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6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內政部個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露營區為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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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61
案件id
MOIO5161-4-015-3164b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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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交通部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交路九十(一)字第○○六六八三號函該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配合國家風景區重大建設,擬依行政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台八五交字第二八二九五號函核定之「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建設計畫第三期五年計畫」,為闢建龍門露營區及周邊環境公共設施景觀工程,串聯規劃興設龍門露營區往草領古道及福隆地區自行車專用道需要,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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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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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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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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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訂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止,分別於台北縣政府及貢寮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年八月二日假貢寮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年七月十六、十七、十八日工商時報合計三日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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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三○五三七三號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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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交通部規劃之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該部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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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台北縣政府九十年七月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二四八一五○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規定表示意見略以:「由於旨揭地號土地係屬原省有之國有保安林地,若申請由露營區變更為綠地後,其日後之開發行為及土地使用仍應依森林法及相關保安林規定辦理,並須先徵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同意後始得為之。」,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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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本特定區計畫案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