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8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長春路北側、慶城街兩側土地』住宅區、特定專用區為金融服務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及「擬訂『
會議紀錄id
MOIO5181
案件id
6HO0F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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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四七七次會議及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第四七八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府都二字第九○○四一一八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
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范委員國俊、陳委員明竺、周委員志龍、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徐委員淵靜擔任召集人。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年七月十日、九月十一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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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本二案係變更主要計畫暨擬定細部計畫案件,依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之「簡化細部計畫案件審議程序案」規定「除計畫內容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政府所訂行政命令、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者,其餘本會不重複作實質審議」之原則,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請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處理。
2.主要計畫部分:(一)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並簡化土地使用分區名稱,有關「金融服務特定專用區」請修正為「金融服務專用區」,並於主要計畫書增列以金融服務為特定目的之功能定位及使用性質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本案細部計畫書規定金融服務區(五)之使用組別、開發建築及回饋另依「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之規定辦理,且金融服務區(五)非屬申請單位(中泰賓館及福華飯店)所有土地,惟為延續長春路商業區之劃設,同意依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建議,比照上開通盤檢討案內相關變更內容,將「金融服務區(五)」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修正為「商業區」。(三)主要計畫案名請依前述內容,配合修正為「變更『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長春路北側、慶城街兩側土地』住宅區、特定專用區為特定專用區、商業區主要計畫案」。
3.細部計畫部分:(一)本案細部計畫書第五頁規定容積率除基準容積率外,尚可依「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規定增加○.五倍容積率、依綜合設計規定提高○.三倍,以及額外提供回饋增加二五%容積率部分,原則同意台北市政府與會代表補充說明意見,惟與之前台北市都市計畫檢討不提高容積率之一般性原則不同,仍請於計畫書內補充說明本案得提高容積率之具體理由及計算依據。(二)本案金融服務區(五)因主要計畫已修正為商業區,細部計畫請配合修正為第二種商業區(特),並依「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有關規定辦理。此外,細部計畫案名請配合修正為「擬訂變更『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長春路北側、慶城街兩側土地』特定專用區、商業區細部計畫案」。(三)本案除第二種商業區(特)應依「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請台北市政府與申請單位(中泰賓館及福華飯店)簽訂協議書,協議內容應包括回饋計畫範圍外之道路用地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實施及負責提供全部回饋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四)本案屬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有關本案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事項,依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議審決「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案內「....。但各地方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之原則,同意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計畫書有關規定辦理。(五)細部計畫書內容請依左列各點修正:1、細部計畫書第五頁第二行「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除依左列規定外,並應比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乙節,為避免產生執行疑義,請修正為「....,其餘管制事項應比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2、細部計畫書第五頁第五行「則合計計畫範圍(公園、計畫道路除外)最高平均容積上限為百分之四四五」乙節,為避免與基準容積率產生混淆,請修正為「則計畫範圍(公園、計畫道路除外)土地,在申請各項容積獎勵累計後,最高平均容積上限為百分之四四五」。3、回饋計算表內回饋土地二○%部分,係變更使用性質由申請人無償捐贈所有申請變更建地面積二○%土地,與增加容積之1/2應回饋部分,係申請人額外取得市府增加五○%容積後之回饋項目,二者之性質不同,應於計畫書附表一增列說明。4、細部計畫書第十七頁其他2規定事項,建議修正為「本計畫回饋內容在總回饋數量不變情形下,如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得於百分之一以下酌予適度調整」,以資明確。5、本案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附圖漏植部分,應請補列。6、本案涉及「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規定部分,請納入計畫書附件敘明,以利查考。7、為了解鄰近都市計畫發展現況,請補充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系統圖,以兼顧地區整體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