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8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內政部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乙種住宅區、景觀保護區、遊樂區、一般保護區為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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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81
案件id
MOIO4981-4-015-77ba5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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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有關「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案」,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以及計畫範圍涵蓋台北、宜蘭二縣行政轄區,並屬國家級風景區及設有開發管理專責機構(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配合將來該國家風景區觀光發展建設之需要,案經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八九二號函請台北、宜蘭二縣府如均無意願擔任該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機關,將改由本部擔任該特定區計畫之訂定機關,規劃單位為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否則應由該二縣府聯合擔任擬定機關在案,嗣經宜蘭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三三二八三號函及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一二○六一三號函請本部擔任該特定區計畫之訂定機關。復經交通部公路局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八九)路養道字第八九二七九九九號函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台灣地區重要觀光遊憩地區聯外道路改善計畫(短期計畫)」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道路改善工程辦理路線變更需要,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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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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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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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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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止,分別於台北縣政府及貢寮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假貢寮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經濟日報第二十四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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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北府城規字第三八六六一五號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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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機關」應修正為「變更都市計畫機關」外,其餘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