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8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萬華區大理街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及「擬(修)訂台北市萬華區大理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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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81
案件id
MOIO4981-4-003-6558d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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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三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府都四字第八七0六三八九四00、八七0六三八九四0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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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暨第三十二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暨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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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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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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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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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第四五五次會議審決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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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台北市政府迅就左列各點研提具體補充說明資料送部,並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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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都市計畫法第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規定:『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是以,都市計畫劃定『特定專用區』,應有其特定用途之考量。惟本計畫案擬將全部計畫範圍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及細分為『特定住宅用地』、『一般住宅用地』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等,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所稱『特定用途』?將來該特定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台北市其他住宅區之差異為何?如均擬比照台北市第三、四種住宅區規定辦理,本計畫案是否仍有必要劃定為『特定專用區』?二、本案細部計畫擬增設『公二』公園用地後之具體闢建計畫為何?如何兼顧該用地範圍內舊有歷史建築物之保存維護?該公園用地之取得擬採容積移轉方式之具體內容為何?併請模擬計算該用地擬採容積移轉至鄰近街廓之分配情形,及計算本計畫區可容許接受獎勵移轉增加之容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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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擬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部分,未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或自願捐贈方式開發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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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查明本計畫區台糖土地內『糖廓古月台』,如業經民政單位指定為歷史建築物,其指定之範圍面積及民政單位對其保存維護之具體計畫為何,都市計畫應如何妥予配合調整修正土地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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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區三處公園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七.四九,開放空間已顯不足,又該三處公園用地擬得作多目標使用,是否妥適?如仍有其必要性,在提昇當地生活環境品質及滿足居民休閒遊憩活動空間前提下,將來該三處公園用地得做多目標之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為何?六、此外,本計畫區現為環境窳陋之舊市區,將來對於停車困難、道路擁塞等交通問題,有何具體解決對策及配合措施。」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由本會陳委員銀河召集許前委員坤南、黃前委員世孟、李委員威儀、謝前委員潮儀等專家委員,及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機關代表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分別於八十八年一月四日、一月二十五日、四月十二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結論,爰提本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台北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點分別修正主要及細部計畫書、圖後重新報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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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動更新獎勵措施部分查『都市更新條例』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四項子法已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告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亦即將發布施行。本案有關推動更新獎勵措施部分,應請依上開條例及相關子法之規定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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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移轉規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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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研訂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報奉行政院核示:『選擇古蹟、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先行試辦一年後,再檢討是否擴大全面實施。』,有關容積移轉相關規定,應請另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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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部分本變更案係為更新當地老舊市區之發展現況,以取得相關公共設施並提升當地環境品質,立意至佳,惟未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對於相關開發策略時程、公平負擔及回饋措施等問題,提出詳細說明與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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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關擬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部分,除中國時報之回饋措施同意依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辦理外,其餘應俟本部營建署徵詢相關機關研提意見修正上開規範後,再依照辦理,並建議修正第六項許可條件,增列但書規定:『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七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劃定優先實施更新地區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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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請台北市政府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將本地區劃設為台北市優先實施都市更新地區,至於有關開放空間及道路系統之留設等應請台北市政府另行研擬納入細部計畫,俾作為未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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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增設三處公園用地部分: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其中『公一』公園用地部分,目前現況為私立仁濟療養院,應請台北市政府將來開闢時妥善安置。」八、案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府都四字第八九0七七二五八00號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圖重行報部核定,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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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第四六四次會議決議及台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府都四字第八九0七七二五八00號函送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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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細部計畫書第五頁(二)4、及第九頁(3)中段:「公二用地原容積額度配合開發計畫實施,調配部分容積至毗鄰台糖公司土地,其不足部分經與台糖公司協商同意另案以都市計畫變更方式調配至台糖公司位於本市萬華區及文山區之土地」乙節,同意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說明:上開容積調配已協調台糖公司同意,及將以直接指定提高容積率,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並非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辦理,故原則同意變更,惟應刪除上開「調配」乙詞,及修正上開細部計畫書規定,明確修訂都市計畫變更內容,以避免牴觸上開實施辦法有關容積移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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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擬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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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同意照本部修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六點許可條件(草案)增列但書規定略以:「工業區如經依法檢討結果確適合作住宅區或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或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及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規定由政府辦理者,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或依法實施都市更新提供適當公益設施者,其申請變更使用之許可條件依下列附表....」辦理,並俟本部修正之上開審議規範提經本會審議通過由內政部函頒後,依照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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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本會第四六四次會議決議文三後段「惟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乙節,同意台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府都四字第八九0七七二五八00號函說明三略以:「...基於本案未來將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且為推動都市更新本計畫書中已規定基地退縮留設道路,同時都市更新條例對於公益設施提供社區使用亦有相關規定,故建議該段文字予以刪除。」,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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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細部計畫書規定中國時報社應辦理開發「公二」公園用地,以為回饋措施,及第十三頁(四)、(五)規定中國時報社及台糖公司所有土地產權之移轉加以限制乙節,應由台北市政府與其簽訂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