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1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新竹縣政府函為「擬定竹東都市計畫(原機四用地)細部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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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11
案件id
MOIO5111-4-013-c2673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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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第五○三次會審議決議:「本案係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使用價值較高之商業區,其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偏低(僅百分之三十三),請縣政府酌予調整提高,並考量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及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補充詳細書面資料後再提會討論。」,並經新竹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後以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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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府工都字第四○四九五號函檢送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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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竹東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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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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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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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擬定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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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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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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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合原變更計畫之內容,將本案案名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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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竹東都市計畫(原機四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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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係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使用價值較高之商業區,為回饋地方並考量市地重劃之可行性,無償提供之停車場用地面積比例修正為百分之三十五(界線向北平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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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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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為提昇商業區之環境品質,於第二點增列:「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二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二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二)有關第三點部分,停車場作立體停車場使用之最大容積率,參照商業區之最大容積率,修正為百分之三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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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係於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由原計畫機關用地附帶條件變更,且為不影響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本細部計畫區之公共設施不宜再作多目標使用,故將第四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