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81-審議事項-第七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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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81
案件id
MOIO4981-4-008-62518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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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委會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第五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一四八四七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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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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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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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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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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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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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案係依據本部營建署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函送「污水下水道建設推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故援引法令依據應訂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為配合中央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且本計畫擬定機關為高雄縣政府,並無引用同條第二項稱逕為變更之情事,應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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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內應補充人民或團體對本案之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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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參照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決議之共通性退縮建築規定,增列:「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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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第五頁最後一行文字誤植部分,請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