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4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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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41
案件id
MOIO5041-4-018-b14c8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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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四三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府都二字第八七○九八一七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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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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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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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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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公民或團體對本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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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前委員博雅、黃前委員武達、辛委員晚教、徐委員淵靜、陳委員銀河、鄭前委員可誠及倪委員世標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陳前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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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赴現場勘查,並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月十八日、十月十二日、二十九日、十一月十日分別召開五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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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請修正為「台北市都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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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第九四頁,有關「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說明書及其相關規定,應列為計畫書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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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第九五頁,工業區檢討原則(3)修正為「未整體開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者,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並增列(7)「前開各項原則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者,應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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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第九五頁,增列(4)「前開各項原則涉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者,應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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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第九六頁,保護區檢討原則(2)經檢討後無適用地區,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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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書第九六頁,學術休閒文化園區部分,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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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書第一四○頁,其中車站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如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可不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限制之規定,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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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書第一四一頁至一四三頁「玖、其他說明事項」第六、七、八、九、十四項,因涉及尚未定案及有關建議事項,建議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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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應敘明本案回饋原則,以利審議及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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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案除本會審決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之修訂計畫內容者外,其餘先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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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修訂計畫內容詳附件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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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件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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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附帶建議:請台北市政府應就左列二點研究辦理,供未來相關都市計畫審議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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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整合全市都市計畫書、圖(如發展方向及構想、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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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市日、夜間人口數及發展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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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台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府都二字第八九○八七二五四○○號函檢附修正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並經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二二六號函核定,請該府依法發布實施有案。復經該府九十年一月二日府都二字第八九一一三六四九○○號函請覆議,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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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第四七六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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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內政部六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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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盤檢討案係為配合台北市二十一世紀之發展,因應南港地區鐵路地下化、捷運系統、北二高、北宜快速道路及環東基河快速道路等交通建設計畫之籌建,以及經貿園區、基隆河截彎取直新生地等重大土地開發計畫之推動,重新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型態及交通系統,並研擬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原則同意台北市政府所提之規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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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案為主要計畫之通盤檢討,如有屬於細部計畫之內容,應另行依細部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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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計畫書內尚未定案之檢討內容,如聯勤二○二廠擬規劃為學術休閒文化園區等相關內容,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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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補充南港區計畫人口數及產業發展預測等資料,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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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涉及計畫書圖格式、圖例製作疑義,因非屬本會審議權責之覆議內容不予討論及左列各點外,其餘應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二二六號函核定內容辦理,並退請台北市政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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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案內變更為策略型產業區部分(即修訂計畫內容編號I-3-1、I-3-2、I-3-3、I-3-4、I-8(變更為住宅區部分除外)、PSC-2),其原規劃意旨係維持第三種工業區之使用性質,並引進策略性產業,不涉及工業區變更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事項,應請台北市政府正式行文說明上開事項,並修正新計畫名稱為「...工業區」後,原則同意,惟仍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妥予規範該工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及配合修正原報計畫內容之附帶條件規定,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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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及台北市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廠產業工會逕向本部陳情編號I-6暫緩核定該段主要計畫,重新針對南港輪胎公司之整體開發計畫、財務計畫與員工權益保障之配套措施進行審議,或增列有關「有關年資結算、協助轉業、優先雇用...等員工權益事項與工會協議完成後使得開發、建築」之保障勞工權益決議項乙案,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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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號函釋「都委會之附帶決議事項如屬都市計畫書圖所應表明事項,且不牴觸都市計畫有關法令規定者,其發布實施自有效力,否則縱使發布實施亦不生效力」有案,故本計畫內容涉及現行法令規定部分,如中央有明確法令規定者(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應依其規定辦理,並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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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軍事禁限建範圍線應配合樁位測定成果套繪於細部計畫圖上。此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配合軍事禁限建內容調整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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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保護區變更為其他分區,涉及山坡地使用限制者,應依內政部或台北市政府訂頒有關平均坡度限制規定採較嚴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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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補具全市各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表、本案通盤檢討前後面積對照表、各變更計畫內容原計畫與新計畫面積,以及本案檢討後各類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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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補充本計畫檢討修正後交通、停車之評估,確保本案檢討後交通容量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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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容積獎勵在容許發展總量管制下,同意台北市政府建立適當機制,增列總獎勵五○%之上限規定,並應視個案情況調降總獎勵上限規定,以避免超量獎勵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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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就全台北市都市防災需要,參考相關研究成果(含斷層帶示意圖),據以修正計畫書「附件二、防災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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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充本案擬變更內容之整體規劃構想或原則(如特定專用區允許不同使用項目之檢討原則),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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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關計畫書內容,請台北市政府依左列各點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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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案名,同意照該府於會中所提書面意見修正為「修訂台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此外,計畫書封面「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