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2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鹽埔漁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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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21
案件id
MOIO4921-4-011-b6616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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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一、一二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八十九年三月廿八日屏東縣八九府建都字第四八四二九號函檢附會議記錄、市地重劃可行性報告表及其他相關書件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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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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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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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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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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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案件第四案,請台灣省政府依照決議各點妥予檢討修正,重新提報省都委會核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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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黃委員武達(召集人)、歐陽委員嶠暉、陳委員博雅、賴委員美蓉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五月廿四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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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四○公頃),建議變更為娛樂專用區及停車場二、位屬都市邊緣地帶,且用地,並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附帶條件等由申請變更之土地為L乙節,請台灣省政府詳實查明該陳情案由及研提具體型未考量週遭土地之核議意見後併案提會討論。整體性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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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案前經本會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第四四二次會議決議略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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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併同本會四四二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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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辦理情形對照表編號二部分,同意照該府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一○七五六二號函送修正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告及重新調整之計畫圖通過。其中,有關市地重劃範圍之修正係剔除大面積屬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土地,請一併納入計畫書中詳予說明,俾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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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刪除「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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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五月廿四日召開「變更鹽埔漁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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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決議與屏東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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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都委會第四四二次會議決議內容屏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暫予保留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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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計畫七十七年三月發布實施時,劃設「暫予保暫予保留區調整為農業區,如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留區」(面積三.二三公頃)乙處,係屬都市計畫分期分將來確有使用該土地之必要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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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發展次序之一種,應非屬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時,再依法定程序辦理專案變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一種,為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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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是否准予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本部都委會第四四二次會議決議內容屏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等執行疑義,該暫予保留區應暫予檢討調整為農業區,如將來確有使用該土地之必要性時,再由擬定機關依法定程序辦理專案變更;或請擬定機關重行妥予檢討調整為適當之環保設施用地或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併本計畫區之優先發展區,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為之,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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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年期與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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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檢討擬將第一期優先發展區改列為已發展區,第一、原則上依照內政部都委據該府所提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二、三期後期發展區改列為優先發展區,優先發展區開會決議。請地政科會同估報告,本計畫區尚未辦理市發方式仍為市地重劃等節,為避免牴觸大法官會議釋字新園鄉公所、規劃單位地重劃地區之共同負擔之公共第四○六號解釋文,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規定與研擬市地重劃可行性評設施用地比例佔百分之四十是否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等執行疑義,應由擬定估報告,建設局(土木二.四,且商業區部分舊有建機關確實依照部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課)協助公共工程經費築密集,爰為使原計畫規定市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之概估。地重劃之開發方式具體可行,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二、所研擬之市地重劃可行建議縣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理整體開發地區可行性評估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性評估報告如屬可行政單位及規劃單位,依下列原理,如確屬可行者,應於計畫書內補具市地重劃可行性者,請規劃單位納入計則重新調修正計畫內容及繪製評估報告及研訂開發期程,並於計畫圖上以虛線標示範畫書圖內補具該報告並擬變更之計畫圖,並研修市地圍;如非屬可行者,應暫予維持原計畫,並迅即辦理都標示範圍逕送內政部都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如屬具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以符規定,並利執行查考。委會續審議。如非屬可體可行,建議同意變更及逕提行者,應請再提縣都委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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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議。一、本計畫區東、西兩側市地重劃範圍應併同辦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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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都委會第四四二次會議決議內容屏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將計畫區西側之公有土地「公一」公園用地,剔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另以公有地撥用方式取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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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面積以不超過該重劃總面積45%為原則,並考慮將範圍內之大面積公有土地予以剔除重劃範圍之外,或將公共設施項目及面積作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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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擬劃設為已發展區之舊聚落地區部分,由擬定機關依規劃單位所劃設並經鄉公一、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妥予檢討該地區內既成道路,調整劃設為計畫道路,面所同意之兩條八公尺計畫道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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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道路兩旁土地所有權人得以道路中心線起各自退縮路路線(如附圖)通過。二、修正「再發展區土地開發至少四公尺申請建築,退縮部分不計入法定空地,由該管理要點」規定,詳如本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捐獻登記為當地縣有或鄉有,並應納次會議結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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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計畫書之「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內規定,以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提昇當地居住生活環境品質,並維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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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園綠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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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計畫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鄰里公園兼兒一、據規劃單位表示都市發經考量本計畫區市地重劃負擔童遊戲場、廣場(兼停車場)、人行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展用地增加未達一公頃公共設施比例甚高,建議將貫本部都委會第四四二次會議決議內容屏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之面積佔全部都市發展用地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者,不受該都市計畫定穿計畫區南北之溝渠用地兩側四.九五,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各留設二公尺作為綠化步道使之十相差甚大,故本計畫公園綠地部分,應併前開擬調規定。用,請規劃單位估算所增加之整以市地重劃開發之優先發展區綜合考量,詳實估算擬二、請規劃單位於內政部都綠化面積及比例,納入計畫書實施市地重劃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酌予調整該發展區委會審議時妥予說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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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道路系統與道路用地,於舊聚落周邊地區配合調整增設公園、綠地等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以落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並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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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設施用地部分(一)查本次通盤檢討均未調整增設相關環保設施用地,應一、據規劃單位表示計畫書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請擬定機關確實依照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內已增列公共設施多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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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或併上揭決議一部分,妥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以予增設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用地等相關環確保當地居民生活環境保設施用地,以確保當地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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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新園鄉公所補充污水處理廠設置之相關文件資料,俾同提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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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鑒於早期若干市、鄉、鎮地區擬定都市計畫時,多未一、據規劃單位表示計畫書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用地等相關環保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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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已增列公共設施多目設施用地,不符當前國人對生活環境品質之要求,造成日益嚴重之環境污染問題,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各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以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確實依照部頒「都市計畫定期確保當地居民生活環境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於辦理各該本部都委會第四四二次會議決議內容屏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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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場(爐)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二、依據本縣環保局八十七地點檢討劃設之;如經檢討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年十一月五日(八七)屏標使用方式規劃設置之。環三字第14791號函表示:崁頂焚化廠服務範圍為全縣境內除琉球鄉外其餘各鄉鎮市之一般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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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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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曾委員永權轉來瑋勝企業開發有限公司林未便採納。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振勝君,陳為本計畫區內一號及七號道路交叉口東側理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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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農業區(新園鄉新生段一二六等六筆地號土地面一、未符合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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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計畫區之「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建議修正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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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要點內之「再發展區」皆修正為「再發展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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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點之土地關係人修正為土地權利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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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六點第一項(三)修正為開發地區現況分析,刪除第六點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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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刪除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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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九點之住宅區基準容積修正為不得大於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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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刪除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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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十二點修正為「已適用本要點規定作整體開發獎勵者,准予適用其他法規之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三、配合再發展地區之基準容積規定,建議修正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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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點之「已發展區」修正為「再發展地區」,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五○%修正為不得大於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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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點商業區應比照第二點住宅區之規定,區分為「再發展地區」及「優先發展區」,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一八○%及不得大於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