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1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內埔都市計畫(容積率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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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11
案件id
MOIO5111-4-018-b2156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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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委會第一○二、一○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屏府建都字第五六一五二號函檢送計畫書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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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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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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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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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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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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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訂定內埔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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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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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六、○○○人,住宅區面積一四八.二○公頃,商業區面積六.二五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五十二及商業區百分之一七二,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及百分之三六○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七五。」,「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並請屏東縣政府加強本計畫區公共設施之開闢興建,以提昇本計畫區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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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及適度管制土地使用強度,建議將第四點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及將第五點行政區之容積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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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容積率修正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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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別建議修正之容積率理由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機關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五十。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實施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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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文中、小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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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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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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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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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並參據本會第五○九次會審議「變更潮州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決議訂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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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縮建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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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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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栽綠化,但得計入法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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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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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工業區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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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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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公共設施用地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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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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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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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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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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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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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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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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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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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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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綠美化環境,參考本會審查案例,建議將第十二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商業區應留設三分之一以上、住宅區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修正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