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11-審議事項-第六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訂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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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11
案件id
MOIO5111-4-007-0727e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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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訂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業經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一五七四三九號函核定,因桃園縣政府對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四點商業區、住宅區之容積率規定、第十七點之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及第十八點之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規定...等,認為執行有困難,爰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覆議,並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四二一一八號函及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七九七三七號函檢附及補送覆議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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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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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覆議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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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辛委員晚教、賴委員美蓉、李委員威儀等四位專家委員及陳委員銀河熱心公益委員共五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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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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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召開審查「訂訂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覆議」案小組意見(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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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訂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覆議內容綜理表縣都編委員本會專案小組核定條文覆議事項一第二點商業區內建築物之(一)住宅區、商業區照案本計畫區計畫人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容積率分別修正通過。口一五○、○○○人,住宅區面積五得大於左表之規為不得大於二四一八.七八公頃,定:O%、三六O%。商業區面積三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理由:本計畫區二.二八公頃,以商業區八O%三五O%屬新興發每人五○平方公地區,為尺居住樓地板面第四點住宅區(不含第三點因應未來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規定之農宅示範村)都市發展宅區百分之一三之建蔽率及容積率需要,爰五及商業區百分不得大於左表規酌予提高之二八五,原核定定:容積率。內容已考量實際高容積率,故建議住宅區六O%二OO%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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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七點本計畫停車空間(二)土地使用分區管照案建議參照桃園縣之設置規定如附制要點第十七點修通過。政府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府表: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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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字第三四三「本計畫區建築基四四號函送「土地地面積達一、OOO使用分區管制要平方公尺者,其停點之退縮建築及車空間之設置規定停車空間設置標如附表,未達一、O準」修正為:「住宅區、商業區之建OO平方公尺者,築基地於申請建則依建築技術規則築時,其建築總樓有關規定辦理。」地板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理由:為避免停車(含)以下者,應空間設置標留設一部停車空準過於嚴間,如超過二百五苛,造成小基十平方公尺者,超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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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三無(三)增訂「本計畫區內照案考量本計畫區停之公共設施用通過車場用地不足,建議修正為:「本計地,得依『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畫公共設施用地施用地,得依『都多目標使用方案』市計畫公共設施之規定作多目標用地多目標使用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理由:依公共設施目標使用,並應優場,供公共停車使用方案規用。」定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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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四)增訂「建築基地連照案建議參照桃園縣政續臨接建築線廿通過府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府城鄉字五公尺,不均深度第三四三四四號函達廿公尺以上,且送「土地使用分區管基地面積達五OO制要點之退縮建築平方公尺以上及停車空間設置標者,應依照『桃園準」修正為:「計畫縣都市計畫區騎內各使用分區(農業區、保護區除外),樓地設置標準』之臨接計畫道路未達規定退縮無遮簷十五公尺者,至少退人行道,未達騎樓縮三點五公尺建設置標準者,應退築,臨接十五公尺縮三公尺以上建(含)以上者,至少築。」退縮四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理由:本縣道路路用地,均應退縮四公輻多狹尺以上建築,退縮部窄,騎樓分得計入法定空設置效果地;該退縮部分應自亦未彰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二公尺寬之人行顯,為改步道,其餘部分應植善人行空栽綠化。但基地情形間,街道特殊經提桃園縣都景觀,創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造都市風(或審查小組)審查貌,爰增同意者,從其規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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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十八點為鼓勵基地整體合刪除第十八點照案查「台灣省建築併建築使用及設置理由:有關建築基地綜通過物增設停車空公益性設施,訂定合設計鼓勵規間鼓勵要點」,左列獎勵措施:定,現行法令已已配合台灣省(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有規定,為避免政府功能業務開放空間獎勵部份法令競合爰參與組織調整,由依內政部訂定「實施照本會審議其該府通函溯自都市計畫地區建築他案例予以刪八十八年七月基地綜合設計鼓勵除一日起停止適辦法」規定辦理。用,且本部修正(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發布之建築技地板面供左列使用術規則建築設者,得增加所提供之計施工編第五樓地板面積。但以不十九條之二規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定業改由縣該基地容積率二百(市)政府訂分之卅為限。定,故除建議將1、私人捐獻或設置第十八點第三圖書館、博物款刪除外,其餘館、藝術中心、維持原核定內兒童及青少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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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者人特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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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用,並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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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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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十九點商業區、住宅區設刪除第十九點照案同意刪除置廣告招牌依左列理由:有關告招牌設置通過規定:規定,現行法(一)設置之廣告招牌不令已有規定,得遮掩有效採光面積。為避免法令競(二)廣告招牌之面積不合爰參照本會得大於建物該層正面審議其他案例總面積之四分之一。予以刪除廣告招牌不符突出建築線一公尺,突出牆柱面十公分以上者離地面高度不得低於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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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二O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乙位,超過一二O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一二O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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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總樓地板面積六O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舞廳、咖啡廳、酒家、俱樂部、乙位,超過六O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六O夜總會、保齡球館、室內遊藝場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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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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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貨商場、百貨公司、商場(店)總樓地板面積七O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餐廳、飲食店、超級市場等類似乙位,超過七O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七O用途建築物。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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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公、事務所、金融類似用途建總樓地板面積六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築物。置乙位,超過六十五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六十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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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館、國際觀光旅館等類似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八O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物。乙位,超過八O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八O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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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會堂、體育館、室內游泳池、總樓地板面積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設展覽場、博物館、紀念館、文教置乙位,超過七十五平方公尺者,每增加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七十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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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院診所等類以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OO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乙位,超過一OO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一OO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設乙位,或每滿五個床位設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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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五O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乙位,超過一五O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一五O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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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一、大專以上學校基地面積二五O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乙位,超過二五O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二五O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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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中職以下,每班級設置一.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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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運輸服務業以營業車量數之三分之二為停車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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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殯儀館總樓地板面積八O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乙位,超過八O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八O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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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一五O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乙位,超過一五O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一五O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設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