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6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縣政中心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郵政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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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61
案件id
MOIO5161-4-012-2c2c5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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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七八二七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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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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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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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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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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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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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說明,本案係由該府逕予認定,符合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原規定省興建重大設施,改調整為縣(市)興建重大設施之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惟仍應補附相關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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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應納入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增訂附帶條件。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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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用地之相關退縮、綠化及建築型式規定應比照原住三之都市設計構想,其建築計畫需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備後發照建築。」之規定,並修正上開附帶條件「...,其建築計畫書需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備後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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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應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及事業及財務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