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41-審議事項-第十八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快速道路系統整體發展計畫─台北縣側環快南端銜接點延伸至五重溪段工程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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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041
案件id
MOIO5041-4-019-117b0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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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委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第二九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二月五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一五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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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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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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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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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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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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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援引之法令依據,請縣府補附符合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原規定省興建重大設施,已調整為縣(市)興建重大設施之認定標準、核准機關及申請變更程序等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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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道路之用地取得與開闢工程所需經費之籌措,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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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台北縣都委會決議「請新店市公所將所補充之交通、防洪及生態等相關資料修正納入計畫書」乙節,應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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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開發主體究係台北縣政府或新店市公所或其他相關單位,應確實查明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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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新店市公所列席代表與會口頭所提擬增加用地路權範圍乙節,應請台北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於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同意變更,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內容,否則應再提會審議。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