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4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福建省政府函為「變更南、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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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41
案件id
MOIO4941-4-014-a89a6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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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委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第十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八九)閩二建字第八九○二四五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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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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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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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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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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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四案涉及馬祖地區發展觀光開發許可、聚落保存、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事宜,案情複雜,擬簽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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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陳前委員博雅、李委員威儀、黃前委員武達、鄭前委員可誠及林委員大煜等,並由陳前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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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分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五月十八日與十九日、五月三十日、六月七日、六月二十八至三十日召開五次審查會議及現地會勘,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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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連江縣政府於公有地及聚落保存專用區之建築外觀、顏色、造型等語彙,應保存閩東式建築之風貌,以維護馬祖地區之文化特色及特殊之建築景觀風貌。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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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左列各點審查意見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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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馬祖列島原屬戰地,地形及環境特殊,土地大多為公地及未登錄土地,故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或變更,除考量國防安全、水源保護、地質生態及景觀特性者外,原則上儘量尊重連江縣政府所提計畫內容,以達促進離島建設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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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馬祖列島已公告為國家級風景區,具有豐富之戰地風貌、特殊人文及自然景觀等資源,應將本四處變更或擬定都市計畫之計畫目標與策略,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俾供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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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南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原主要計畫比例尺五千分之一之計畫圖精確度不足,連江縣政府擬以新測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更新乙節,查尚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惟仍依同條後段規定,循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後,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應公告廢止,並於展繪都市計畫線時,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址,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以維民眾權益並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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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量馬祖地區之土地尚未完成地籍總歸戶,為保障民眾土地使用及申請建築之權益,並符合「離島建設條例」之意旨,請連江縣政府應儘速研訂「馬祖地區建築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報請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作為完成地籍測量前之過渡期實施建築管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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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護區及風景區部分(一)保護區內現有聚落部分,應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修訂允許供現有住宅使用及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等相關管制規定,以符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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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變更風景區為公用事業用地部分,如有明確用途者,應明定其使用項目,至於無明確用途者,同意免明定其使用項目,以保留該用地使用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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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變更內容之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訂頒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開發前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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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馬祖地區發展觀光開發許可暫行要點」部分,除必要之開發許可管制規定條文併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外,其餘應予以刪除,以資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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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左列各點原則同意,惟應暫予保留,補辦公開展覽及提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下階段另案報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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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涵養水源、維護水庫水質,距現有水庫集水區內儲水高水位至少一百公尺以上之一定範圍應劃設為『水庫保護區』;現有具地區特色之「原生植物」、「鳥類棲息地」、「地質景觀」、「自然景觀」及其他特殊須保護地區之區位、範圍,應分別劃設為『生態保護區』、『地質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並研訂上開各保護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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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馬祖列島屬花崗石之地質岩盤,且未開發地區亦多為山坡地,同意縣府所提意見,將計畫區內原始地形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及國防設施地區規劃為一般保護區,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十五以下之地區,視發展潛力得規劃或變更為風景區,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逾五十五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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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建立風景區開發許可制度並保留地方政府規劃彈性,同意連江縣政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修訂風景區個案開發許可之面積規模、使用強度、內容項目、辦理程序、許可條件、義務負擔項目及應備書件等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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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因應未來馬祖列島之整體發展及生態保育,應將全縣行政轄區土地全部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同意連江縣政府所提將其他二十七處無人島礁全部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依其地區特性劃設為相關保護區管制之,及按其位置、範圍及計畫內容,納入本四處新訂都市計畫案或通盤檢討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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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左列各點同意應即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不受「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滿二年不得藉故通盤檢討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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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本四處計畫案為國家級風景區,除應依據國家級風景區之計畫目標,請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加強研究檢討修正計畫內容外;應考量配合海域生態資源之保育利用,於四周海域劃設適當範圍之使用分區予以管制,並於規劃成果完成後儘速協調連江縣政府辦理專案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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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歷史性建築之維護保存及都市防災內容,應配合「馬祖地區閩東建築管理規則草案」之研究成果予以修正,並針對馬祖列島之特殊地形、地貌、國防設施、聚落保存及其他相關必要設施等全面調查研究,併同「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辦法」修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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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三通政策對本四處都市計畫之影響,應請連江縣政府剋速審慎研酌妥善規劃,如有迅行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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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於連江縣私有土地面積零碎及取得不易,請連江縣政府利用適當位置及規模之公有地,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規劃變更為觀光遊憩之相關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以達成國家級風景區之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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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書圖製作部分(一)變更南、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部分1、按連江縣政府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公告之原都市計畫名稱「擬定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暨「擬定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復興、介壽、經澤、清水地區)細部計畫」;惟本次通盤檢討案係以新測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重製都市計畫圖及已納入各細部計畫內容,爰原則同意縣府所報本二處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辦理,及修正計畫案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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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及都市計畫相關圖說之圖例,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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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三|一變更內容明細表中有關南竿地區案編號十七及北竿地區案編號十一『計畫區全部』之內容應詳列,俾與表三|二變更部分面積增減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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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五之一事業及財務計畫中有關土地取得方式,應刪除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方式並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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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東引、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案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及都市計畫相關圖說之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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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按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公布之「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第三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規定,鑑於馬祖列島原屬戰地,地形及環境特殊,且已公告為國家級風景區,故為促進離島建設之旨意,有關本四處都市計畫內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諸如保護區、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等),如經審決原則同意變更者,仍應請連江縣政府審慎研訂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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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件一及附件二)十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期間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附件三)十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附件四)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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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配合馬祖酒廠未來發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一馬祖酒廠北側市場用地0‧0七住宅區0‧0七展計畫需要通過。清水成功山北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四保護區0‧三二水庫用地0‧三二配合現況需要側通過。清水成功山北現況已大部分作墓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五保護區三‧0五公墓用地三‧0五側使用通過。住宅區0‧一三配合連江縣地政事務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六農改場南側機關用地0‧二四保護區0‧一一所現況需要通過。七成功路東側保護區0‧五五公用事業用地0‧五五配合現況實際需要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供電信使用)通過。清水公(四)東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八公園用地0‧一八加油站用地0‧一八配合未來發展計畫側通過。現況已作住宅使用原則同意變更,並併決議十農會南側保護區0‧0八住宅區0‧0八文十辦理。公用事業用地配合秋桂山國宅預定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海淡廠西、南風景區一‧五0十二(供淨水廠使九‧一九地之劃設,並以整體通過。側保護區七‧六九用)開發方式興闢之中央公路二段公用事業用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十三保護區0‧二六0‧二六配合新增油漕、雲津路南側(供油槽使用)通過。法務部調查局馬祖調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保護區0‧0四查站已使用多年,為通過。十四介壽國中南側機關用地0‧0九學校用地0‧0五維持用地完整性,予以修正配合「馬祖地區觀光併決議文六、七辦理。十五計畫區全部保護區六四0‧四一風景區六四0‧四一遊憩整體發展計畫」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規劃成果增設風景區原則同意變更,並依照決議文六、(三)「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訂垃圾處理廠用配合新建南竿垃圾焚頒『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十六機場預定地內航空站用地七‧五一七‧五一地化廠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開發前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辦理。住宅區0‧0二配合新測地形圖,修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併決議文三辦理。商業區0‧三一正各使用分區及公共制要點修正,保存區農業區0‧三一設施計畫面積更名修正為宗教專用保存區0‧三六區,廣場(兼停車場)保護區九‧0四修正為廣場用地(兼海上養殖區0‧一四停車場),垃圾處理近岸遊憩區二‧一五廠修正為垃圾處理廠風景區五‧八九用地,煤氣廠修正為倉儲區0‧0一煤氣廠用地,墓地修十七計畫區全部————特定目的事業0‧二八正為公墓用地專用區聚落保存專用0‧三0區機關用地0‧二九學校用地0‧五九公園用地(兼0‧六一兒童遊樂場)公用事業用地0‧0一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停車場用地0‧0二廣場(兼停車0‧0七場)市場用地0‧0三體育場0‧0七加油站用地0‧0一垃圾處理廠0‧二五煤氣廠0‧七三水庫用地0‧七0墓地0‧0五社教用地0‧0二航空站用地0‧三四港埠用地0‧二七道路用地一‧九三為整體地方建設促進併決議文六、(一)辦理,清水村大同之人一保護區0‧二九住宅區0‧二九都市發展,清水村與並維持原計畫。家左側方大同之家整體發展。風景區三‧九五六公用事業用地三‧九五六原預定發電廠位置嚴原則同意變更,並依照決(供電廠使用)重影響村民生活品質議文六、(三)「開發行風景區0‧二三七道路用地0‧二三七及村莊發展。故配合為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訂港三用地西北近岸遊憩區三‧二九五公用事業用地三‧二九五於現有電廠附近設立頒『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人四側近岸遊憩區0‧四六八道路用地0‧四六八第二廠。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港埠用地0‧00二道路用地0‧00二標準』者,開發前應依法道路用地0‧六三三公用事業用地0‧六三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辦理。人七四維垃圾場預垃圾處理廠用二‧九五風景區二‧九五四維村又名西尾,是為確保特殊之景觀,避免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定地地觀落日夕照非常好的遭受人為不當開發,修正位置,配合發展觀光變更為保護區。予以變更。四維村又名西尾,是為確保特殊之景觀,避免四維垃圾場預垃圾處理廠用觀落日夕照非常好的遭受人為不當開發,修正人七二‧九五風景區二‧九五定地地位置,配合發展觀光變更為保護區。予以變更。考量所有權人之權益查現況為空地,且為維持南竿鄉南中小廣場(兼停車人九0‧0三住宅區0‧0三予以變更為住宅使社會公平正義,修正變更段535-1場)用。為保護區。考量所有權人之權益原則同意變更,並併決議馬祖調查站東予以變更為住宅使文十辦理。人十南側之機關機關用地0‧0六住宅區0‧0六用,且並無機關欲使(三十七)用該筆土地。商業區0‧五二住宅區0‧六四提供有意長住馬祖民變更農業區、道路用地為人介壽村體育館農業區0‧0六眾良好居住環境,促住宅區部分,併決議文十十一下方農地道路用地0‧0六進地方繁榮。辦理,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為利於土地整體有效原則同意變更,並併決議人公(兒)三南住宅區0‧0三商業區0‧0三利用,促進地區整體文十辦理。十二側發展。人現況已作住宅使用。併決議文六、(一)辦理,港二東側保護區0‧二八住宅區0‧二八十三並維持原計畫。人現況已作住宅使用。併決議文六、(一)辦理,港二南側保護區0‧二七住宅區0‧二七十四並維持原計畫。人縣議會斜對面兒童遊樂場用0‧一0住宅區0‧二0該用地目前皆無使用查現況為空地,及為維持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十五菜圃地計畫,考量未來住宅本區生活居住及休憩機停車場用地0‧一0用地之需求予以變能,維持原計畫。更。計畫道路穿越馬祖調除計畫道路用地末端增設查站大門、軍事碉堡道路用地,規劃迴車道供及東守旅保養廠,影車輛使用及併決議文十辦人機三十五附近住宅區0‧一五道路用地0‧二八響機關完整及地區戰理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十六計畫道路風景區0‧一三備。且有地形上開闢府核議意見通過。困難之考量,故予以取消。福澳港勤連西保護區0‧0四機關用地0‧0四配合南竿郵政大樓興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人側自保養廠起港埠用地0‧三四機關用地0‧三四建,提昇服務品質。通過。十八算西南方向港埠用地0‧二五道路用地0‧二五現況已作住宅使用。據連江縣政府說明,本案人清水村農會倉且並無機關欲使用該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作機關用地0‧0九住宅區0‧0九十九庫後方筆土地。住宅使用,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考量未來住宅用地之查現況為空地,維持原計人珠螺天馬基地需求予以變更。畫,如有開發作住宅使用風景區0‧四一住宅區0‧四一二一正下方之必要,請另循風景區開發許可規定辦理。保護區0‧九一住宅區0‧五九配合縣政府住宅政策查本項係由縣府公告徵求公園用地(兼0‧二三予以變更。土地位置,由民間團體透人畜牧場右方山兒童遊樂場)過縣府協調以土地公告現二二坡地道路用地0‧0七值加四成價購後由民間團住宅區0‧0二道路用地0‧0二體自力造屋,將來公共設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施用地部分無償登記為縣有,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人珠螺火葬場對配合未來使用需求。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保護區二‧七五公墓用地二‧七五二三面通過。為解決用水問題及充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分應用水資源,縣府通過。人后沃水庫預定近岸遊憩區一‧五九將興建一座具有相當水庫用地一0‧三七三四地風景區八‧七八庫容之后沃水庫,以解決南竿地區遠程之需求。人連江縣軍人公配合未來使用需要及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保存區二‧五六公墓用地二‧五六三五墓實際現況。通過。介壽商場所劃設之計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人介壽商場劃設道路用地0‧0七商業區0‧0七畫道路難以開闢,取通過。三六之計畫道路消計畫道路。配合消防局大樓之興除北側剩餘零星保護區一公用事業用地建。併變更為公用事業用地,人現有義消大隊保護區0‧二八(供消防局使0‧二八供消防使用外,其餘准照三八辦公室對面用)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因逕行分割,經與都請縣府查明本項如確屬原市計畫圖套繪結果顯計畫書圖不符之情形者,人華光大帝廟南保護區0‧0三住宅區0‧0三示逕行分割後之新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三九側591-3、591-2兩塊地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不在住宅區內,故予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以變更。公用事業用地配合未來南竿海淡廠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人原三民畜牧場保護區0‧三四(供海淡廠使0‧三四二期附屬設備工程之通過。四十用)興建。保護區0‧0二道路用地0‧0二配合民俗文物館之興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保護區0‧三八社教用地0‧三八建,作為社會教育機通過。保存區0‧二七社教用地0‧二七構設施。公園用地(兼0‧0四道路用地0‧0四兒童遊樂場)人原歷史文物館公園用地(兼0‧0四社教用地0‧0四四一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用地0‧0六水庫用地0‧0六停車場用地0‧一二社教用地0‧一二停車場用地0‧0六道路用地0‧0六道路用地0‧一五社教用地0‧一五為提供馬祖地正確氣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人公用事業用地秋桂山夫人嶺保護區一‧0四一‧0四象資料,興建氣象觀通過。四二(氣象觀測所)測所。人公(兒)五西住宅區0‧0三公園用地(兼配合經國先生紀念公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0‧一七四三南側(風景區)風景區0‧一四兒童遊樂場)園之興建予以變更。通過。因兩條計畫道路穿越原則同意變更,並併決議民宅,且有地形上開文十辦理。復興村住宅區闢困難之考量,予以臨1道路用地0‧三一住宅區0‧三一內取消計畫道路,並將取消之部分規劃為住宅區。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道路用地0‧0五住宅區0‧0五因穿越連江縣議會之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復興村計畫道住宅區0‧0五道路用地0‧0五正門且有地形上開闢通過。臨2路編號12困難之考量,依照地形現況加以修正。目前已無民眾耕種,因現況為空地,為保護稀馬港村公(兒)臨3農業區0‧五五住宅區0‧五五為考量土地之有效運有農業資源,故仍維持原七南側農業區用,予以變更。計畫。配合連江縣公路監理除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經公用事業用地所之興建。「都市設計暨土地使用審近岸遊憩區0‧二0臨4珠螺灣(供監理所使四‧二五議小組」審查外,其餘准風景區四‧0五用)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住宅區0‧0三因有地形上開闢困難除風景區修正為保護區,計畫道路編號保存區0‧0一之考量,依照地形之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臨5道路用地0‧一五一(15公尺)風景區0‧一0現況加以修正,縮減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機關用地0‧0一為12公尺。核議意見通過。配合村辦公室之興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臨6機九東側保護區0‧0七機關用地0‧0七建。通過。附件二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一中正公園保護區一‧六二公園用地一‧六二配合現況發展需要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公用事業用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二中興公園西側保護區0‧0六0‧0六配合新增油庫需要地(油庫)通過。公用事業用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三中興公園西側保護區0‧一三0‧一三配合新增油庫需要地(油庫)通過。四橋仔水庫風景區0‧三0水庫用地0‧三0配合現況使用擴大範圍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午沙水庫保護區0‧六五水庫用地0‧六五配合現況使用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公用事業用為改善北竿地區飲用水與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六保護區0‧二九0‧二九地(淨水廠)一般用水之水源供應通過。公用事業用為改善北竿地區飲用水與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七風景區0‧四0地(海水淡化0‧四0一般用水之水源供應通過。廠)垃圾處理廠南原則同意變更,並依決議八保護區一‧四五垃圾處理廠一‧四五配合未來實際發展需要側文六、(三)辦理。九機三用地機關用地0‧二二住宅區0‧二二現況已供作住宅使用除現有聚落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外,其餘仍維持機關用地。配合「馬祖地區觀光遊憩十計畫全區保護區五三四‧二三風景區五三四‧二三整體發展計畫」規劃成果併決議文六、七辦理。增設風景區住宅區0‧三一配合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0‧0四管制要點修正,保農業區0‧一一配合新測地形圖成果,修存區更名修正為宗十一計畫全區保護區二三‧五0————正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教專用區,廣場(兼併決議文三辦理。海域區0‧八三計畫面積停車場)修正為廣海上養殖區0‧三八場用地(兼停車近岸遊憩區七‧六七場),垃圾處理廠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風景區一‧七三修正為垃圾處理廠保存區0‧0四用地,煤氣廠修正聚落保存專0‧三一為煤氣廠用地,墓用區地修正為公墓用地機關0‧二七學校0‧一六公園(兼兒0‧0九童遊樂場)廣場(兼停0‧0一車場)市場0‧0六體育場0‧0二加油站0‧0二垃圾處理廠0‧六二水庫用地0‧二一墓地0‧0八航空站用地三‧五三港埠用地一‧00交通用地0‧0一道路用地一‧七五人一風山養機場至保護區二‧三九垃圾處理廠二‧三九現有垃圾場位處板山後浪原則同意變更,並依照決舊有垃圾焚化坡右側,平日採焚化方式議文六、(三)「開發行場附近山坡地處理,灰燼隨風飄揚嚴重為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訂污染鄰近村落環境,致民頒『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眾反彈聲不斷,故重新勘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定於風山設置垃圾場。標準』者,開發前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辦理。人二運動場體育場0‧一七機關0‧一七配合現況運動場看台旁已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興建戶政事務所及老人活通過。動中心等機關設施,予以變更。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人三天后宮西側之墓地0‧三一風景區0‧三一由於設施簡陋不符實際所修正變更為保護區。公墓用地需棄置未用,予以變更為風景區。人四保護區三‧二0墓地三‧二0為改善喪葬設施,擬擇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後方坡地理位置適中、交通便捷、通過。場左後方戰備道上方坡地為墓地預定地。人五塘歧村怡園農業區一‧0一公園(兼兒童一‧0一配合未來發展需要。修正變更為公園用地(生遊樂場)態使用)。人六海上養殖區三‧五五近岸遊憩區三‧五五該區域已無養殖事業,現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已變成客、遊輪停靠區,通過。配合未來發展觀光整體規劃。人八國宅後方縱向特定目的事0‧0一道路用地0‧0一該區域面積狹小,現行都、計畫道路業專用區市計畫規劃四條縱向道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十一交通用地0‧一五道路用地0‧一五路,影響該區域土地之利通過。住宅區0‧三0道路用地0‧三0用。道路用地0‧四一住宅區0‧四一人十塘歧國小南側住宅區0‧0二商業區0‧0二現況已作為商業使用。原則同意變更,並併決議文十辦理。人農業區0‧一三住宅區0‧一三現況已作為住宅使用。除現有聚落同意變更為住十三隔壁宅區外,其餘維持原計畫。人子風景區0‧0三保存區0‧0三現況為三太子廟。修正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十四廟人芹壁村東側農業區一‧三五風景區一‧三五現況該地已無栽作農作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十五物,且該區已有步道通過通過。並設有多處景觀點。人軍魂發電廠住宅區0‧一二機關0‧六一配合電廠未來擴充機組之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二一保護區0‧四九用地需求。通過。號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人北竿塘歧靶場保護區0‧九一住宅區0‧九一考量未來住宅用地需求予併決議文六、(一)辦理,二二右側至化兵排以變更。並維持原計畫。(原小塘歧社區)臨1北竿航空站近岸遊憩區一三‧八四航空站用地一三‧八四配合飛行廠跑道長度已向原則同意變更,並應依照西南延伸,予以變更。決議文六、(三)辦理。臨2芹壁村中山中聚落保存專0‧0二公用事業用0‧0二配合公用集水池之興建。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東側用區地(集水池)通過。附件三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期間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號位置原計畫草案建議變更面積變一交通部觀光風景區機關用地約○.八三九一、本處處址暨旅遊服務中心之規劃擬同意採納。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局馬祖國家0.4468公頃(0.4468)設計、土地取得與工程建設業已理由:為馬管處址見辦理,並應併決議文風景區管理納入本年度預算執行中。暨旅遊服務中心,七辦理。0.3924(0.3924)二、本位置經與縣府協商達初步共係屬必要設置之設處識。施。南竿都市計畫-仁愛村北海坑道旁變二交通部觀光航空站用地機關用地約○.七九八一、本管理站暨旅遊服務中心之規劃擬同意採納。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局馬祖國家公頃設計、土地取得與工程建設業已納入理由:為馬管處東見辦理,並應併決議文風景區管理本年度預算執行中。引管理站暨旅遊服七辦理。處二、直昇機場業已興闢完成啟用,並務中心,係屬必要東引都市計未使用本用地。設置之設施。畫-南僑地三、本位置經與縣府協商達初步共區直昇機場識。旁變三交通部觀光住宅區公園約○.四一○一、東海雄風據點整建工程原由公所擬同意採納。除軍事設施應規劃為機局馬祖國家公頃發包設計中,現由本處納入年度理由:為馬管處必關用地外,其餘准照研風景區管理預算執行中,故配合新訂計劃予要設置之設施。析意見辦理,並應併決處以變更。議文七辦理。二、現況並無既有住宅。東引都市計畫-體育館變四交通部觀光風景區機關用地約○.二二九一、本管理站暨旅遊服務中心之規劃擬同意採納。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局馬祖國家公頃設計、土地取得與工程建設業已理由:為馬管處莒見辦理,並應併決議文風景區管理納入本年度預算執行中。光管理站暨旅遊服七辦理。處二、本位置經與縣府協商達初步共務中心,係屬必要識。設置之設施。莒光都市計號位置原計畫草案建議變更面積畫-福正村入口道路兩旁變五連江縣政府水庫保護區約二八公頃建請將馬祖轄域之無人島礁列嶼規擬同意採納。併決議文七辦理。劃納入都市計畫範圍。理由:為因應未來馬祖周圍列生態保護區約一四六公頃馬祖列島之整體發嶼地質保護區約七六公頃展及生態保育,應保護區將全縣納入都市計畫區,並就現有具地區特色之「原生植物」、「鳥類棲息地」、「地質景觀」、「自然景觀」及其他特殊須保護地區劃設『生態保護區』、『地質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註:有關上述用地之實際面積,本處現正委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鑑界中,故各變更案應以實際鑑界結果為準。附件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為促使土地作合理有效之利用,維護公共設為促使土地作合理有效之利用,維護公共配合馬祖發展為除增加「為發展馬祖為國家級風景特定施服務品質,並保障居民之健康、安全,須設施服務品質,並保障居民之健康、安國家風景特定區區之目標」文字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對特定區土地使用加以管制。本計畫依馬祖全,須對特定區土地使用加以管制。本計之目標予以修正府核議意見辦理。地區發展特性,訂定連江縣(南竿、北竿、畫依馬祖地區發展特性,訂定連江縣(南東引、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土地竿、北竿、東引、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茲列述如下: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茲列述如下: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第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未修訂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本風景特定區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本風景特定區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及公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設施用地如下:共設施用地如下:議意見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分區一、土地使用分區增列保護區、宗教專住宅區住宅區用區、水庫保護區、生態保護區、商業區商業區地質保護區、汽車保養專用區。農業區農業區二、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修改為特定目保存區保存區的事業專用區(酒廠、汽車保養、漁會專用區漁會專用區其他專用區)海上養殖區海上養殖區三、公共設施用地將墓地修正為公墓用近岸遊憩區近岸遊憩區地,並刪除土石採取用地。保護區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兼兒童遊戲場)公園用地(兼兒童遊戲場)體育場體育場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廣場(兼停車場)社教用地社教用地市場用地市場用地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航空站用地航空站用地港埠用地港埠用地墓地墓地水庫用地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水庫用地垃圾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煤氣廠煤氣廠土石採取用地土石採取用地公用事業用地住宅區內以建築住宅為主,但原供公務機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為維持住宅區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其建築物如下:居住品質,維議意見辦理。及土地使用管制與允許使用規定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除持原容積率規一、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定。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或開放空配合縣都委會十。間,且其鄰接面寬達四公尺以上之決議,容許二、因應馬祖地區特性,允許汽車或機之基地,其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使用項目改為車修理業者之使用。亦即住宅區不負面表列。得允許使用項目刪除汽車或機車修三百,其餘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理業者之規定。二百四十。三、旅館修正為旅社。以建築住宅和設置一般性服務設施四、基於馬祖地形及環境特殊,取消有為主,但不得為第四點所限制之建築效日照之規定。及使用、以及左列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用區區憩育利合、區業全訊施生施宅棟、設設設及、雙設備水施變位消位軍球球身戶幼托六予服使十高美通以國一十建容施、道、電)防)郵及、房內院兒十提務用,,景、上宅百,蔽許加抽電所隊局其游、電。所。高設區若最觀衛道興八容率項油水信、、或他泳桌動、,施別一多者生路建十積不目站站機無警電運池球玩幼最使第樓,、方。率用得容、配不得、自房線察信動、、具稚多用二安案局戶得,、地增積全不合得大其來、電局場溜、園,他水自或((冰外撞、增容三全加率,妨面縣大於公配來電含含場籃球診加積點部百得且礙臨政於百用設水視分分、球場所百率或提分酌創公六府百分事設或設轄轄羽、、、分得公供之予造共公獎分之業下單單毛網健育之酌共為六提優交尺勵之六,施允尺房置條設上,內縣為道須政必置路面遊府於,臨憩核一且八設造者。造者。噴漆作業者。彈棉作業者。鍛製或翻砂者。經營左列事業者:金屬之工作者。修(增)訂內容汽車或機車修理業者。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作業動力),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使用乙炔發生器,以從事焊切等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積合計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上,或千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0·七五。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服零、務、設機別制率住咖珠古車具籍日日租出成洗務與刻告貿築房施康體防各容同宿啡寶玩、、、常用、租衣染、技印、易、地活育設級許使服款、、機水文五雜土計修、代師、影行開產動場施行項用務、首藝車電具金貨木補理書律印、發買中所政目飾品程髮、分、餐及工及、、修、師、經公賣心、、區建館、、車、工其程體中服繕職、打銷司、、集民第蔽釣鐘行美程具錶零器育西飾業業容建字代、租其會意一率件材用藥日、、介及築、理營賃他場機、、物、技點與百眼出、品品用飲紹照、油業造業文所關之容貨鏡售自、、品食品所相術會印、業、教、、管積、、、行家書、、出、、服計、廣、建設文國KTV民路面以營館制宿,臨上業卡、條經且八道,拉咖件營由公路須啡管縣尺面、管理政以臨OKMTV、規府上八餐訂公、館中場。似之營業場所建築法規規定。土地之使用限制。之堆棧或堆置場。修(增)訂內容塑膠類之製造者。之儲存、販賣者。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酒吧、咖啡館、飲食店或其他類場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茶館、藝場、KTV、MTV、大型商及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攤販集廳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訓練場得合併使用,其建築設備應符合如基地跨越住宅區及商業區者,三公尺以上之空地者不在此限,開闢道路且建築物其他三面保留破舊油桶、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樓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之遊戲院、電影院、酒家、舞廳、歌其他經縣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上之旅館,但面臨十二公尺以上已住宅區不得興建客房二十間(含)以俗民情者,得報請審議其建築物或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或風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瓦斯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有關有效日照之規定,依據「建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商業區內土地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商業區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管制規配合縣都委除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之建築物為主,但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定如下:會之決議,容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外,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許使用項目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施使用者不在此限,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改為負面表用管制與允許使用規定如下: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列。為主,不得為左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住、育托之十建幼兒二,蔽院所百容率。、四積不幼十率得稚。不大用: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園、、施施屬設備)超過十五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熱隊)局球、房電或及游、動電其泳桌玩、具局運、戶、(動溜外撞、、、信他池球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或作業廠於道,戶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00平樓,面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六、(分之一)者。防各事設下施變單設級業備水、電位施行設、道電所)經營左列事業者:政施加抽信、、自、電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施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並劑、滅鼠劑製造)。、、國放射性工業和原子能工業。易爆物製造、儲藏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心、、集教、設文及其他爆炸性工業)。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使用乙炔,其發生器容量在三十公升以上及壓縮氧或電力從事焊切金屬工作者。分服零服、零務、別業險銀旅茶酒卡料建零同住具錶零程及金貨木租成洗工律影易築房容公行社室家拉及築售使宿、、件器體、、修計衣染程師印行、地許司、、、器材市用服百眼出材育中服繕程修、及、、、開產項、金旅特、具料場分務貨鏡售、用西飾業車補理技建打經發買目證融館定、、區、、、、自品藥日、行、髮術築字銷公賣券及營煤超第建咖珠古行、品用飲、職、服、、代司、交投業、氣級一蔽啡寶玩車家、物業美務會油理、易資之、市點率款、、、具書品食品介容、計印業營租OKMTVKTV所機咖、瓦場之與、首藝機、籍、、出紹、代與、、造賃、構啡酒斯管容餐飾品車水、日日租所照書技刻廣業業信、管吧等制積館、、及電文常用、、相師印告、、原管制要點內容託保、、燃率釣鐘其工具五雜土出、、、、貿建臨民,臨公、營、條MTVKTV營縣尺,管以管政以道須、OK上理府上路面、餐者。者。瓦者。製氈者。噴漆作業者。角、牙或蹄者。修(增)訂內容三·七五千瓦者。選、洗滌或漂白者。力超過三·七五千瓦者。使用氣體亞硫酸漂白物者。使用動力碾碎礦物、岩石、土使用動力研磨機三台以上乾磨碎布、紙屑、棉屑、絲屑、毛賽璐珞或其易燃性塑膠類之加熱、加工或使用鋸機加工者。使用動力鋸割或乾磨骨、陶瓷器、骨類或貝殼類,其動屑及其他同類物品之消毒、揀使用動力超過0·七五千瓦之瓦、從事彈棉、翻棉、起毛或使用動力合計超過0·七五千金屬,其動力超過二·二五千砂、硫磺、金屬、玻璃、磚瓦、毛羽類之洗滌、洗染或漂白者。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煤餅、機製煤餅或木炭之製造(印刷所之鉛字鑄造除外)。磚瓦、陶瓷器、人造磨石、坩鍋、搪瓷器之製造或使用動力之水泥加工,動力超過三·七五千瓦者。玻璃或機製毛玻璃製造者。使用機器錘之鍛治者。火葬場、墳場。垃圾污物處理場、屠宰場。馬廄、牛、羊、豬等牲畜舍。牛乳廠、堆肥舍。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裂,但在十五立方公尺以下之地下油池之汽油加油站不在此限。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建築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建為維護馬祖地區除條文內容修正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農舍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其建築農舍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稀少之農業資府核議意見辦理。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其樓地板面積最施,其新建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源,增加原有建修正: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得大不得大於一百平方公尺。(或十公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物修、改建應以申請建築農舍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但最原有樓地板面積分離之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大建築基地面積不得大於一六五平方範圍內為限之規百分之十,其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公尺。農業區已申請建築者,嗣後即使定。得大於一百平方公尺。現有建物該農地分割,分割後各土地坵塊其建蔽應於原有樓地板面積範圍內修率和容積率之總和不得大於上述規定。建、改建。保存區以供維護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保存區以供維護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除保存區更名為古蹟保存區外,其餘准教有關之建築物使用為限,但原供公務機宗教有關之建築物使用為限,但原供公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惟以不破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惟壞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建築以不破壞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物使用為限。關之使用為原則,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拆除重建,應經建管機關核准,並採用相仿建材、位置、高度及型式為原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則。漁會專用區以供漁會建築及其附屬設施漁會專用區以供漁會建築及其附屬設未修訂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海上養殖區以維護海洋資源為目的,供養海上養殖區以維護海洋資源為目的,供未修訂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殖魚、貝類等為主,其使用須向縣政府主養殖魚、貝類等為主,其使用須向縣政管機關申請核准。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近岸遊憩區以供下列活動使用為限,經營近岸遊憩區以供下列活動使用為限,經避免大規模開發除增列整體開發計畫須經觀光主管機關海上遊憩活動或引進其他類型活動須經營海上遊憩活動或引進其他類型活動對海岸生態與景審核同意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縣政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須經縣政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觀之衝擊,開發意見辦理。沙灘活動沙灘活動計畫須經觀光主釣魚釣魚管機關審核同潛水潛水意。風景區內土地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風景區內土地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配合「都市設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特殊地理景觀、資源供保育為主,不得特殊地理景觀、資源供保育為主,不計及建築審議意見辦理。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惟原得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議小組」之職一、得設置解說、步道、景觀保護及恢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權,更名為復等遊憩設施,須經觀光主管機關限。但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拆除重不在此限。但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都市設計同意。建,應經建管機關核准,並以相仿建拆除重建,應以建管機關核准之材及土地使用二、有關申請第二、三項使用之開發許材、位置及型式為原則,其建造後之簷質、位置及型式為原則,其建造後之審議小組」。可規定如下: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既有建築之整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之建築物或紀念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之建築物或紀建和拆除重建地使用審議小組」會同馬祖性建築物。念性建築物。已有規定,無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共同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風景之度假住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風景之度假須再提送審議審議,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宿設施、遊樂設施及停車場等。住宿設施、遊樂設施及停車場等。小組審查。分之四十。軍事設施或營區。軍事設施或營區。配合觀光發)申請開發面積不得少於0.5惟第一、二、三項之建築使用時應經縣政惟第二、三項之使用時應依「馬祖地區展,一般遊憩公頃,其整體發計畫內容應府另組「都市設計及建築審議小組」審查發展觀光開發許可暫行要點」,由「都設施可逕由觀包含:核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光主管機關同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意設置。將「馬祖地區分證統一編號、住發展觀光開發址、聯絡電話;其為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許可要點」內法人者,法人之名容併入本管制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要點。號、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附證件影本)。(2)土地清冊(含土地座落、面積、土地分區及編定使用情形)。開發人申請之土地若非自己所有,應檢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之使用同意書,開發人為土地所有人時免附。與整體觀光發展計畫配合情形。用分析。施提供分析。措及運用。環境保護,申請開發許可時,開發人應提供申請開發總面積百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分之三十土地作為生態綠地,並依當地環境保護或生態保育之需要,予以植栽綠化或維持原有環境。(四)縣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為審查開發計畫,得預先徵收申請開發區當年度總公告現值百分之五作為審查費,扣除審查作業實際支出後,所剩餘審查費將作為開發區生態綠地管理維護專款。倉儲區之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如下:倉儲區之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如未修訂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倉儲區以建築倉儲及其相關使用之建下:築物為主。倉儲區以建築倉儲及其相關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建築物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為劃設供酒廠、汽車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為劃設供酒廠、汽除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依使用內容更名修保養修理廠或必要時得劃設供特定目的車保養修理廠或必要時得劃設供特定正為酒廠專用區、汽車保養專用區及其他專事業使用之專用區,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目的事業使用之專用區,惟原供公務機用區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防設施使用者得併同使用,其建蔽率不得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得併同使用,其建理。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一百。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聚落保存專用區內土地之建築使用申請聚落保存專用區內土地之建築使用申配合「都市設計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時,應經縣政府組「都市設計及建築審議請時,應經縣政府組「都市設計及土地及建築審議小小組」,並依「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使用審議小組」,並依「聚落保存專用組」之職權,更辦法」審查核准,使用項目依第三條住宅區建築管理辦法」審查核准,其使用項名為「都市設計區管制規定並不得經營限制條件之各項目應依第三點有關住宅區之規定管及土地使用審議營業事項,符合「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制,符合「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辦小組」。理辦法」或相關規定之獎勵辦法者,得予法」或相關規定之獎勵辦法者,得予以以獎勵補助。獎勵補助。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不(刪除)為保育天然資一、條文內容應修正為: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源,保留本條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軍事、公用事業設施及縣政府主管機關依文規定。主,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發展光許可辦法核定之遊憩設施則不在配合「馬祖地改變地貌。但軍事、公用事業設施此限。區內既有建築物拆除後之整建和重區發展觀光開則不在此限。區內既有建築物拆除建,應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並以相同建發許可要點」後之整建和重建,應以原址並經建材、位置及型式為原則,其建照後之簷高刪除,刪除相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關文字內容。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修正原有房屋二、有關連江縣政府建議「既有建築物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之整建、重建之新建面積一公頃內由縣府審議同及新建管制內意後開發」乙節,應併決議文七、容。(二)辦理。新增條文除條文內容修正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修正:宗教專用區內土地以供宗教性建築使用及相關設施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配合水庫保護除條文內容修正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區之劃設,新增府核議意見辦理。管制條文修正:水庫保護區內土地以涵養水源、維護水庫水質安全為主,其土地依下列規定:之設施使用,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以不破壞水源涵養為原則。土石等行為。配合生態保護區除條文內容修正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之劃設,新增管府核議意見辦理。制條文修正:生態保護區內土地以保護稀有、珍貴之動、植物為主,其土地依下列規定:之設施使用,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以不破壞稀有、珍貴之動植物環境為原則。土石、砍伐採掘植物、養殖、任意踐踏、破壞地表或引火、露營等行為。解說設施、步道、景觀保護及休憩設施,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准得准予修建。配合地質保護除條文內容修正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區之劃設,新增府核議意見辦理。管制條文修正:地質保護區內土地,以保護天然特殊、優美之地質景觀為主,其土地依下列規定: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以不破壞優美獨特地質景觀資源為原則。營、養殖、任意踐踏等行為。石、破壞地表等行為。解說設施、步道、景觀保護及休憩設施、水土保持及國防上必須之設施。機關用地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其他機關用地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其調高土地經濟使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公益上需用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他公益上需用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用,調整容積規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定。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學校用地以供教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為學校用地以供教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調降容積率及建除修正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蔽率規定。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外,其餘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公園用地供一般遊憩設施、兒童遊樂場、公園用地供一般遊憩設施、花木及水土降低有頂蓋建築除修正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外,花木及水土保持設施、人工湖設施及排水保持設施、人工湖設施及排水設施、社物建蔽率規定。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設施、社會教育機構設施、集會所及民眾會教育機構設施、集會所及民眾活動中活動中心、派出所、崗哨及國防安全設施心、派出所、崗哨及國防安全設施等使等使用,其有頂蓋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用,其有頂蓋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於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體育場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體育場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建蔽率增加容積規定以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但作為體育館使用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但作為體育館使控制開發強度。時,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用時,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停車場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但作立停車場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但作增加容積規定控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制開發強度。十。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十。廣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兼廣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未修訂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兼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社教用地以供文化中心、圖書館、幼稚社教用地以供文化中心、圖書館、幼稚為提高土地經濟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園、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事業等之建築物園、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事業等之建築使用,調整容積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規定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百八十。分之三百。市場用地供一般零售或超級市場使用,得市場用地供一般零售或超級市場使為提高土地經濟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用,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使用,調整容積方案」之規定辦理,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其建蔽率不規定。分之六十。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容積率放寬至百分之三百二十。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增加容積規定以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用,得依「加油站管理規則」辦理,其建用,得依「加油站管理規則」辦理,其控制開發強度。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航空站用地以供航空站房、飛行場、飛航航空站用地以供航空站房、飛行場、飛除「得依」修正為「應依」外,其餘准補助設施、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航補助設施、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服務管理設施使用為限。其與鄰近土地使全、服務管理設施使用為限。其與鄰近用及建築管制得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得依「飛航安全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築辦法」規定辦理。禁止限制建築辦法」規定辦理。港埠用地供興建商港、軍港、漁港、國防港埠用地供興建商港、軍港、漁港、國降低建蔽率及除修正建蔽率以扣除水域後之可建築基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等附屬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等容積率規定。地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設施使用為限。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及容積率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應依第十四點有關機關用地之規定管政府核議意見辦理。制。墓地供墳場及納骨塔等設施使用,其使用墓地供墳場及納骨塔等設施使用,其使除墓地修正為公墓用地外,其餘准照連須依「墳墓設施管理條例」向縣政府主管用須依「墳墓設施管理條例」向縣政府機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及其附屬設施使用。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及其附屬設施使未修訂用。垃圾處理廠含焚化爐及相關設施之設垃圾處理廠含焚化爐及相關設施之設增加緩衝帶應予除規定緩衝帶應予以綠化,建蔽率不得置,供垃圾處理直接使用之掩埋、焚化、置,供垃圾處理直接使用之掩埋、焚以綠化,並降低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熱解堆肥、厭氣消化、轉運及管線輸送所化、熱解堆肥、厭氣消化、轉運及管線建蔽率及容積率之九十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需用地及其附屬配合之管理中心、污水處輸送所需用地及其附屬配合之管理中規定見辦理。理、清洗、車輛放置迴轉、進出道路及其心、污水處理、清洗、車輛放置迴轉、周圍緩衝帶用地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進出道路及其周圍緩衝帶用地使用為大於百分之六十。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煤氣廠用地供煤氣分裝及儲存所需設施煤氣廠用地供煤氣分裝及儲存所需設未修訂使用,用地周界內應留設適當安全緩衝地施使用,用地周界內應留設適當安全緩帶,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衝地帶,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土石採取用地係為確保環境與水土資源土石採取用地係為確保環境與水土資因目前尚未劃設刪除。不受破壞,縣政府主管機關得於計畫區內源不受破壞,縣政府主管機關得於計畫土地採取用地,勘選一處區位適當、交通便利、地質良好區內勘選區位適當、交通便利、地質良刪除本條文規定之公有土地作為土石採取區與堆置區,如好之基地作為土石採取區與設置區、預位於風景區可不受限制開發之規定,由業拌場及砂石場,並以公有土地為優先考者依「土石採取規則」申請採取土石和量,如位於風景區可不受限制開發之規設置碎石場。定,由業者依「土石採取規則」申請採取土石和設置碎石場。公用事業用地以提供作為上下水道、電除上下水道用地修正為污水處理廠用力、電信、郵政、變電所及油氣供應等地,並增加海水淡化廠之規定外,其餘公用事業單位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為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縣府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未修訂標使用方案」指定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多目標使用。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除中段文字「但建築物處危險狀態有修者,不得擴大土地使用面積或總樓地板建之必要」修正為「但建築物有崩塌之面積及動力設備等之擴充。但建築物處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外,其餘准照連江危險狀態有修建之必要,且縣政府或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鄉、鎮公所尚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在原有使用範圍內,得准其修建。有關第七、十四、十五、二十、二十二、除配合條文順序調整修正為第七、十二十四、二十六及三十點等「附屬設施」九、二十、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及之認定,由各該使用管理主管單位認定三十四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之,如縣主管單位認定有困難時,應提意見辦理。送「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加以認定。原管制要點內容修(增)訂內容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縣政府應設置「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都市設計及除後段文字「由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小組」,以審議發展觀光開發許可、土地使用審議制訂」修正為「由連江縣政府訂定」外,聚落保存以及土地使用管制疑議事小組」之設置作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項,其設置及作業要點由連江縣都市計業要點修正由畫委員會制訂,並送連江縣議會備查。連江縣政府訂定。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未修訂規定。之規定。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件三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期間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變一
陳情人: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陳情地點:
南竿都市計
畫-仁愛村
北海坑道旁
業務單位回覆:
-
擬同意採納。
-
理由:為馬管處址暨旅遊服務中心,係屬必要設置之設施。
部都委會決議:
-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
-
見辦理,並應併決議文
-
七辦理。
陳情案名:
附件三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期間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變二
陳情人: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陳情地點:
東引都市計
畫-南僑地
區直昇機場
旁
業務單位回覆:
-
擬同意採納。
-
理由:為馬管處東引管理站暨旅遊服務中心,係屬必要設置之設施。
部都委會決議:
-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
-
見辦理,並應併決議文
-
七辦理。
陳情案名:
附件三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期間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變三
陳情人: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陳情地點:
東引都市計
畫-體育館
旁原東海雄
風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除軍事設施應規劃為機
-
關用地外,其餘准照研
-
析意見辦理,並應併決
-
議文七辦理。
陳情案名:
附件三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期間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變四
陳情人: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陳情地點:
莒光都市計
畫-福正村
入口道路兩
旁
業務單位回覆:
-
擬同意採納。
-
理由:為馬管處莒光管理站暨旅遊服務中心,係屬必要設置之設施。
部都委會決議:
-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
-
見辦理,並應併決議文
-
七辦理。
陳情案名:
附件三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期間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變五
陳情人:
連江縣政府馬祖周圍列嶼
業務單位回覆:
-
擬同意採納。
-
理由:為因應未來馬祖列島之整體發展及生態保育,應將全縣納入都市計畫區,並就現有具地區特色之「原生植物」、「鳥類棲息地」、「地質景觀」、「自然景觀」及其他特殊須保護地區劃設『生態保護區』、『地質保護區』及『景觀保護區』。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