北營業處土地(面積為○.○二四三九公頃)為道路用地。號土地被劃設為道路用地外,其餘三筆土地皆為河道用地,依原台灣省政府水利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八八水農字第A885024075號函略以:「據查鹿角溪屬小野溪,權責單位為縣政府,應由縣府在不妨害排水原則下,本權責核處,至其申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便辦理變更為道路用地乙節,該申設土地仍為公用,僅可在不妨害排水原則下同意使用,不得為土地變更編定」。是以,依上開號函示內容,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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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法院李委員一、樹林市農會目前經營之山佳加油站係位於樹林市山佳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為加油站用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嘉進暨樹林市段三六八、三七○地號土地,惟上開土地被劃設為機地東側為住宅區,為維持住宅居住安全,本案未便採農會總幹事陳關用地,顯與現狀不符,將影響該會權益,建請變更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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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先生為加油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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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准予列席說明。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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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專司液化石油氣罐裝及鋼瓶檢驗工作,經奉原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於五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五八)建一字第二六二四號函准設立,工廠土地原為農業區,惟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日台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六三)北府地四字第一○八六二號函核定將本廠廠區土地劃設為「工業區」,致使本公司原屬合法經營之工廠淪為不合法邊緣之工廠,建請將渠有樹林市新興段六一九地號土地(一二一一七.四七平方公尺),原都市計畫分區為工業區變更為特種工業區,以利營業。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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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已納入「變更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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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佳地區)都市計畫(工業區分類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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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同檢討考量,並提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第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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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會議審決在案。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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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位於台北縣樹林市味王段六五二地號等五筆土地(○.九三六四公頃),本基地北、西二側現況均緊鄰住宅區及學校,若繼續做工業使用,將直接對周圍住宅區及學校造成影響及不便,並對於都市景觀、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協調及不相容之問題,故本基地基於都市環境之整體發展,建請將原劃設為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以提昇鄰近地區之環境品質。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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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前經該縣都委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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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六月三日第二七一次會議審決:「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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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申請地分跨樹林及山佳二個都市計畫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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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該申請地整體規劃性,請申請人另循『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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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有案,爰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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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台北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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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樹林至鶯北六九仟伏輸電線路第十二、十四號鐵塔用地,位於樹林市樂山段一五七、三三四、三三五及五三八等四筆部分土地(面積○.○一一三○二公頃),為配合樹林地區民生及商業用電之急遽增加,建請變更原保護區為電路鐵塔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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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說明,樹林市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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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一五七等四筆土地現況已完成電路鐵塔之架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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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原則同意採納並就已取得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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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變更同意書之土地範圍,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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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為因應該公司「樹林自動化倉庫聯外道路」之需要,擬變更台北縣樹林市東山段五五四、八六五、八六六及八六七等四筆土地(面積為○.○二四三九公頃)為道路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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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台北縣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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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東山段五五四、八六五、八六六及八六七地號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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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土地(面積為○.○二四三九公頃),除八六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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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土地被劃設為道路用地外,其餘三筆土地皆為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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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依原台灣省政府水利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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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水農字第A885024075 號函略以:「據查鹿角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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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野溪,權責單位為縣政府,應由縣府在不妨害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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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下,本權責核處,至其申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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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辦理變更為道路用地乙節,該申設土地仍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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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僅可在不妨害排水原則下同意使用,不得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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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定」。是以,依上開號函示內容,本案維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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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立法院李委員嘉○暨樹林市農會總幹事陳○德先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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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樹林市農會目前經營之山佳加油站係位於樹林市山佳段三六八、三七○地號土地,惟上開土地被劃設為機關用地,顯與現狀不符,將影響該會權益,建請變更為加油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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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准予列席說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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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為加油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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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東側為住宅區,為維持住宅居住安全,本案未便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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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