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41-審議事項-第五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高雄市都市計畫(楠梓區北側、後勁溪南側原文中五兩側農業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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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41
案件id
MOIO4941-4-007-70400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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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第二四四次及八十九年五月九日第二五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八九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二二三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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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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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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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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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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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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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依決議文二之規定補足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暫不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故本案僅為擬定細部計畫,並應修正計畫案名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規定重新製作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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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細部計畫擬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及面積,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規定予以補足,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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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擬實施區段徵收整體發展地區之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規定部分,應依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修正為「住宅區內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住宅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