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61-審議事項-第八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電磁波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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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61
案件id
MOIO5161-4-009-d7614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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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誠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公司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十)誠信管字第○四一八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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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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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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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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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分別於台北縣政府及林口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假林口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至六月二十二日經濟日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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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二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二八三四二九號函稱)。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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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由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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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變更面積超過○.五公頃,其開發方式係由該公司自行整體開發,惟核與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免辦區段徵收之七項規定不符,仍應由申請人敘明確實無法辦理區段徵收理由及擬自願捐獻土地或代金之替代整體開發方式,報請台北縣政府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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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自願回饋措施部分,應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及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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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就擬變更為電磁波專用區後,其輻射程度對區內、區外環境及人體安全、衛生等影響,研擬隔離措施及具體因應之規範,並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併同相關法令規定之電磁波檢測實驗設置標準規範,納入計畫書載明,俾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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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應依照本特定區計畫規定之山坡地開發限制條件辦理,即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部分不得列入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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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於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前已違規使用,其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部分,仍請地方政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