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4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板橋(浮洲地區)主要、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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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41
案件id
MOIO5041-4-005-b5079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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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經前台灣省都委會第五四三、五四四次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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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通過,並准前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八三五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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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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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計畫書第四五頁「八、其他:有關計畫區南側範圍調整增設之部分河川區及捷運系統用地,依省都委會八十七年元月十四日第五四四次會議決議『應依規定補正行政程序問題』」乙節,查上開擬調整增設之河川區及捷運系統用地超出公開展覽範圍,爰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北縣政府詳予查明是否超出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報奉行政院核可新訂板橋都市計畫案之範圍、面積,如未超出原奉行政院核可之新訂都市計畫範圍、面積,而僅屬都市計畫書、圖不符性質者,則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如超出原奉行政院核可之新訂都市計畫範圍、面積,應請轉知台北縣政府依部頒「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另循行政程序報經內政部核可,再依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內據以辦理,以資適法。此外,上開擬調整增設之河川區及捷運系統用地超出公開展覽範圍,應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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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立台灣藝術學院函請將其大專用地北面之學校用地指定為大專用地乙案,據台灣省政府及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陳情位置現況為僑中使用之學生宿舍,及計畫書已載明略以:『供國立台灣藝術學院、台北縣政府及僑中等單位使用』,尚無不妥,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七、案准台北縣政府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二五四八六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重行報部核定,惟查部分內容與上開本會第四五三次會議決議不合及涉及本新訂都市計畫規定應整體開發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可行性評估等事項,爰再提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九六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區段徵收可行性涉及本部地政司刻正辦理之行政院交本部會商相關單位研商解決內容,及其因應調整相關排除區段徵收範圍之實質計畫內容等,因案情複雜,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八、嗣經台北縣政府再以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三八四六九0號函檢送「擬定板橋(浮洲地區)細部計畫案」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爰依本會前開決議併案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賴委員美蓉召集徐委員淵靜、周委員志龍、林委員大煜、汪委員桂生、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二月十二日、二十一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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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依「除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外,原則上應暫緩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執行要點」第八項暨內政部八十一年一月八日台內營字第八00三九二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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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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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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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人民或團體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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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報本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四五三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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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案屬市(鎮)計畫,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爰本案案名應修正為「擬定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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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內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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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新訂都市計畫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並為落實本部報奉行政院核示原則同意備查之「城鄉景觀風貌改造運動」實施計畫,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及住宅區之興建、改建,應妥予整體規劃設計,加強環境美化、綠化等功能,以提高計畫品質,塑造獨特之地區景觀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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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新訂都市計畫案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之比例僅為百分之七.七六,未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惟據台灣省政府及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劃設之再發展區面積約達六十公頃,將來申請整體開發者,應自願捐贈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須至少劃設申請開發基地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之土地作為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使用,爰同意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應將上開列席代表說明事項納入計畫書內規定,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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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機關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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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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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發方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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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訂都市計畫開發方式(第四七頁)規定略以:『原則上係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因計畫區為一已發展社區,且人口密集,合法房屋眾多,為考量未來執行有因難時,可依【都市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乙節,經查尚符實際發展需要,惟考量為避免牴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與日後是否核發建照等執行疑義,應確實依照部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可行性評估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應於計畫書內補具由台北縣政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及研訂其開發期程,以符規定,並利執行查考;至於本案所擬之『都市計畫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部分,併請參考八十七年八月廿五日本會第四四五次會議審決通過『擬定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案』之『再發展地區再開發管理規定』,酌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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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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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八七台省都字第三四五一號函轉該省議會張議員清芳服務處建議於土城市貨饒,日和里西側大漢溪東側增設文中用地乙節,查本計畫區內已劃設二處國中用地,本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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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豐隆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陳情列席本會說明,請將該公司所有土地列為再發展區之『商業區』,以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並提高容積率為百分之八百乙節,經該公司代表數度列席本會說明陳情事項,並由台灣省政府、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計畫案於台灣省都委會審議時已就再發展區之劃設原則詳予考慮,並已同意本陳情位置列入再發展區,及本計畫案之再發展區皆劃設為住宅區及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之外。且將來本基地進行開發時,自可依本計畫所擬『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之獎勵規定申請辦理整體開發,以提高建築容積,爰本項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辦理,該公司陳情事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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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北縣政府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八七北府工都字第二一九三四四號函轉板橋市民代表楊嫦娥女士陳情早日實施並放寬住宅區與商業區容積率乙節,洽悉,有關放寬容積率乙節,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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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板橋市公所函關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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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院退縮一公尺』部分,建議修正為『退縮三公尺以上』乙節,經查為提升當地生活環境品質,核屬需要,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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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院退輔會函建議將劃設為『國小用地』之台北紙廠予以保留,如台北紙廠保留後,本計畫區之學校用地如不足,同意由劃設供榮工公司(原榮工處)使用之『機關用地』內檢討補足,以作為本案替代方案乙節,經該會列席代表詳予說明替代方案,及台灣省政府、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替代方案之位置距原草案劃設之『文小四』用地位置約二百公尺,影響學校服務範圍不大,原則同意採納,並修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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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小四』用地位置修正為『台北紙廠專用區』,並同意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惟應提供該專用區面積百分之四十土地,於該會管有土地中調整劃設為相關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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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小四』用地範圍等面積調整移至原『文中二』用地位置,並原『文中二』用地剩餘之土地則併毗鄰之體育場用地重新規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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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文中二』用地範圍等面積調整至『機二』用地位置,原『機二』用地範圍剩餘之土地劃設為可建築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並應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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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機二』機關用地(供榮工處使用)部分,予以刪除。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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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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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1、末段增列:惟將來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儘量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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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3、末段修正為:爰應儘量調整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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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於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所提開發方式之建議修正內容對照表(附表一),其中建議修正內容一、二原則同意,併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5辦理;建議修正內容三部分、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不予採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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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擬定板橋(浮洲地區)主要、細部計畫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二五四八六三號函、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三八四六九0號函檢送依本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四五三次會議決議重行修正報部核定之主要及細部計畫書、圖通過:(一)有關台北縣政府前開號函關於本案區段徵收事業財務計畫勉屬可行之條件,查業由該府報行政院核示,並奉行政院交下由本部地政司議復中,爰本案區段徵收事業財務計畫部分,建議應俟行政院核示後依照辦理,並納入細部計畫書補充敘明,俾利執行查考。(二)本新訂都市計畫案主要及細部計畫書之製作,建議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有關主要與細部計畫應分別表明之事項,予以分別載明,以資適法。(三)查本案自台北縣政府八十四年辦理公開展覽迄今,因土地徵收條例相關等規定公(發)布施行,致區段徵收財務負擔加劇,為兼顧區內環境品質及減輕區段徵收財務負擔,爰建議同意台北縣政府所提下列各點修正計畫內容:1、本案前提經本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四五三次會議審議,其中決議三、(二)略以:「查本新訂都市計畫案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之比例僅為百分之七.七六,未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惟據台灣省政府及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劃設之再發展區面積約達六十公頃,將來申請整體開發者,應自願捐贈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須至少劃設申請開發基地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之土地作為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使用,爰同意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應將上開列席代表說明事項納入計畫書內規定,據以執行。」,爰建議同意台北縣政府所提調整修正後之計畫內容,有關公園、體育場所、廣場、兒童遊樂場、園道(二分之一面積)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之比例仍維持百分之七.七六,修正後之公共設施明細表、土地使用面積表、修正內容及示意圖詳附件一、二、三。2、台北縣政府依照本會上開決議修正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再發展地區管制要點(附件四、五),增訂有關都市設計、退縮建築、自行提供公共設施等規定,查係屬細部計畫內容,依照本會審議通過之簡化細部計畫案審議方式,建議同意該府所提修正內容。3、修正後之體育場用地面積僅二.六六五公頃,未達「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最小面積三公頃之標準,惟據台北縣政府及板橋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該體育場用地鄰近之國立藝術學院及華僑中學皆已開闢完成,其附屬之運動場亦可提供附近居民使用,爰建議同意該府之修正意見。4、為補足本計畫區公共停車空間需求,新劃設之文小一、文小二、文中二用地及兒一及公六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辦理時,建議應優先興闢地下停車場。5、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建議同意台北縣政府所提意見:將再發展區、河川區、捷運系統用地、鐵路用地、高中、大專、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機關用地(中央氣象台、經濟部水利處、國防部使用)、體育場用地、公六用地及特二號道路用地等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並由開發單位整體評估並分期開發之。至於該府所提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如屬緊急工程且已編列預算者,得改一般徵收方式興闢之,惟土地所有權人得保留參與區段徵收之權利乙節,建議該府應依本部地政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八十九地司(四)發字第八九00四五九號書函提意見略以:「對於保留分配權之可行性先予評估,並就可能產生徵收後又辦理撤銷徵收的後遺症以及宜否於土地登記簿上加註承諾事項等,研擬具體因應對策」於執行時妥予考量。6、建議同意該府所提將本案計畫目標年由民國九十四年調整為民國一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