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41-審議事項-第七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凹子底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社會福利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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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41
案件id
MOIO4941-4-009-9b497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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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第二四四次及八十九年一月四日第二四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八九高市府工都字第六三八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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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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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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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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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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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案前提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第四八四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對周遭環境及道路交通之衝擊影響說明及自願回饋與否等事項,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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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威儀、徐委員淵靜、陳委員銀河、汪委員桂生、倪委員世標等,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九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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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變更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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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案係該府同意認定為社會福利之相關重要設施,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已秉持嚴謹、審慎、公正之態度進行多次審議,及全盤性考量本案對周遭環境與道路交通之衝擊影響,並審決作成全市各種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之通案處理原則,以作為未來該府審議相關都市計畫變更之依據。且本變更案所衍生之交通衝擊及環境影響,高雄市政府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事業基金會已於專案小組會議提出具體可行之交通配合管制及改善措施規劃,及考量本案擬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係為首宗指標性示範案例,且開發後無資本利得之目的及形式利益,尚不致造成社會成本外部化現象,本質上概屬準公共設施。再者,該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工業區為社會福利專用區,專供作社會公益與福利事業使用,有助於催化高雄市傳統工業區之轉型,並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就近服務高雄地區民眾,實屬重大社會福利設施。因此,本案原則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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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社會福利專用區應以供社會福利相關設施使用為主,經查本案計畫內容包括社會福利、社會教育、宗教、文化等設施項目,似超出社會福利之特定目的事業設施使用之範疇甚多,為符合特定專用區之劃設目的及本案土地特殊使用之機能需求,應將變更後名稱修正為社會福利專用區(慈濟志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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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本案擬變更工業區為社會福利專用區,供慈濟志業中心之公益性設施使用,與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倉儲批發專用區之變更目的與活動性質迥然不同,是否應有自願捐贈土地或代金等規定之開發方式,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並無明文規定,爰本案工業區檢討變更之開發方式,依上開審議規範第十一點「若有未盡事宜,仍以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規定辦理,即除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通案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外,並應請開發單位與高雄市政府妥為協商,除應無償提供專用區內建築物一定面積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市府作為地方社會福利、公共衛生、教育、文化活動使用外,應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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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地具有區域性防災據點之功能,為確保環境品質,增加開放空間,本案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劃設申請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二十土地作為公園、綠地、公共停車場、環保設施或主要出入道路等必要性服務設施,其產權仍屬開發人所有,並應自行興建、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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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部分(一)本案建蔽率、容積率部分,因應交通與環境之影響衝擊,在開發量容許之情形下,扣除上開應劃設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二十土地作為必要性服務設施後之可建築基地,其建蔽率、容積率應分別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及不得大於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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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來開發時,如有規劃設計人工地盤之必要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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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地盤的設置方式及人工地盤下之允許使用項目,同意高雄市政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自行明確增訂之,且該人工地盤應儘可能開放供公眾使用,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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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必要聯通不同樓層,而須設置人工地盤時,得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該人工地盤得不計算建蔽率,並計入法定空地,以提昇本案開發使用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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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項目,除請高雄市政府應配合該專用區之使用特性再酌予增修正外,並應修正改以正面列舉之概括式原則規定其使用項目,以利未來管理,至涉及建築使用之屬性、原則比例等規定,亦一併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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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開發依法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惟基於本基地之開發行為將對外部環境產生一定程度之衝擊,故仍應就綠建築、能源再利用、中水回收、廢棄物處理、廢棄土方處理、廢污水處理與噪音處理等環境影響因子,妥為規劃設計,以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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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開發人於專案小組所提之基地開發交通衝擊與環境影響之評估分析與因應措施等相關具體資料,應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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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地內建築物與開放空間之整體景觀,除應考量基地周邊環境現況,妥予配置開放空間外,亦應將臨近之愛河河岸水景納入都市設計一併考量妥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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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量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預計於民國九十四年完工通車,應妥為規劃本案基地開發後之必要停車空間及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所需接駁或轉乘等之必要設施及空間,並應針對大型活動舉辦時,研擬適當的交通紓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