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6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二案」暨「擬定新店都市計畫(台灣麥芽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廠址)細部計畫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161
案件id
MOIO5161-4-011-61e86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委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第二九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五月四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一六一三六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夏委員鑄九(召集人)、謝委員正倫、游委員以德、羅委員時瑋、倪委員世標、林委員大煜、汪委員桂生等七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及六月二十九日召開二次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一、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補充說明該縣地方產業整體發展政策、新店都市計畫工業區與商業區之發展現況、擬增劃設商業區之區位適宜性與合理性,以及說明本案基地原為配合現況劃設之獨立工業區,周遭亦多為住宅社區包圍,續作工業使用難以發揮工業聚集經濟效益,在基地條件適宜、權屬單純及面積完整之下,配合開發者之主導,有助於補充新店都市計畫商業區質量不足之情形等由意見,尚屬合理,並案准該府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二九七六九六號函意見到署(如附件),爰本案同意變更。
-
二、開發單位與會補充說明之本案擬變更位置及周邊地區之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交通道路服務水準等現況調查分析資料、開發後對周邊地區之交通道路服務水準之衝擊影響,及其因應改善對策,尚屬合理;惟仍應再妥善規劃順暢之人行及車行動線。
-
三、有關交通影響評估部分,同意依據台北縣都委會八十九年十一
-
九、查本案原公開展覽案係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嗣經台北縣都委會八十九年七月六日第二九一次會議審決改為不供住宅使用之商業區,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重新公開展覽,辦理說明會在案,準此,本案計畫書審核摘要表應補正上開二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資料,以資明確。
委員發言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由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月九日第二九五次會議決議,於本開發案營運後五年內每半年應委託專業單位進行交通監測,並研提具體改善計畫。
-
四、本案開發依法如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檢具環保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
-
五、有關開發期程部分,同意開發單位所建議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完成後五年內應開發完成」之規定。
-
六、日後計畫區內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經營管理,開發單位仍應兼顧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性、開放性及活動之可及性,以維護其公共開放空間之品質。
-
七、開發單位於本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補充說明,本案停車空間之供給數量,計有小客車一、四八三輛,機踏車一、一五○輛,均較「建築技術規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或「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等規定為多,爰原則同意開發單位所提意見。
-
八、有關開發者應自願回饋捐獻項目,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規定,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
-
十、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綜理表(如附表)。
附件
-
附表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意見綜理一覽表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開發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決議一、請台北縣政府針對該縣地本案於縣都委會審議時已就變更將整體開發計方產業之整體發展政策、屬性合理性進行通盤考量,有關分畫第2、3、4新店都市計畫工業區與商析詳本案整體開發計畫第2、3、4章摘要列入計業區之發展現況、擬增劃章。畫書內敘明,設商業區之區位適宜性與以資明確。合理性,及工業區變更之處理原則提出評估說明,以作為本案基地使用性質與功能定位之參考。二、縣府依前項意見詳予評估本案商業形態、類別及未來可能引將整體開發計後,如確有變更為商業區入商業活動量已委請專業市場評畫第5章摘要之必要,則擬開發之商業估公司分析,詳如本案整體開發計列入計畫書內形態、類別及未來可能引畫第5章。敘明,以資明入商業活動量為何?請具確。體說明。三、擬變更位置周邊之土地使1、本案已擬具交通影響評估計畫將整體開發計用、公共設施及交通道路書並經台北縣交通局審查認畫第4、8章摘服務水準等現況調查分析可。有關交通道路服務水準現要列入計畫書資料、開發後對周邊地區況分析、開發後周邊地區交通內敘明,以資之交通道路服務水準之衝道路服務水準衝擊影響及其因明確。擊影響,及其因應改善對應改善對策均有說明。策為何?請補充說明,並2、有關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等鄰再評估本案擬劃設公共設近環境現況已說明於本案整體施用地之區位適宜性及基開發計畫第4章。地車行與停車動線之順暢3、另本案之規劃構想則詳整體開性。發計畫第8章。四、事業財務計畫之可行評1、本案之事業財務計畫詳整體開除將整體開發估,及擬變更後之容積率發計畫第9章。計畫有關事業訂定與開發期程應作進一2、變更前後容積率分析詳整體開財務計畫及變步檢討。發計畫p.8-12至8-13。更前後容積率摘要列入計畫3、有關開發期程建議於都市計畫書內敘明外,書中訂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完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開發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決議成後五年內應開發完成」之規其餘准照開發定。單位處理意見辦理。五、停車空間標準,請分別依有關本案停車供需檢討交通影響評併審查意見「建築技術規則」、「都市估計畫書p.72至p.73及整體開發(七)辦理。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計畫p.8-19至8-21,經檢討停車規範」或「都市計畫各種供給可滿足需求。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等之相關規定,檢討比較並補充說明。六、本案開發依法是否無需進1、本案業經台北縣環保局認定無除應補具環保行環境影響評估,應再查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認定明,並檢具環保主管機關2、本案原工廠主要製程為大麥浸無需辦理環境相關證明文件,並補充說泡發芽,其產製麥芽係供釀製影響評估之相明原有工廠有無造成環境啤酒,故無污染之虞。關證明文件污染之情事。外,其餘准照開發單位處理意見辦理。七、鄰近地區上下水道系統之1、依新店市公所「新店市雨水下水准照開發單位開闢情形及相關配合措道系統重新檢討委託規劃」調處理意見辦施。查,基地屬安和排水分區,主理。要排水系統為五重溪,另基地東側臨接之安和路現設有800MRCP之雨水管涵。基地未來流,多餘者則排放至安和路現有雨水管涵。2、經向台北縣環保局查詢基地鄰近地區目前並無污水收集管道。故基地規劃於建物地下層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開發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決議留設污水處理設備空間,將處理符合環保署放流水標準後排7放,並預留未來區外鋪設管線後之接續位置。八、申請開發面積與本部都委內政部都委會決議面積包括同屬准照開發單位會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工十三街廓其他陳情案(東光製藥處理意見辦第四五一次會議決議之廠區土地工變住)面積,本次乃針理。「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對台麥公司土地提出申請。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二案所列五.三○八八公頃之差異,請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