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6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體育場、公園用地為醫療專用區(癌症專屬醫院),部分公園用地、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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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61
案件id
MOIO5161-4-008-840c6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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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委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五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九十年四月四日九十南市都計字第○二二二二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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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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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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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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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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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本部都委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八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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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及台南市政府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南市都計字第二二四三一九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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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夏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黃委員崑山等,共計四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夏委員鑄九擔任召集人。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