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11-審議事項-第五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訂定桃園市(含大樹林地區及部分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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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11
案件id
MOIO5111-4-006-b4d85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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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訂定桃園市(含大樹林地區及部分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業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八五次會審議通過,因桃園縣政府對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有關建築退縮及設置停車空間之規定,認為執行有困難,爰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覆議,並以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一二八六四號函檢附覆議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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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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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覆議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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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辛委員晚教、賴委員美蓉、李委員威儀等四位專家委員及陳委員銀河熱心公益委員共五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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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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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召開審查「訂定桃園市(含大樹林地區及部分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覆議」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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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照桃園縣政府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府城鄉字第三四三四四號函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修正通過:(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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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訂定桃園市(含大樹林地區及部分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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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縮建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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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內各使用分區(農業區、保護區除外),臨接計畫道路未達十五公尺者,至少退縮三點五公尺建築,臨接十五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二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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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空間設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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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