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81-審議事項-第四案:原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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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181
案件id
MOIO5181-4-005-52c90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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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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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業經前台灣省都委會第五○二、五三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原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六四五七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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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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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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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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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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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經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五六次會議決議:「因案情複雜,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前委員正民、許前委員坤南、黃前委員武達、李前委員威儀、陳委員銀河、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等,並由黃前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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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元月六日、十五日,二十二日、二十九日、二月五日、二十六日、三月十二日、二十六日召開八次審查會議,並研獲具體結論,爰提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廿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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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案准台中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二三七五九一號函檢附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核定,經查核後,因部分計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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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與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廿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決議未盡相符,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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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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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決議「暫予保留,另案辦理」外,其餘併同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廿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決議文,退請台中縣政府會同原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由內政部核定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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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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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廿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決議文本會決議一、台一號道路北側農業區變更及重要計畫道路等檢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討規劃內容,因涉及十七處台灣省政府擬定之高速公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八三四路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通案性處理原則,以及是號函示,本案擬定機關已調整為否擬由管制性計畫改為開發導向計畫,允宜審慎處台中縣政府,有關台灣省政府應理,暫予維持原計畫,另案由台灣省政府邀集台中縣辦事項,應修正為台中縣政府辦政府、有關鄉(鎮)公所及其他相關單位,就左列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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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詳予檢討,評估確屬適合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如檢討評估不適合作為都市發展用地者,仍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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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涉及工業區變更部分,為利瞭解本計畫區工本案應比照前開決議文,將「台業發展情形,以作為檢討變更工業區之依據,請台灣灣省政府」修正為「台中縣政省政府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府」,並另案由台中縣政府繼續之規定,就變更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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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必要與非必要之工業區規模及範圍,訂定必要工業區之整體開發利用計畫、工業區種類、使用性質,以及非必要工業區之發展建議等事項,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俾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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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計畫範圍南側水道治理計畫線,請規劃單位一、本案依照水道治理計畫線轉(台灣省政府住都處)與水利主管機關協調後,套繪繪於計畫圖上,將變更部分住宅於計畫圖上,屬於不須納入該計畫線內之非都市土區(○.○六公頃)、農業區(六‧地,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辦理擴大都市計畫;至於劃四一公頃)為河川區(六‧四七出該計畫線外之都市土地,應配合檢討變更為適當使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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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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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鑑於本案公開展覽時並未變更,為考量民眾權益,應暫予保留,由台中縣政府儘速與水利主管機關協調後,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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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案審查結論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廿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決議文本會決議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原廣二用地附近規定原以市案准台中縣政府九十年八地重劃開發地區,考量計畫環境品質、計畫可行性、土地月二十三日九十府建城字所有權人意願等因素,除檢討變更為寺廟保存區者外,其第二三七五九一號函略餘均變更為住宅區,並附帶左列條件規定,至於原廣二用以:「經大肚鄉公所實施之地(供國中使用)應另覓適當地點劃設。兩次所有權人意願調查出一、本案原指定以市地重劃開發地區,其範圍內之道路系入甚多,茲因本案通盤檢討統及公共設施應重新規劃,共同負擔比例以不超過該重劃歷時多年,為本計畫區之整區總面積四五%為原則,並應確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體發展及民眾申請建築權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益考量建請保留,俟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確定後,另案二、重新規劃後之計畫道路寬度應以十二公尺為原則,並辦理。」有案,故本案暫予應連接至台一線沙田路。保留,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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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政府應限期擬定細部計畫,並積極辦理或協助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以避免牴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及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與日後是否核發建照等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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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中縣政府應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都計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市地重劃可行性(至少包括土地及地上物現況調查、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市地重劃意願調查、財務可行性分析、二年內完成細部計畫及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等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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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位置原面積新計畫面積本會決議變成功鐵二.七三乙種工二.七三請補具台灣鐵路管理局為避免計畫五車站路業區同意變更文件,納入計畫時程延宕及北側用書內敘明。與司法院大地(附帶本案應由土地權利關係法官會議釋條件)人限期擬定細部計畫(含字第四○六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號解釋文牴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觸,本案「暫業及財務計畫),並應由予保留,另土地權利關係人與地方案辦理」,政府協議經法院公證自並於上開決願捐贈至少三○%之公議文二末段共設施用地。增列「如協本案如符合「環境影響評議不成者,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則維持原計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畫」,以利範圍認定標準」者應實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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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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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規劃適當之出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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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機關機○.○機關用地(供公路○.○同意依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變十一案與十用地關四局使用)四見通過。變四十案所一一用列之機關用地地均為「機變沿烏乙○.○道路用地一.七交通部高鐵局另以逕為變更一」機關用四溪至種九五都市計畫方式辦理,不予討地,由於變十二號工(十五號道路)論。四十案本會道路業並未審議通處區過,而造成同一機關用機○.○(40地僅有部分關五M、指定用途,道)「機一」機農一.六關用地業一(○‧○九區公頃)指定供公路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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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畫變高速農一.公園○.四三本案農業區(一‧四案經台中縣廿公路業四二農產○.九九二公頃)全部變更為農政府九十年一大肚區品加產品加工專用區。八月二十三溪橋工專農產品加工專用區其日九十府建西方用區建蔽率及容積率,應比城字第二三照工業區分別訂定為不七五九一號(追得超過七○%及二一函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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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分段○。陞公司業依662、有關開發方式及應報前開會議決663、院核示事項,原則同意議附帶條件664、依新編號十九決議文二與本府協商665、及三辦理。完竣,惟因668等本計畫案核定前,如協議捐贈內地號)台中縣政府已依綜合審容不符經濟查結論六研擬四十公尺效益,無法寬計畫道路方案,有關辦理後續公需使用本變更案土地部證手續,申分,必須優先提供無償請同意撤銷捐獻登記為地方政府所都市計畫變有,並得計入前項回饋更」有案,土地。否則,仍依前開故本案維持決議文辦理。原計畫,並肆、三「應制條文,以資周延。」內有關「農產品加工專用區及」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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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計畫計-農業區○一、同意依照台灣本案因配廿範圍畫.九省政府核議意見通合「變更高七界範四.計畫範圍外(併台七過。速公路王圍三七中市及烏日都市計二、本案應依本會田交流道外畫相鄰分區)-已審定之「變更高附近特定○.速公路王田交流道區計畫(高農○四附近特定區計畫速鐵路台業(高速鐵路台中車中車站地○.區站地區)案」辦理。區)」案及○.調整都市路四五計畫範圍用後,原計畫地應修正為計畫範圍道外(-)、路農業區用(○.一九地公頃)、道路用地高(○.○一速公頃)、高地(○.○用六公頃),地新計畫應修正為農業區(一.○五公頃)、高速公路用地(一三平方公尺)、計畫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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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功農○.道路用地○除開發方式改以一本案因配四嶺大業○四.○般徵收方式辦理合「變更高一門前區六外,其餘同意依照速公路王之20台灣省政府核議意田交流道M道見通過。附近特定路區計畫(高(五號速鐵路台道路)中車站地區)」案,計畫內容應修正為「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一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