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8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交通部函請本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及高速鐵路車站聯外交通大眾運輸系統規劃暨改善計畫嘉義—太保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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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4981
案件id
MOIO4981-4-017-7375e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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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交通部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交路八十八(一)字第○○一一七六號函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本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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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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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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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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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分別於嘉義市西區區公所、嘉義縣政府、太保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分別假嘉義縣太保市公所及嘉義市西區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刊登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國時報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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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准交通部高鐵局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八十八)高鐵局一字第一七五六六號函送本案公開展覽期間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提經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第四七六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請交通部會同嘉義縣、市政府及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再就聯外道路路線詳予評估替選方案,併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研提具體處理意見,並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黃前委員武達、賴委員美蓉、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徐委員淵靜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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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八十九年元月十一日、三月二十一日、五月九日、七月十二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基於本計畫案係為配合高速鐵路建設計畫具時效性、專案小組會議已多次討論各方意見及應加速辦理等由,爰再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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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請併同前項決議文辦理,並請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將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轉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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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交通路網完整性,高鐵嘉義站特定區、馬稠後工業區、擴大嘉義縣治特定區(含醫療專用區)之供電計畫,以及未來擬設置之聯外輕軌運輸系統,請相關單位研擬適當之配套措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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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係為配合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嘉義-太保線)而辦理變更,有關路線規劃應以直接連接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為主要考量,基於節省徵收補償費、縮短行車時間、儘量利用公有或台糖土地及避免拆除民房之原則,經交通部、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及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表達意見,並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本案應採民眾建議方案(由貨物轉運中心東側經由台糖土地直接連接非都市土地)規劃,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依逕為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如公開展覽期間無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公開展覽期間有陳情意見,則再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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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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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意見嘉義縣政府意見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決議1土地標示:一、吾等數十年、數百緊臨該計畫範圍的南方一、建議未便採納。依目前法令規定1本路路線係縣市一、有關道路往南年所賴以維生的田地,便是台糖中島農場,中二、有關開發方式建僅得依區段徵收移之建議規劃方政府所研提已多陳情人:經徵收後之餘田,雖名島農場往西移至高鐵車議微詢主辦機關意方式辦理,分配亦案,併決議文南新里葉○成目上改為住宅區建築用站間還有其他農場,往見。依相關規定辦理。利用農地,應屬一、二辦理。先生地,但依本縣及城鄉的東至嘉義市區也有水利理由:二、本計畫書未敘合宜。北新里葉○德工商發展情形來看,在地及大排水溝。而該計1.本連絡道路線規明得以區段徵收先生未來二十年內大約還只畫的主要用途在於闢建劃係縣、市政府研2本路用地取得方方式辦理,故其等共八十五人能繼續維持農耕使用,一條自嘉義市區至高鐵提,建設計畫報奉行用地取得方式應式問題係屬縣府如此人民喪失土地,政車站的五十米寬連絡道政院核定在案。規劃為一般徵收,至府又無分毫補償,還要路,如將這條連絡道路原則係儘量利用廢權責,建議由縣得否以區段徵收再面對著地目變更後往南移約三百公尺,便棄台糖鐵路並考量方式辦理,應於府依相關規定決的地賦重稅及未來必有上述擴大公有地可資高鐵站址方位,多利「變更高速公路然踵至的各種重稅,無建設,政府應循此規劃用農業地帶,應屬合定採區段徵收或嘉義交流道附近異是慢慢地、完全地剝才恰當,不應奪民維生宜。特定區計畫(第區段徵收與一般奪人民的土地,人民何之地,而閒置公有地。2.糖廠土地非屬公二次通盤檢討)以維持生計?有土地。徵收併行。案」內擬變更案二、區段徵收,(據縣3.開發方式執行事之區段徵收可行府派員於說明會當場宣項宜請主辦機關研性評估併同考佈)政府與地主分配為提意見。量。六:四比例的土地,地主平白損失六成土地,顯然極不合理的制度。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意見嘉義縣政府意見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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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標示:原過溝小段請不要與南本相關變更案期能依市建議請主辦機關研依目前法令本路用地取得方式併本表編號1決議過溝小段七九新或其他路段及非屬50地重劃辦理較為公平,提意見。規定僅得依區段文二。問題係屬縣府權一、米道路旁的土地一起分也可降低地主之抗爭。理由:徵收方式辦理,分七九四地號配。若以區段徵收在細部規係屬開發方式及執配亦依相關規定責,建議由縣府依陳情人:劃上做好公共設施等計行事宜。辦理。相關規定辦理。吳○柏先生畫,以讓地主們樂意接吳○松先生等受。發回抵價地時能以原區域為原則,並參考人士、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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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標示:陳情人等位於計畫道路一、擬請以大於百分建議請主辦機關研依目前法令規定1本路用地取得併本表編號1決議旁,若政府此道路是必之五十辦理區段提意見。僅得依區段徵收方式問題係屬文二。陳情人:須闢建,在不能取消或徵收。理由:方式辦理,分配亦縣府權責,建議馮○娟小姐改道的情況下,我們是二、陳情人等原本就係屬開發方式及執依相關規定辦理。由縣府依相關呂○忠先生舉雙手贊成採區段徵收位於十二米道路行事宜。規定辦理;葉○財先生方式取得公共設失用地旁較其他之農地2至區段徵收之抵呂○地先生,但依平均地權第五十無面臨道路之情價地發回比黃○亭先生四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況不同,理應優例,亦請縣府考陳○治先生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先選擇位於五十量開發財務計畫葉○旺先生等十為原則,為顧及農民米道路旁,且其面並依相關規定辦七人之權益及防止政府冠上臨路之寬度應按理。剝奪農民土地之臭名。可取得抵價地之比例調整,而不是全部參與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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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標示:一、嘉義交流道特定區高速鐵路連絡道路實是一、建議未便採納。依目前法令規定有關本路用地徵收本案涉及徵收補償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意見嘉義縣政府意見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決議住宅用地尚有3/4之土全民之利益,並非僅是二、有關開發方式建僅得依區段徵收補償費問題係屬縣事宜,轉請縣府參陳情人:地未開發,實無法再區嘉義交流道特定區農民議微詢主辦機關意方式辦理,分配亦府權責,建議由縣考辦理。羅○居先生段徵收,變更地目增加之利益,所以請求政府見。依相關規定辦理。府依相關規定辦蕭○忠等五十住宅用地之必要。比照高速鐵路徵收辦法理由:理。三人二、嘉南大圳以東已有提高地價近市價專款徵1.本連絡道路線規規劃連絡道路直接到高收,不要讓農民來承擔劃係縣、市政府研鐵車站、實無理由再區高速鐵路連絡道路用地提,建設計劃報奉行段徵收,嘉南大圳以西損害農民利益。政院核定在案。規劃之土地作為高鐵連絡道原則係儘量利用廢路之用。棄台糖鐵路並考量高鐵站址方位,多利用農業地帶,應屬合宜。2.開發方式執行事項宜請主辦機關研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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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標示:編造做貨物轉運中心、建議不予討論。非屬本案計畫範已有十五年以上,而且理由:圍,不予討論。陳請人:又不徵收也不改編顯有本次變更並未劃設黃○三先生不合理。如果要移轉買貨物轉運中心之分賣又要繳公告現值之百區。分之六十增值稅,總賣價要繳納增值稅還不足。如此計畫政策使老百姓對政府失去信心叫苦連天。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意見嘉義縣政府意見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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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標示:一、高鐵五十米連絡道一、辦理區段徵收時,建議不予討論。依目前法令規定有關區段徵收之抵一、建議事項一,路用地之徵收,應朴子地主所分配之持分理由:僅得依區段徵收價地發回比例問題併本表編號1決陳情人:線鐵路為中心向兩旁徵應高於百分之四十區段微收配地比率方式辦理,分配亦係屬縣府權責,請議文二。賴○樺先生等收,不應採單向徵收,始為合理,否則層及地價稅規定非屬依相關規定辦理。縣府考量開發財務二、建議事項二,二十四人否則將引起南向面地主層剝削地主權益,都市計畫變更事項。計畫並依相關規定涉及地價稅開徵之抗議,徒增紛爭,難將引起民怨。辦理。問題,非屬本會以協調。二、道路開闢後,道路權責,不予討二、嘉南大圳西向土地兩旁規則劃為住宅論。已參加過農地重劃,一區部份,地價稅應公頃土地已扣除零點參於開發使用後才開公頃。而連絡道路兩旁徵,否則將造成地並未規劃其他公共設主不合理之財務支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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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標示:一、嘉南大圳以東已有50米高速鐵路連絡道路一、建議未便採納。依目前法令規定有關本路用地徵收本案涉及徵收補償規劃50米連絡道路直接實是全民之利益,並非二、有關開發方式建僅得依區段徵收補償費問題係屬縣事宜,轉請縣府參陳情人:聯接高速鐵路車站,實僅是嘉義交流道特定區議微詢主辦機關意方式辦理,分配亦府權責,建議由縣考辦理。鄭○坤先生等無理由再區段徵收嘉南農民之利益,所以請求見。依相關規定辦理。府依相關規定辦三十大圳以西之土地作為連政府比照高速鐵路徵收理由:理。四人絡道路之用。辦法提高地價近市價專1.本連絡道路線規二、區段徵收變更地目款徵收,不要利用區段劃係縣、市政府研對農民來說並無實質上徵收名義把利益全推給提,建設計畫報奉行的好處,不僅影響到耕農民而由農民來承擔50政院核定在案。規劃作面積、更增加農民許米連絡道路之用地。原則係儘量利用廢多不必要的煩惱,如稅棄台糖鐵路並考量金問題,何況嘉義交流高鐵站址方位,多利道特定區住宅用地尚有用農業地帶,應屬合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意見嘉義縣政府意見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決議2/3土地未開發實無再宜。增加住宅用地之必要。2.開發方式執行事項宜請主辦機關研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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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地標示:一、吾等數十年、數百緊臨該計畫範圍的南方一、建議未便採納。依目前法令規定1本路路線係縣市同本表編號1決議年所賴以維生的田地,便是台糖中島農場,中二、有關開發方式建僅得依區段徵收政府所研提已多文。陳情人:經徵收後之餘田,雖名島農場往西移至高鐵車議微詢主辦機關意方式辦理,分配亦利用農地,應屬葉○成先生等目上改為住宅區建築用站間還有其他農場,往見。依相關規定辦理。合宜;八十地,但依本縣及城鄉的東至嘉義市區也有水利理由:2本路用地取得方二人工商發展情形來看,在地及大排水溝。而該計1.本連絡道路線規式問題係屬縣府未來二十年內大約還只畫的主要用途在於闢建劃係縣、市政府研權責,建議由縣能繼續維持農耕使用,一條自嘉義市區至高鐵提,建設計畫報奉行府依相關規定決如此人民喪失土地,政車站的五十米寬連絡道政院核定在案。規劃定採區段徵收或府又無分毫補償,還要路,如將這條連絡道路原則係儘量利用廢區段徵收與一般再面對著地目變更後的往南移約三百公尺,便棄台糖鐵路並考量徵收併行。地賦重稅及未來必然踵有上述擴大公有地可資高鐵站址方位,多利至的各種重稅,無異是建設,政府應循此規劃用農業地帶,應屬合慢慢地、完全地剝奪人才恰當,不應奪民維生宜。民的土地,人民何以維之地,而閒置公有地。2.糖廠土地非屬公持生計?有土地。二、區段徵收,(據縣3.開發方式執行事府派員於說明會當場宣項宜請主辦機關研佈)政府與地主分配為提意見。六:四比例的土地,地主平白損失六成土地,顯然極不合理的制度。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意見嘉義縣政府意見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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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土地標示:一、南埤路120巷為都建議保留嘉義縣太保市建議未便採納。同意依規劃單位意市計劃已完全完工使用南埤路120巷都市計劃理由:見,不予採納。陳情人:之12M道路,於87年通原有之12M道路暨設施1.五十公尺計畫道黃○成先生車利於區域交通,今若。路包含該區開闢完陳○林先生含併于高鐵聯絡通路,成之十二公尺道葉○德先生恐有浪費公帑之虞。路,並未廢除。陳○泉先生二、因12M道路之地下2.將來道路設計當林○豪先生除電力、電信、自來水兼顧地后服務及區葉○成先生等係統外,有一大排水域連絡功能。六人溝,若重建是否符合道路之整體計劃。三、聯絡道路車速甚快,原12M道路區域有萬客隆及多家工廠,若合併出入恐有安全之慮,並影響聯絡道之車流順暢。0土地標示:一、依內政部88.3.20請修正太保高鐵車站至建議未便採納。同意依規劃單位意1台(88)內營字第八八七嘉義聯絡道路自萬客隆理由:見,不予採納。陳情人:二五三五號公告之圖說點至嘉南大圳間路線、本連絡道路線規係葉○書先生自萬客隆點至嘉南大圳由西南改為西向(即向縣、市政府研提,建路線呈西南向。北移約80公尺)以符行設計畫報奉行政院二、依原路線於跨越嘉車安全案。核定在案。規劃原則南大圳(水溝)需建路係儘量利用廢棄台橋、將造路橋之引道里糖鐵路並考量高鐵大彎度對行車有安全顧站址方位,多利用農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意見嘉義縣政府意見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決議慮。業地帶,應屬合宜。三、若能將原路線改為西向(即向北移約80公尺)於通過嘉南大圳之路橋引道彎度可減低行車安全始有保障。1土地標示:道路開闢原應以平均拓高鐵太保站至嘉義站50建議未便採納。併本表編號1決議1管事厝寬為原則,政府不能單米計畫聯絡道路,在嘉理由:文。123.65-18.純以成本考量而使弱勢義縣沿台糖舊鐵道建請路線規劃除以鐵道122.50-1.72-農民遭受重大損失,要採南北二面平均拓寬25為中心線之原則,尚8.瞭解台灣貧富差距大,米以符公平之原則。須兼顧雙邊之原計71.63-6.72-2若是政府政策均考量工畫分區及路線轉折72-10.137-3業區之權益、將直接擴之實際需要加以調125-2.134-1.大貧富差距,且陳情人整。125-3.70-123馮○娟於86年申請興95.95-3號建農舍,依規定建築物南新段前項保留20米,以供884.885號日後開闢道路使用,但水牛厝125-1政府採單面拓寬,勢必號將此新建築物拆除,又陳情人:再次顯現政府政策未充呂○忠先生份考量,以致農民辛苦拆除,於心何忍,建請葉○河先生採平均拓寬保留建築物陳○治先生,以符政策之措施。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意見嘉義縣政府意見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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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標示:五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特一、明確表示如同意以建議請主辦機關研本案將採一般徵本路用地取得方式一、建議事項一、1十米聯絡道路定區於個案變更說明會區段徵收方式並出具同提意見。收及區段徵收兩問題係屬縣府權二,併本表編號時政府代表表示該聯絡意書,提供先行使用土理由:種模式由地主自責,建議由縣府依1決議文。陳情人:羅閔道將採一般徵收及區段地闢建道路時,政府是係開發方式及執行行擇一方式辦相關規定決定採區二、建議事項三,源徵收兩種模式處理,可否應同時具體回應,何事宜。理,其安置計畫請段徵收或區段徵收本會已納入考是於計畫書內並未明示時辦理區段徵收及現有高鐵局統一處理。與一般徵收併行。量。,老實說,對政府說一房舍拆除後在土地發回套做一套之模式早已見建築前,其具體之安置怪不怪,請具體表明。計畫。否則到時像本縣中埔和睦地區規定要辦市地重劃之地區,只要政府說評估或地主意願不高而不論其是否有損民眾權益,一擺十數年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意見嘉義縣政府意見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決議而不予辦理,則民冤何處可伸?二、如以嘉義縣評估其區段徵收實不可行,未何不向南移,儘量利用台糖土地而以一般征收方式取得,較實際些。三、請內政部都委會委員以最專業之知識,幫小老百姓審慎選則一適當之路線,不要太過短視,最好可與嘉義車站以捷運銜接才是百年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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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標示:高鐵聯外道路之闢建導由地主選擇參加區段徵田地取得部份,建同編號13意見。併本表編號1決議1致地主之損失,請以辦收或領取徵收補償費。請由地主選擇參文二。陳情人:理區段徵收取得用地,加區段徵收或領黃○○秀倘無法及時配合道路闢取徵收補償費。建,由地主先行提供使用,並由政府發相當之獎勵金或租金,再辦理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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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標示:五十米計畫道路範圍內建議以市價加四成為徵田地取得部份,建有關本路用地徵收併本表編號1決議1溪東段二五六的私有地若採一般徵收收費,若以後辦理區段請由地主選擇參補償費問題係屬縣文二。地號損失會很大。徵收再無息償還前徵收加區段徵收或領府權責,建議由縣陳情人:款領回抵價地。取徵收補償費。府依相關規定辦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意見嘉義縣政府意見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決議鄭○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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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標示:一、高鐵聯絡道希望能由地主選擇以上二種方田地取得部份,建同編號13意見。併本表編號1決議1採徵收或由地主先行提法。請由地主選擇參文二。陳情人:供使用以後區段徵收發加區段徵收或領賴○村回地主五十%的土地。取徵收補償費。二、希望若先行提供使用時政府能支付地主的生活津貼。二、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一)馮○娟君等人八十九年四月八日、五月十七日、六月五日陳情請本於公平正義原則處理1、高鐵與聯外道路興建必然要徵收私有土地,應選擇損害最少的地點、方法。2、航高限制問題。3、規劃單位應就民眾所提規劃建議案評估,不應憑空冒出第四條偏南之民眾陳情案。4、非都市計畫區與嘉義市都市計畫路段已定案,並不確實。5、應尊重民眾建議截彎取直案等由乙案。(二)司法院刑事廳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八九)廳刑三字第一四三三一號函、監察院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八九)院台業貳字第八九○七○四七五七號函轉來馮○娟女士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陳情書,陳情因嘉義縣政府提出之書面評估不確實而導致本會專案小組決議不採民眾建議方案,其決議影響嘉義縣太保市北新里、南新里、麻魚寮里三里里民權益及阻礙地區發展,請主持公道,並查相關人員有無瀆職及偽造文書之責任乙案。(三)馮○娟君等人八十九年七月十日陳情高鐵站聯外道路(嘉義-太保五十米計畫道路)案,為民等蒙部長接見並裁示本案勿捨直取彎,以免造成量費公帑及增加通車時間在案,期請遵照部長指示辦理乙案。(四)呂穗枝女士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陳情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發布新聞稿略以:「太保與嘉市五十公尺聯外道路闢建工程配合都計訂定,縣府堅持按原路線發包施工」(見台灣時報),且縣府掩飾航高問題評估報告,此種「先做結論,再找理論」殊有不妥乙案。(五)本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一一三九一號函交下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八九府工都字第八三七七一號函轉葉○成先生(含銪鑫企業有限公司等)陳情高鐵站區聯外系統嘉義太保至嘉義市新闢五十公尺計畫道路工程(7K+300-7K+900),經縣政府派員調查擬採雙邊拓寬方式辦理,因八十六年間已單邊徵收十二公尺計畫道路,此次徵收規模更甚於前,其公平性何在乙案。(六)馮○娟君等人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陳情高鐵站聯外道路(嘉義-太保五十米計畫道路)案,嘉義縣政府不尊重南、北新里民聯合陳情及為避免時程延誤不顧程序乙案。(七)呂穗枝君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陳情高鐵站聯外道路(嘉義-太保五十米計畫道路)案,為求公平正義與交通安全考量,應改採截彎取直路線,期可節省工程經費及避免彎路帶來之交通危險,以修正現有十二公尺道路單面向南拓寬之不合理狀況乙案。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情人:南新里葉○成先生北新里葉○德先生等共八十五人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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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吾等數十年、數百年所賴以維生的田地,經徵收後之餘田,雖名目上改為住宅區建築用地,但依本縣及城鄉的工商發展情形來看,在未來二十年內大約還只能繼續維持農耕使用,如此人民喪失土地,政府又無分毫補償,還要再面對著地目變更後的地賦重稅及未來必然踵至的各種重稅,無異是慢慢地、完全地剝奪人民的土地,人民何以維持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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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段徵收, (據縣府派員於說明會當場宣佈) 政府與地主分配為六:四比例的土地,地主平白損失六成土地,顯然極不合理的制度。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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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臨該計畫範圍的南方便是台糖中島農場,中島農場往西移至高鐵車站間還有其他農場,往東至嘉義市區也有水利地及大排水溝。而該計畫的主要用途在於闢建一條自嘉義市區至高鐵車站的五十米寬連絡道路,如將這條連絡道路往南移約三百公尺,便有上述擴大公有地可資建設,政府應循此規劃才恰當,不應奪民維生之地,而閒置公有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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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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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開發方式建議微詢主辦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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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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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連絡道路線規劃係縣、市政府研提,建設計畫報奉行政院核定在案。規劃原則係儘量利用廢棄台糖鐵路並考量高鐵站址方位,多利用農業地帶,應屬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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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糖廠土地非屬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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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發方式執行事項宜請主辦機關研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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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路路線係縣市政府所研提已多利用農地,應屬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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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路用地取得方式問題係屬縣府權責,建議由縣府依相關規定決定採區段徵收或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併行。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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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道路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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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之建議規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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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併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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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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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書未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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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得以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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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辦理,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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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取得方式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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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般徵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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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以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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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辦理,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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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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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交流道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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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區計畫︵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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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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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內擬變更案
-
之區段徵收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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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評估併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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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陳情人:吳○柏先生吳○松先生等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過溝小段七九
一、
七九四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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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過溝小段請不要與南新或其他路段及非屬 50米道路旁的土地一起分配。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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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相關變更案期能依市地重劃辦理較為公平,也可降低地主之抗爭。若以區段徵收在細部規劃上做好公共設施等計畫,以讓地主們樂意接受。發回抵價地時能以原區域為原則,並參考原土地位置分配相似位置之土地不要圖利特定人士、才符合公平原則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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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請主辦機關研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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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係屬開發方式及執行事宜。本路用地取得方式問題係屬縣府權責,建議由縣府依相關規定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陳情人:馮○娟小姐呂○忠先生葉○財先生呂○地先生黃○亭先生陳○治先生葉○旺先生等七人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陳情理由:
-
陳情人等位於計畫道路旁,若政府此道路是必須闢建,在不能取消或改道的情況下,我們是舉雙手贊成採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失用地,但依平均地權第五十四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為顧及農民之權益及防止政府冠上剝奪農民土地之臭名。
建議辦法:
-
一、 擬請以大於百分之五十辦理區段徵收。
-
二、 陳情人等原本就位於十二米道路旁較其他之農地無面臨道路之情況不同,理應優先選擇位於五十米道路旁,且其面臨路之寬度應按可取得抵價 地之比例調整,而不是全部參與抽籤。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請主辦機關研提意見。
-
理由:係屬開發方式及執行事宜。
-
1本路用地取得方式問題係屬縣府權責,建議由縣府依相關規定辦理;
-
2至區段徵收之抵價 地 發 回 比例,亦請縣府考量開發財務計畫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陳情人:羅○居先生蕭○忠等五十三人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陳情理由:
-
一、嘉義交流道特定區住宅用地尚有 3/4 之土地未開發,實無法再區段徵收,變更地目增加住宅用地之必要。
-
二、嘉南大圳以東已有規劃連絡道路直接到高鐵車站、實無理由再區段徵收,嘉南大圳以西之土地作為高鐵連絡道路之用。
建議辦法:
-
高速鐵路連絡道路實是全民之利益,並非僅是嘉義交流道特定區農民之利益,所以請求政府比照高速鐵路徵收辦法提高地價近市價專款徵收,不要讓農民來承擔高速鐵路連絡道路用地損害農民利益。
業務單位回覆:
-
一、建議未便採納。
-
二、有關開發方式建議微詢主辦機關意見。
-
理由:
-
1.本連絡道路線規劃係縣、市政府研提,建設計劃報奉行政院核定在案。規劃原則係儘量利用廢棄台糖鐵路並考量高鐵站址方位,多利用農業地帶,應屬合宜。
-
2.開發方式執行事項宜請主辦機關研提意見。有關本路用地徵收補償費問題係屬縣府權責,建議由縣府依相關規定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陳請人:黃○三先生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陳情理由:
-
編造做貨物轉運中心、已有十五年以上,而且又不徵收也不改編顯有不合理。如果要移轉買賣又要繳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六十增值稅,總賣價要繳納增值稅還不足。如此計畫政策使老百姓 對政府失去信心叫苦 連天。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不予討論。
-
理由:本次變更並未劃設貨物轉運中心之分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陳情人:賴○樺先生等二十四人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陳情理由:
-
一、高鐵五十米連絡道路用地之徵收,應朴子線鐵路為中心向兩旁徵收,不應採單向 徵收,否則將引起南向面地主之抗議,徒增紛爭,難以協調。
-
二、嘉南大圳西向土地已參加過農地重劃,一公頃土地已扣除零點參公頃。而連絡道路兩旁並未規劃其他公共設施。
建議辦法:
-
一、辦理區段徵收時,地主所分配之持分應高於百分之四十始為合理,否則層層剝削地主權益,將引起民怨。
-
二、道路開闢後,道路兩旁規則劃為住宅區部份,地價稅應於開發使用後才開徵,否則將造成地主不合理之財務支出。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不予討論。
-
理由:區段微收配地比率及地價稅規定非屬都市計畫變更事項。有關區段徵收之抵價地發回比例問題係屬縣府權責,請縣府考量開發財務計畫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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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事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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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本表編號1決
-
議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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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事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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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地價稅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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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非屬本會
-
權責,不予討
-
論。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陳情人:鄭○坤先生等三十四人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陳情理由:
-
一、嘉南大圳以東已有規劃50米連絡道路直接聯接高速鐵路車站,實無理由再區段徵收嘉南大圳以西之土地作為連絡道路之用。
-
二、區段徵收變更地目對農民來說並無實質上的好處,不僅影響到耕作面積、更增加農民許多不必要的煩惱,如稅金問題,何況嘉義交流道特定區住宅用地尚有2/3 土地未開發實無再增加住宅用地之必要。
建議辦法:
-
50米高速鐵路連絡道路實是全民之利益,並非僅是嘉義交流道特定區農民之利益,所以請求政府比照高速鐵路徵收辦法提高地價近市價專款徵收,不要利用區段徵收名義把利益全推給農民而由農民來承擔50米連絡道路之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
一、建議未便採納。
-
二、有關開發方式建議微詢主辦機關意見。
-
理由:
-
1.本連絡道路線規劃係縣、市政府研提,建設計畫報奉行政院核定在案。規劃原則係儘量利用廢棄台糖鐵路並考量高鐵站址方位,多利用農業地帶,應屬合宜。
-
2.開發方式執行事項宜請主辦機關研提意見。有關本路用地徵收補償費問題係屬縣府權責,建議由縣府依相關規定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陳情人:葉○成先生等八十二人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陳情理由:
-
一、吾等數十年、數百年所賴以維生的田地,經徵收後之餘田,雖名目上改為住宅區建築用地,但依本縣及城鄉的工商發展情形來看,在未來二十年內大約還只能繼續維持農耕使用,如此人民喪失土地,政府又無分毫補償,還要再面對著地目變更後的地賦重稅及未來必然踵至的各種重稅,無異是慢慢地、完全地剝奪人民的土地,人民何以維持生計?
-
二、區段徵收, (據縣府派員於說明會當場宣佈) 政府與地主分配為六:四比例的土地,地主平白損失六成土地,顯然極不合理的制度。
建議辦法:
-
緊臨該計畫範圍的南方便是台糖中島農場,中島農場往西移至高鐵車站間還有其他農場,往東至嘉義市區也有水利地及大排水溝。而該計畫的主要用途在於闢建一條自嘉義市區至高鐵車站的五十米寬連絡道路,如將這條連絡道路往南移約三百公尺,便有上述擴大公有地可資建設,政府應循此規劃才恰當,不應奪民維生之地,而閒置公有地。
業務單位回覆:
-
一、建議未便採納。
-
二、有關開發方式建議微詢主辦機關意見。
-
理由:
-
1.本連絡道路線規劃係縣、市政府研提,建設計畫報奉行政院核定在案。規劃原則係儘量利用廢棄台糖鐵路並考量高鐵站址方位,多利用農業地帶,應屬合宜。
-
2.糖廠土地非屬公有土地。
-
3.開發方式執行事項宜請主辦機關研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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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路路線係縣市政府所研提已多利用農地,應屬合宜;
-
2本路用地取得方式問題係屬縣府權責,建議由縣府依相關規定決定採區段徵收或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併行。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陳情人:黃○成先生陳○林先生葉○德先生陳○泉先生林○豪先生葉○成先生等六人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陳情理由:
-
一、南埤路 120 巷為都市計劃已完全完工使用之12M道路,於87年通車利於區域交通,今若含併于高鐵聯絡通路,恐有浪費公帑之虞。
-
二、因 12M 道路之地下除電力、電信、自來水係統外,有一大排水溝,若重建是否符合道路之整體計劃。
-
三、聯絡道路車速甚快,原 12M 道路區域有萬客隆及多家工廠,若合併出入恐有安全之慮,並影響聯絡道之車流順暢。
建議辦法:
-
建議保留嘉義縣太保市南埤路120巷都市計劃原有之12M道路暨設施。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未便採納。
-
理由:
-
1.五十公尺計畫道路包含該區開闢完成 之 十 二 公 尺 道路,並未廢除。
-
2.將來道路設計當兼顧地后服務及區域連絡功能。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陳情人:葉○書先生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陳情理由:
-
一、依內政部 88.3.20台(88)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五三五號公告之圖說自萬客隆點至嘉南大圳路線呈西南向。
-
二、依原路線於跨越嘉南大圳(水溝)需建路橋、將造路橋之引道里大彎度對行車有安全顧慮。
-
三、若能將原路線改為西向(即向北移約 80 公尺 )於通過嘉南大圳之路橋引道彎度可減低行車安全始有保障。
建議辦法:
-
請修正太保高鐵車站至嘉義聯絡道路自萬客隆點至嘉南大圳間路線、由西南改為西向( 即向北移約80公尺)以符行車安全案。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未便採納。
-
理由:本連絡道路線規係縣、市政府研提,建設計畫報奉行政院核定在案。規劃原則係儘量利用廢棄台糖鐵路並考量高鐵站址方位,多利用農業地帶,應屬合宜。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陳情人:呂○忠先生李○東先生葉○河先生葉○旺先生葉○河先生陳○治先生許○海先生徐○生先生黃○亭先生王○是先生陳○蓮小姐呂○林先生呂○地先生葉○淵先生葉○源先生葉○先生馮○娟小姐葉○財先生李○枝小姐等十九人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管事厝
123.65-18.
122.50-1.72-
8.
71.63-6.72-2
72-10.137-3
125-2.134-1.
125-3.70-123
95.95-3號
南新段
884.885 號
水牛厝 125-1
號
陳情理由:
-
道路開闢原應以平均拓寬為原則,政府不能單純以成本考量而使弱勢農民遭受重大損失,要瞭解台灣貧富差距大,若是政府政策均考量工業區之權益、將直接擴大貧富差距,且陳情人馮○娟於86年申請興建農舍,依規定建築物前項保留20米,以供日後開闢道路使用,但政府採單面拓寬,勢必將此新建築物拆除,又再次顯現政府政策未充份考量,以致農民辛苦建立的家眼睜睜見其被拆除,於心何忍,建請採平均拓寬保留建築物,以符政策之措施。
建議辦法:
-
高鐵太保站至嘉義站50米計畫聯絡道路,在嘉義縣沿台糖舊鐵道建請採南北二面平均拓寬25米以符公平之原則。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未便採納。
-
理由:路線規劃除以鐵道為中心線之原則,尚須兼顧雙邊之原計畫分區及路線轉折之實際需要加以調整。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陳情人:羅○源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五
十米聯絡道路
陳情理由:
-
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特定區於個案變更說明會時政府代表表示該聯絡道將採一般徵收及區段徵收兩種模式處理,可是於計畫書內並未明示,老實說,對政府說一套做一套之模式早已見怪不怪,請具體表明。
建議辦法:
-
一、明確表示如同意以區段徵收方式並出具同意書,提供先行使用土地闢建道路時,政府是否應同時具體回應,何時辦理區段徵收及現有房舍拆除後在土地發回建築前,其具體之安置計畫。否則到時像本縣中埔和睦地區規定要辦市地重劃之地區,只要政府說評估或地主意願不高而不論其是否有損民眾權益,一擺十數年而不予辦理,則民冤何處可伸?
-
二、如以嘉義縣評估其區段徵收實不可行,未何不向南移,儘量利用台糖土地而以一般征收方式取得,較實際些。
-
三、請內政部都委會委員以最專業之知識,幫小老百姓審慎選則一適當之路線,不要太過短視,最好可與嘉義車站以捷運銜接才是百年大計。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請主辦機關研提意見。
-
理由:係開發方式及執行事宜。本路用地取得方式問題係屬縣府權責,建議由縣府依相關規定決定採區段徵收或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併行。
部都委會決議:
-
一、建議事項一、
-
二,併本表編號
-
1決議文。
-
二、建議事項三,
-
本會已納入考
-
量。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3
陳情人:
陳情人:黃○○秀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陳情理由:
-
高鐵聯外道路之闢建導致地主之損失,請以辦理區段徵收取得用地,倘無法及時配合道路闢建,由地主先行提供使用,並由政府發相當之獎勵金或租金,再辦理區段徵收。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4
陳情人:
陳情人:鄭○魁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溪東段二五六
地號
陳情理由:
-
五十米計畫道路範圍內的私有地若採一般徵收損失會很大。
建議辦法:
-
建議以市價加四成為徵收費,若以後辦理區段徵收再無息償還前徵收款領回抵價地。
業務單位回覆:
-
有關本路用地徵收補償費問題係屬縣府權責,建議由縣府依相關規定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5
陳情人:
陳情人:賴○村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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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鐵聯絡道希望能採徵收或由地主先行提供使用以後區段徵收發回地主五十%的土地。
-
二、希望若先行提供使用時政府能支付地主的生活津貼。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