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8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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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81
案件id
MOIO4981-4-016-e15dd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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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九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第五五二次會、八十七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七)編號五十二,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於學校用地發布實施前,該府發照疏失,業已查究責任處分有案。為顧及學校用地完整性,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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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編號五十六,將變更為社教用地部分,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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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編號六十,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原誤編為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業已註銷編定。本案變更理由已不存在,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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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編號六十六,為避免增加道路交叉口,影響交通順暢,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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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編號七十一,該公兒用地區位適當,仍宜保留,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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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編號七十三,本案除同意變更外,為彌補閭鄰公園用地之不足,照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變更南鄰公有地住宅區面積○̇二九公頃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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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編號七十四,將變更後名稱修正為文教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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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編號七十五,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將機關用地變更為車站用地,原係為配合台汽公司花蓮站經營需求,惟該公司業已廢站。為因應民營化政策,故修正為客運車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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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編號七十八:併編號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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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編號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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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商船、漁船、遊艇停泊、漁貨拍賣、遊樂休閒:::::等發展需要,有關變更港埠用地及保護區為港埠專用區部分,原則同意變更,並請縣政府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擬訂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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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台鐵花蓮站營運需求與花蓮市發展特性相契合,有關變更鐵路用地為車站專用區部分,由於變更面積多達三十四公頃,對附近土地使用衝擊太大,故請縣政府函轉台灣鐵路管理局,配合花蓮市發展特性與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狀況,詳予分析實際需求,研擬具體可行事業、財務計畫及相關計畫內容後,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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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編號五、編號二十二、編號二十六、編號二十七、編號三十五、編號三十九、編號四十一、編號五十三及編號五十六等,其變更理由太過簡略,請縣政府詳予補充、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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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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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五日第五七七次會議審議決議:「請縣政府先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層報核定」,唯縣政府並未先依法定程序辦理並建議修正部分條文,為求周延,故併本通盤檢討案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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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均增列第二項:「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左表)。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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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三)為配合塑造花蓮市觀光休閒特色,於第四點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應作視覺景觀分析,擬定景觀設施計劃,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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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促進港埠專用區發展需要及增加開放空間,將第五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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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專用區以供商、漁船、遊艇停泊、漁貨拍賣、遊樂休閒、行政管理及其他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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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旅館區附帶條件「發布實施後三年內開發,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計畫」,因本次通盤檢討業已依上揭附帶條件辦理,將原旅館區恢復原計畫。故刪除第七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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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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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專用區以供菸酒事業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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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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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以供自來水供取、輸送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除另有附帶條件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一)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二)餘依自來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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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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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專用區以供電信事業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左列規定:(一)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二)餘依電信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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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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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事業專用區以供廣電事業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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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電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二)餘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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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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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事業專用區以供石油事業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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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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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車站專用區以供客運業及其附屬設施、行政管理機關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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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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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各種專用區之建築基地,應先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通過後,方得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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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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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內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左表規定辦理。但地方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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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住宅區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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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商業區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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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乙種工業區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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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及公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用事業設施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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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之地區,請縣政府研定適當之退縮建築規定,納入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以切合地方發展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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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增列:「本計畫區內凡面臨應留設法定騎樓之計畫道路及應留設法定騎樓之公私有新(增)建房屋,其人行道及騎樓地面應一律舖設本地區生產之石材(或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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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在設計圖內註明本地區生產石材種類,及繪明舖設圖案,經主管單位審查核可後,始准核發建造執照,經核發建造執照而未依圖施工者,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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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增加停車空間,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將第十二點停車場(立體)之容積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並增列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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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十三點第三款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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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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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意見地點編號陳情人及陳情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意見地點一內政部營建署本局現址花蓮市民勤段一一七七地號面建請將「機關Ι-二用地」之使用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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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地開發局積四四七五平方公尺,位於「機關Ι-二用地」項目增列-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陳情地點:花蓮內,因說明書註明本機關用地僅供作花蓮縣政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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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勤府及選舉委員會使用,致使本基地與實際使用段1177地號現況不符,然本局(原台灣省東部土地開發處)自民國五十三年使用至今已達三十七年之久,為符合實際使用需要及達成本局辦公廳舍與土地管用合一,請將上揭用地之使用增列-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俾利本局公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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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部標準檢一、本分局於八十八年改制,將原屬中央標部分「衛生醫療專用區」變更為「機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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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局之國家標準、度量衡業務與商品檢關用地」,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驗局花蓮分局驗局之檢驗業務合併,致使本分局空間蓮分局興建辦公試驗廳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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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李永年不敷使用之情況極為嚴重,急需上開土陳情地點:地規劃興建計程車里程表輪檢場、水表花蓮市美崙地檢定室、大型法碼檢定室、質量檢定室等,並配合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趨勢,興區民享段一○建水泥、石材等專業中心試驗室,約需一二及一○一土地三四○○平方公尺,以應業務需二之一兩筆地要。(總局核准同意)二、上開土地位置適與本分局毗連,目前由號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所經管,該局已無業面積約三七六編號陳情人及陳情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意見地點一平方公尺。務需要,經協調同意讓撥本分局使用(菸酒公賣局88.3.30八八公財字第8065號函同意讓撥),惟查該兩筆國有土地部分為「衛生醫療專用區」,不符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之撥用條件,爰請惠允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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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張立法委員福選民邱肇坤等人陳情撤銷公Π-三公園用為兼顧地方政府與地主權益,共創有關本計畫區內之公園及興八十九年六地,變更為住宅區案雙贏局面,建議參處花蓮縣都委會公兒用地變更部分,前經本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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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前委員博雅(召集人)、徐委員淵靜、李委員威儀、陳委員銀河、侯委員錦雄、倪委員世標、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上開專案小組(召集人:陳前委員博雅)分別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共召開五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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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五、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本會審決准予通過部分,請縣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含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部分之回饋措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同意變更,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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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三次會及八十八年五月五日第五七七次會議審議完竣,花蓮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後,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八九府建畫字第○一五二一五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等相關資料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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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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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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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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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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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縮減為二̇○公頃,及取消其南側二條計畫道路,回復為廣停用地(詳如附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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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附帶條件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規定,增列第二項「該細部計畫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完成法定程序,否則依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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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編號二十五,本案變更範圍地點涉及多處,較為複雜,且變更理由太過簡略及備註欄內部分文字記載錯誤,為利查考,同意照縣政府重行整理變更內容明細表通過(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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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編號二十六,為配合鐵路車站前商業中心圈整體發展需求,將原廣停Π-八用地連同毗鄰之市場Π-七用地一併變更為商業區,其附帶條件及回饋措施,同意照規劃單位會同縣政府所訂內容通過(如附件二)。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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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編號二十七,請縣政府於本案會議紀錄送達縣政府後,即行函轉土地所有權人於文到兩個月內提出回饋同意書(法院公證,同意自願無償按照變更範圍內土地提供百分之四十作為機關用地,登記為縣政府),則同意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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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編號二十八,該廣停用地區位適當且為避免破壞道路系統完整,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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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編號三十一,考量區位適宜性,修正為綠地,並請縣政府將該綠地併同毗鄰住宅區,納入「美崙溪旁附近」都市更新地區,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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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編號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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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地方公益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目前尚未開發之醫I-(一)專用區部分之附帶條件及回饋措施,同意照規劃單位會同縣政府所訂內容通過(如附件三)。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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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整體規劃開發,以利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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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編號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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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地方公益及增加開發空間,提供停車需求,將油(I-1)加油站用地變更為石油事業用地部分,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並由中油公司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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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名稱及改善環境品質,將機(I-13)機關用地變更為石油事業用地部分,修正為石油事業專用區,並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不准於該專用區增改建設置油庫,請規劃單位會同縣政府詳予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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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編號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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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塑造花蓮市觀光休閒特色,不宜再增設大面積工業區,故變更保護區為乙種工業區部分,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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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道路用地配合鄰近分區使用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請縣政府於本案會議紀錄送達縣政府後,即行函轉土地所有權人於文到兩個月內提出回饋同意書(法院公證,同意自願無償按照變更範圍內土地提供百分之三十土地,登記為縣政府),則同意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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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編號四十二,本地區東鄰海濱公園,西為市中心區,眺望景觀良好又兼具交通便捷性,故建議縣政府以塑造花蓮市觀光休閒特色,帶動觀光發展為目標,詳予研究分析土地開發利用及發展策略,擬具具體開發方案,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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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編號四十五,為配合公共設施用地之現況使用管理,請述明係供「花蓮團管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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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編號四十六,為增加開放空間及提供作現有駐軍崗哨使用,故修正為公園用地,並以多目標方式兼供為國防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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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編號四十八,併編號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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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編號五十一,除變更範圍位於鐵路後站地區部分,發展較為緩慢,為保留將來發展彈性,故維持原計畫外,其餘部分,同意照規劃單位會同縣政府所訂附帶條件及回饋措施內容通過(如附件四),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以符實際。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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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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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組審查意見六│(四)、(五)編號七、八,為考量地方實際需要與發展特性,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將「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修正為「歷史風貌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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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組審查意見六│(二十七)編號五十二,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同意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決議通過,即變更部分學校用地為住宅區,惟為兼顧環境品質及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規定,增列下列附帶條件: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2該細部計畫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佈實施起兩年內完成法定程序,否則依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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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組審查意見六│(三十六)編號八十三,有關變更港埠用地及保護區為港埠專用區部分,由於「港務局設置及監督條例(草案)」現正報行政院核定中,該草案已針對地方政府與港務局協商溝通管道建立機制,由地方政府與港務局共同參與港區之規劃建設與經營管理,故本案維持原計畫港埠用地。惟為兼顧地方實際發展需要,請花蓮港務局於該局港區整體計畫函報交通部時,儘量將花蓮縣政府所提意見納入,俾以促進港縣雙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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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參照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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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內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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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或花蓮縣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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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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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地點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一簡○男茲因座落花蓮市華東32之18號帝君廟建請准將花蓮市民心段八之一號面同意採納(變更為宗教專陳情地點:花蓮市民縣址經都市計畫規劃為三十米道路用地積一七三二平方公尺公有土地變更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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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花蓮市民心段三、三之二號)已心段三、三之二地號為寺廟專用地,並准將該帝君廟配嚴重影響本地區數萬民眾之信仰需要,故特此陳情主管機關體察民瘼,准將鄰合地方建設遷建至上址,以符當地近公地(地號花蓮市民心段八之一號)人民事實上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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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一、為響應政府開放能源政策,配合台建議變更花蓮市美港段123、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司塑油品上市,本公司計劃提供所屬123-1、123-2地號工業區(六點八明,本陳情位置現況為空美港段123、123-1、123-2地號土地,且為配合該縣推動觀七九二公頃)為特種工業區以供興地,興建石化油槽儲運站及液化石光遊憩產業發展之需,應陳情地點:建石化油槽儲運站及液化石油氣灌油氣灌裝儲運站。該用地位於花蓮儘量維護環境品質,故未花蓮市美港段123、市東北方美崙工業區之最邊陲,為裝儲運站。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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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123-2一區位適宜之地點。其位置除遠離市中心人口密集區外又臨近港務局之計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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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等土地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獲花蓮縣政府核發雜項執照,核准新建油槽、排水溝、陰井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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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地點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三徐○景一、本案陳情地點現況已有建築物且建議將該八米計畫道路廢除,並移將該八公尺計畫道路西陳情地點:該建築物面前已有六米現有道至現有六米道路上(德安段1026、北向路段廢止併鄰近土路,四週亦有相連道路,交通動線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花蓮市德安段1071、1027-8、1030、1055、1060、1073、十分流暢,然竟規劃八米計畫道路區。及將北側現有六公尺1072、10731074、1076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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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陳情地點及附近房屋。寬巷道(II│六文小用地二、數十年來卻未見政府對該八米計與II│七│三號十二公畫道路有任何徵收計畫。尺計畫道路間)劃設為計畫道路,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含回饋措施)四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一、依據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建請保留該道路,以使本公司維持同意採納。(維持原計畫)司盤檢討)書第四十一案預計將花蓮便捷交通,順利興建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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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心段3地號二十米道路取消,陳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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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為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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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市民心段3地號二、花蓮市民心段3地號二十米道路現況已有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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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區域工業用地產業設施與興建已依照二十米道路設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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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已規劃於該二十米道路旁土地,投資鉅額經費興建倉儲及其他產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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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取消該道路,本公司將缺乏進出道路,影響本公司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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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一、前提變更花蓮市民勤段七四號國一、擬建議花蓮市民勤段七四號恢一、原建議變更花蓮市民播電台有土地乙案因該筆土地地勢較低,復原分區。勤段七四號土地住宅區為機關用地乙陳情地點:不利鐵塔架設,且夾雜私有土地數二、擬建議花蓮市樹人段五八七、節,因區位不佳,同編號陳情人及陳情地點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花蓮市樹人段587、筆,致地形不夠完整有礙規劃,且五八八號土地由原『商業區』意採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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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號緊鄰住宅區,電波恐會干擾附近住變更為『機關用地』。二、建議變更商業區為機關用地乙節,同意採家,建請恢復原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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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並將毗鄰之警察二、土地座落花蓮市樹人段五八七、五局交通隊使用土地八八,土地屬國有財產局,該地臨納入一併變更為機行政機關及花蓮台,取得後原天線關用地(指定供警察鐵塔不用遷移,不會有干擾情事。廣播電台及警察局建請由原『商業區』變更為『機關交通隊使用),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用地』,供警廣花蓮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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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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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台為東台灣地區唯一從事政令宣導、維護治安、公共安全、公共服務及提供交通路況資訊之廣播電台,為長久服務社會之計,故急需覓地增建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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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林○順該區東邊已開發為市地重劃區,西邊為公園用地、廣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未便採納,並請縣政府於陳情地點:美崙大飯店,因重劃屬內距本區不到50下次通盤檢時,再作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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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市民意段71、72公尺已有社屬公園。所以本區公園用地等號應變更住宅屬,方符合土地利用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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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陳○輝花蓮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公告變一、建請提該變更案公告無效退為避免道路交叉口產生更花蓮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機關用回檢討。斜交,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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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為文教區及部分機關用地、農業區為二、該案道路北端取直,使個人土道路用地)案,未善盡保護相關權利人地損失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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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義務,致個人土地權益遭剝奪三、個案都市計畫變更,因範圍不大,宜釐清土地相關權利人並編號陳情人及陳情地點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善盡告之責任,書面徵詢異議,以免造成行政違憲或行政訴訟曠日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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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六月一日、六月九日、六月十六日及六月二十一日召開審查「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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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第五五二次、八十七年六月三日第五五三次及八十八年五月五日第五七七次會議審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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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市為台灣東部區域中心及觀光城市,都市規劃應就區域功能有效塑造都市特色及定位,引導都市合理發展方向。除本次通盤檢討外,將來如何因應花蓮市觀光遊憩發展與產業需求,並保有地方特有自然資源、地理環境及文物景觀風貌,建議花蓮縣政府另行委託專家學者作整體全盤性研究,確立永續發展機制,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劃定適當分區用途,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規範,以加強土地、建築物之管制與利用,促進都市整體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塑造本都市觀光休閒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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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促進都市更新,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同意照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將(一)美崙溪旁附近。(二)美崙國中附近。(三)田頭新村附近。(四)大陳新村附近。(五)嘉新村附近等五處既成舊社區,列為都市更新地區,並請縣政府循法定程序配合修正上述地區之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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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縣政府訂定都市防災計畫妥為規劃救災路線、避難路線及將防(救)災據點,標示於示意圖上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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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縣政府將業已依照相關法令規定公告實施之(一)禁、限建管制範圍示意圖。(二)機場噪音線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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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統一名稱並符合實際,將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廣電事業用地、石油事業用地及港埠用地修正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電信事業專用區、廣電事業專用區、石油事業專用區及港埠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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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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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二,除變更範圍位於鐵路後站地區部分,發展較為緩慢,為保留將來發展彈性,故維持原計畫外,其餘部分,同意照規劃單位會同縣政府所訂附帶條件及回饋措施內容通過(如附件一),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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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三,有關附帶條件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規定,增列第二項「該細部計畫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完成法定程序,否則依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
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以符實際。
-
(三)編號五:
-
本項變更內容,如經主管機關查明該寺廟確為依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有案者,原則同意就已明確取得使用同意書部份範圍予以變更。
-
該寺廟如為原未取得建築築照而補辦登記者,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原則同意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並由主管機關會同規劃單位詳予查明確定範圍面積,其餘部分維持原計畫。
-
(四)編號七:
-
為維護保存日據時期興建迄今已具有歷史風味之招待所,及保護老松樹歷史環境意涵空間,故將原旅館區(松園別館),修正為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區內除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外,其餘均應妥保留,並請規劃單位會同縣政府詳予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含招待所、老松樹標示圖)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另建議縣政府本於地方自治權責,依法制程序訂定「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以加強執行管制。
-
為考量地理形式,維護環境景觀,故將原水源保護區變更為電信事業用地(面積○̇二公頃)及廣電事業用地(面積○̇三七公頃)兩部分,修正為公園用地。
-
(五)編號八,為保存花蓮酒廠發揮歷史風貌特性,帶動花蓮觀光事業發展,故將商業區、市場用地、廣停用地及道路用地修正為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詳如附圖一)。並請縣政府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
(六)編號九,變更廣停用地為商業區部分,請縣政府於本案會議紀錄送達縣政府後,即行函轉土地所有權人於文到兩個月內提出回饋同意書(法院公證,同意自願按照變更範圍內公告當期現值百分之二十捐獻代金),則同意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
-
(七)為綠化、美化及提升景觀環境品質,將原北迴線舊鐵路(含編號十,編號三十六,編號三十七等部分),修正為景觀步道用地(詳如縣政府所繪附圖二),並請縣政府另行訂定其兩側建築物景觀、美化辦法,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八)編號十二,為綠化、美化及提升環境品質,故增列退縮建築規定:「基地南側與公兒用地間,如設置圍牆者,圍牆應自基地南側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並應予植栽綠化,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九)編號十三,為綠化、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同意照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將原廣停用地修正為公(兒)用地,其地下得以多目標方式興建停車場供作公共停車使用。
-
(十)編號十六,考量地理形勢及國防設施需要,將原公園用地修正為保護區。
-
(十一)編號十九,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復興廣播電台花蓮台已不在該機關用地使用,原變更理由業已消失,故將其用途修正為供「機關或公共建築使用」。
-
(十二)編號二十二,為考量綠地規劃原意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將附帶條件修正為「面臨府前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作為公共綠化步道,退縮部分不計入法定空地」,請縣政府於本案會議紀錄送達縣政府後,即行函轉土地所有權人於文到兩個月內提出回饋同意書(法院公證,同意自願無償捐獻退縮部分土地,分割登記為縣政府)」,則同意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以符實際。
-
(十三)編號二十四,為配合國民小學小班制政策及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將變更為文小用地月一日箋函之決議准予變更。
-
日台內營字第八七○八六八七號函規定;另行專案公Π-三公園用通盤檢討,以資周延。故地未便採納。
-
四台灣省菸酒公本局現為公營事業機構,土地使用分區為「機請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同意變更為「菸酒事業專賣局花蓮分局關用地」,為因應改制,需變更土地使用分或「住宅區」。用區」,以符實需。
-
區。
-
五財團法人中華一、本案土地雖劃設為堤防用地,然而實際一、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部分堤防一、因涉及高速公路路廊民國佛教慈濟上,堤防及防汛道路及集水溝,皆已施用地為文教區。計畫預定地範圍,故作完成,並未使用本案土地;亟易遭業未便採納。
-
慈善事業基金者傾倒廢棄物,對市容及環境衛生造成編號陳情人及陳情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意見地點會傷害。本案土地本會皆已取得且緊鄰校(一)花蓮市慈地,為整體規劃開發區域發展,建議變更為文教區。
-
雲段四四八等二、本案土地緊鄰校地,現為農業區,現況五筆土地為空地本會已取得土地,變更為文教(二)花蓮市慈區,可整體規劃開發,且不妨害鄰近都二、同意採納,其回饋措雲段四三○、功市土地發展。施,同意照規劃單位學段七四地號二、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部分農業會同縣政府所訂等五筆區為文教區。內容通過(如附件五),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以符實際。
-
六'內政部警政署本台自民國七十年即在機III-八(花蓮縣警察機III-八用地增列得供警察廣播電同意採納(增列供「廣播警察廣播電台局)用地內設置警察廣播電台,請准予增列使台使用。電台」使用,以符實需)。
-
用,以符實際。
-
七花蓮縣立自強詳如附件說明一、請准予將花蓮市裕民段一七一、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國民中學二、一七二-一、一七二-二明,附近已有兩所現有國小,可供使用,校長徐○枝至一七二-九地號土地面積故同意採納。
-
二̇○八七三公頃「國小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意見地點花蓮市裕民段地」變更為「國中用地」(其一七二等地號中一七二-二地號非本校經二、為考量防災、救災空間路線需要,故未便管)。
-
採納。
-
二、請准予將花蓮市裕民段一七二-九乙筆土地之部分面積○̇一七○七公頃「道路用地」變更為「國中用地」。
-
八行政院國軍退本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自民國四十二年使用變更地號四六五上之住宅區為機一、據行政院國軍退除除役官兵輔導迄今,民國七十七年花蓮第一次通盤檢討,將關用地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會管理土地併大陳一、二村範圍、變更為住列席代表說明,確委員會宅區附帶條件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採市地重需保留花蓮榮譽國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完成後,始得發照建民之家,繼續維持花蓮市民勤段築。自此後,無法申請增加任何建築設施及汰榮民安養。故同意四六五地號舊換新工程,頓使現有一千二百八十五名之榮變更為「社會福利民兄弟面臨十餘年破舊生活設施之困境,請俯設施用地」,以符察下情同意變更,以符實際使用,且符合政府實際需要。
-
照顧年老孤寂榮民弟兄之意旨二、為提升生活環境品質與維護公共安全,建議縣政府將附近地區,納入都市更新範圍,辦理更新建設。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六、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簡○男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花蓮市民
心段三、三之二地號
陳情理由:
-
茲因座落花蓮市華東 32 之 18 號帝君廟縣址經都市計畫規劃為三十米道路用地(地號花蓮市民心段三、三之二號)已嚴重影響本地區數萬民眾之信仰需要,故特此陳情主管機關體察民瘼,准將鄰近公地(地號花蓮市民心段八之一號)
建議辦法:
-
建請准將花蓮市民心段八之一號面積一七三二平方公尺公有土地變更為寺廟專用地,並准將該帝君廟配合地方建設遷建至上址,以符當地人民事實上之需要。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六、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
花蓮市美港段 123、
123-1、123-2
陳情理由:
-
一、 為響應政府開放能源政策,配合台塑油品上市,本公司計劃提供所屬美港段 123、123-1、123-2 地號土地,興建石化油槽儲運站及液化石油氣灌裝儲運站。該用地位於花蓮市東北方美崙工業區之最邊陲,為一區位適宜之地點。其位置除遠離市中心人口密集區外又臨近港務局之計劃用地。
-
二、 該等土地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獲花蓮縣政府核發雜項執照,核准新建油槽、排水溝、陰井等工程。
建議辦法:
-
建議變更花蓮市美港段 123、123-1、123-2 地號工業區(六點八七九二公頃)為特種工業區以供興建石化油槽儲運站及液化石油氣灌裝儲運站。
部都委會決議:
-
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
-
明,本陳情位置現況為空
-
地,且為配合該縣推動觀
-
光遊憩產業發展之需,應
-
儘量維護環境品質,故未
-
便採納。
陳情案名:
六、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徐○景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
花蓮市德安段 1071、
1072、1073
陳情理由:
-
一、 本案陳情地點現況已有建築物且該建築物面前已有六米現有道路,四週亦有相連道路,交通動線十分流暢,然竟規劃八米計畫道路通過陳情地點及附近房屋。
-
二、 數十年來卻未見政府對該八米計畫道路有任何徵收計畫。
建議辦法:
-
建議將該八米計畫道路廢除,並移至現有六米道路上(德安段 1026、1027-8、1030、1055、1060、1073、1074、1076地號)。
部都委會決議:
-
將該八公尺計畫道路西
-
北向路段廢止併鄰近土
-
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
-
區。及將北側現有六公尺
-
寬巷道(Ⅱ│六文小用地
-
與Ⅱ│七│三號十二公
-
尺計畫道路間)劃設為計
-
畫道路,並請縣政府製作
-
變更計畫書圖。(含回饋
-
措施)
陳情案名:
六、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
花蓮市民心段3地號
陳情理由:
-
一、 依據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第四十一案預計將花蓮市民心段 3 地號二十米道路取消,變更為工業用地。
-
二、花蓮市民心段 3 地號二十米道路現況已有既成道路。
-
三、該區域工業用地產業設施與興建已依照二十米道路設計規劃。
-
四、本公司已規劃於該二十米道路旁土地,投資鉅額經費興建倉儲及其他產業設施。
-
五、如取消該道路,本公司將缺乏進出道路,影響本公司至鉅。
建議辦法:
-
建請保留該道路,以使本公司維持便捷交通,順利興建營運。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六、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
花蓮市樹人段 587、
588號
陳情理由:
-
一、 前提變更花蓮市民勤段七四號國有土地乙案因該筆土地地勢較低,不利鐵塔架設,且夾雜私有土地數筆,致地形不夠完整有礙規劃,且緊鄰住宅區,電波恐會干擾附近住家,建請恢復原分區。
-
二、 土地座落花蓮市樹人段五八七、五八八,土地屬國有財產局,該地臨行政機關及花蓮台,取得後原天線鐵塔不用遷移,不會有干擾情事。建請由原『商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警廣花蓮台使用。
-
三、本台為東台灣地區唯一從事政令宣導、維護治安、公共安全、公共服務及提供交通路況資訊之廣播電台,為長久服務社會之計,故急需覓地增建辦公大樓。
建議辦法:
-
一、 擬建議花蓮市民勤段七四號恢復原分區。
-
二、擬建議花蓮市樹人段五八七、五八八號土地由原『商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
一、原建議變更花蓮市民
-
勤段七四號土地住
-
宅區為機關用地乙
-
節,因區位不佳,同
-
意採納維持原計畫。
-
二、建議變更商業區為機
-
關用地乙節,同意採
-
納,並將毗鄰之警察
-
局交通隊使用土地
-
納入一併變更為機
-
關用地(指定供警察
-
廣播電台及警察局
-
交通隊使用),並請
-
縣政府製作變更計
-
畫書圖。
陳情案名:
六、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林○順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
花蓮市民意段 71、72
等號
陳情理由:
-
該區東邊已開發為市地重劃區,西邊為美崙大飯店,因重劃屬內距本區不到 50公尺已有社屬公園。所以本區公園用地應變更住宅屬,方符合土地利用之原理。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未便採納,並請縣政府於
-
下次通盤檢時,再作整體
-
考量。
陳情案名:
六、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陳○輝
陳情理由:
-
花蓮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公告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機關用地為文教區及部分機關用地、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未善盡保護相關權利人之義務,致個人土地權益遭剝奪
建議辦法:
-
一、 建請提該變更案公告無效退回檢討。
-
二、 該案道路北端取直,使個人土地損失減小。
-
三、 個案都市計畫變更,因範圍不大,宜釐清土地相關權利人並善盡告之責任,書面徵詢異議,以免造成行政違憲或行政訴訟曠日費時。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花蓮
市民勤
段 1177地號
陳情理由:
-
本局現址花蓮市民勤段一一七七地號面積四四七五平方公尺,位於「機關Ι-二用地」內,因說明書註明本機關用地僅供作花蓮縣政府及選舉委員會使用,致使本基地與實際使用現況不符,然本局(原台灣省東部土地開發處)自民國五十三年使用至今已達三十七年之久,為符合實際使用需要及達成本局辦公廳舍與土地管用合一,請將上揭用地之使用增列-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俾利本局公務推動。
建議辦法:
-
建請將「機關Ι-二用地」之使用項目增列-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長李永年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
花蓮市美崙地
區民享段一○
一二及一○一
二之一兩筆地
號
面積約三七六
一平方公尺。
陳情理由:
-
一、 本分局於八十八年改制,將原屬中央標準局之國家標準、度量衡業務與商品檢驗局之檢驗業務合併,致使本分局空間不敷使用之情況極為嚴重,急需上開土地規劃興建計程車里程表輪檢場、水表檢定室、大型法碼檢定室、質量檢定室等,並配合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趨勢,興建水泥、石材等專業中心試驗室,約需土地三四○○平方公尺,以應業務需要。(總局核准同意)
-
二、 上開土地位置適與本分局毗連,目前由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所經管,該局已無業務需要,經協調同意讓撥本分局使用(菸酒公賣局 88.3.30 八八公財字第8065 號函同意讓撥),惟查該兩筆國有土地部分為「衛生醫療專用區」,不符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之撥用條件,爰請惠允同意變更。
建議辦法:
-
部分「衛生醫療專用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興建辦公試驗廳舍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張立法委員○興
陳情地點:
八十九年六
月一日箋函
公Π-三公園用
地
陳情理由:
-
選民邱肇坤等人陳情撤銷公Π-三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案
建議辦法:
-
為兼顧地方政府與地主權益,共創雙贏局面,建議參處花蓮縣都委會之決議准予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
有關本計畫區內之公園及
-
公兒用地變更部分,前經
-
本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
-
日台內營字第八七○八六
-
八七號函規定;另行專案
-
通盤檢討,以資周延。故
-
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花蓮分局分局長陳德根花蓮市主商段一四○地號
陳情理由:
-
本局現為公營事業機構,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為因應改制,需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陳情地點:
(一)花蓮市慈雲段四四八等五筆土地(二)花蓮市慈雲段四三○、功學段七四地號等五筆
陳情理由:
-
一、 本案土地雖劃設為堤防用地,然而實際上,堤防及防汛道路及集水溝,皆已施作完成,並未使用本案土地;亟易遭業者傾倒廢棄物,對市容及環境衛生造成傷害。本案土地本會皆已取得且緊鄰校地,為整體規劃開發區域發展,建議變更為文教區。
-
二、 本案土地緊鄰校地,現為農業區,現況為空地本會已取得土地,變更為文教區,可整體規劃開發,且不妨害鄰近都市土地發展。
建議辦法:
-
一、 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部分堤防用地為文教區。
-
二、 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文教區。
部都委會決議:
-
一、因涉及高速公路路廊
-
計畫預定地範圍,故
-
未便採納。
-
二、同意採納,其回饋措
-
施,同意照規劃單位
-
會同縣政府所訂
-
內容通過(如附件
-
五),並納入計畫書,
-
作為執行之依據,以
-
符實際。
陳情案名:
【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六'
陳情人: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花蓮台花蓮市民勤段一一六三地號
陳情理由:
-
本台自民國七十年即在機Ⅲ-八(花蓮縣警察局)用地內設置警察廣播電台,請准予增列使用,以符實際。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花蓮縣立自強國民中學校長徐○
陳情地點:
枝
花蓮市裕民段
一七二等地號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一、請准予將花蓮市裕民段一七
-
二、一七二-一、一七二-二至一七二-九地號土地面積二˙○八七三公頃「國小用地」變更為「國中用地」(其中一七二-二地號非本校經管)。
-
二、請准予將花蓮市裕民段一七二-九乙筆土地之部分面積○˙一七○七公頃「道路用地」變更為「國中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
一、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
-
明,附近已有兩所現
-
有國小,可供使用,
-
故同意採納。
-
二、為考量防災、救災空
-
間路線需要,故未便
-
採納。
陳情案名:
【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陳情地點:
花蓮市民勤段
四六五地號
陳情理由:
-
本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自民國四十二年使用迄今,民國七十七年花蓮第一次通盤檢討,將本會管理土地併大陳一、二村範圍、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採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自此後,無法申請增加任何建築設施及汰舊換新工程,頓使現有一千二百八十五名之榮民兄弟面臨十餘年破舊生活設施之困境,請俯察下情同意變更,以符實際使用,且符合政府照顧年老孤寂榮民弟兄之意旨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一、 據行政院國軍退除
-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列席代表說明,確
-
需保留花蓮榮譽國
-
民之家,繼續維持
-
榮民安養。故同意
-
變更為「社會福利
-
設施用地」,以符
-
實際需要。
-
二、為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
與維護公共安全,建
-
議縣政府將附近地
-
區,納入都市更新範
-
圍,辦理更新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