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41-審議事項-["第一案:關於監察院函為陳吳寶女士陳訴:為桃園縣稅捐稽徵處對渠等所有原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之免稅土地,逕予課稅不當等情,囑轉飭財政部與本部研議具體妥處辦
會議紀錄id
MOIO4941
案件id
wBInVS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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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陳訴人所有原屬免徵地價稅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用地),經循都市計畫程序變更為住宅區並發布實施,因細部計畫尚未擬定迄今仍無法建築使用,惟依法仍需繳納地價稅,致其權益受損,爰向監察院提出陳訴,並奉該院交由財政部及本部研議具體妥處辦法,合先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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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此,本部分別於八十七年元月十九日、八十八年十月七日二度邀集監察院、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及桃園縣政府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經研析其癥結在於八十年六月四日發布實施之「龜山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公園用地檢討結果:「原計畫劃設公園十處,面積一一.○二公頃,依省訂檢討原則,需留設公園面積九.七五公頃,為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擬合併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面積五.二○公頃計算,保留需要面積九.七五公頃,餘予以撤銷,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並不合理且不能實現(查「龜山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經歷次之檢討變更,原劃設之公園用地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面積合計僅餘九.二八公頃,已非原計畫之十六.○二公頃,故無法依本案之規定提供需留設之公園面積九.七五公頃),致迄今尚未擬定細部計畫並依住宅區之規定建築使用。本部除將上開情形研復監察院秘書處外,並請桃園縣政府立即針對上開不合理且不能實現之規定,專案辦理通盤檢討,其間亦曾多次函促該府儘速辦理,迄今仍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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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揆諸明(九十)年元月一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八號、第一五六號
dZ???N0<?hk^9?c?0?\?G??"Q#??d??(=8HZ?7?Z?CI?,I?64h?$??.)%?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之意旨,前述「龜山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公園用地檢討結果,因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且可得確定其範圍,屬行政處分(一般處分)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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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分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是以,為避免前開不合理且顯然不能實現之都市計畫書規定繼續影響人民之權益,前業簽奉部長核示將本案提報近期召開之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擬由本部依職權確認其規定為無效之行政處分,使陳訴人所有土地因變更為住宅區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仍得視為原來變更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免除其地價稅;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桃園縣政府即刻辦理通盤檢討,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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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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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內政部依職權確認上開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為無效之行政處分,使陳訴人所有土地因變更為住宅區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仍得視為原來變更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免除其地價稅;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桃園縣政府即刻辦理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