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8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泰山都市計畫(溫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暨擬定泰山都市計畫(溫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
會議紀錄id
MOIO5181
案件id
YxMJGP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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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二八八次會、六月八日第二九○次會、七月六日第二九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一一五四○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6.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陳委員明竺、張委員元旭、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六月二十七日、七月十二日、七月二十六日及八月十六日召開五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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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採納台北縣政府與會代表意見,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內:「且由該街廓之土地所有權人」乙節及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內:「其聯合開發範圍係緊鄰捷運系統用地之完整街廓,且由該街廓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鄰近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乙節分別修正為:「且由該街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其聯合開發範圍係以該用地整體開發為原則,且由該用地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會同鄰近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以資明確。
2.為確保計畫之可行,故將計畫書第五章第八節事業及財務計畫三∣(一)開發主體內:「並由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地政業務)與台北縣政府負責市地重劃開發事宜」乙節修正為:「由台北縣政府或內政部與台北縣政府共同負責開發事宜」,以資周延。
3.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部分:(一)本變更案台北縣政府於會中所提產業專用區使用項目範圍太過廣泛,故暫予保留,請原專案小組先予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二)除本案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先依法定程序報請核定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係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除將案名修正為:「擬定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暨「擬定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外有關書圖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分別製作。
2.將法令依據修正為:(一)都市計畫法第十七、二十二條。(二)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3.為確保貴子坑溪區域排水功能,避免遇雨成災造成水患危害都市公共安全,請縣政府就該溪整體排水系統妥為規劃維護,其經過學校用地部分之排水路,請於校園規劃設計時審慎處理,以避免妨害區域排水功能。
4.為避免影響生活環境品質並考量配合地形作規劃使用,故將緊鄰變一變電所用地之住宅區,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並將對側之兒二兒童遊樂場用地則變更為住宅區,以資妥適。
5.為有效紓解交通及增進本計畫開發之可行性,將停二連同北側之商業區變更為交通用地,請縣政府妥為修正電更計畫書圖。
6.參酌縣政府及台北市捷運局列席人員意見:本計畫區內捷運系統用地之毗鄰土地仍應參與市地重劃,惟基於公益暨聯合開發共構之必要,在不低於全區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原則下,同意先行建築,其聯合開發範圍係緊鄰捷運系統用地之完整街廓,且由該街廓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鄰近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以參與市地重劃分配後所得之土地優先參與聯合開發,另為考量日後市地重劃執行之可行性,請開發單位儘速訂定重劃分配之機制。
7.參酌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本計畫區內之交通用地應納入市地重劃範圍,惟基於公益暨聯合開發共構之必要,在不低於全區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原則下,同意先行建築,其聯合開發範圍係緊鄰捷運系統用地之完整街廓,且由該街廓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鄰近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以參與市地重劃分配後所得之土地優先參與聯合開發,另為考量日後市地重劃執行之可行性,請開發單位儘速訂定重劃分配之機制。
8.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本案主要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開發方式修正為:「(一)本計畫除宗教專用區、捷運系統用地及都市更新地區外,原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但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屬重大或緊急工程,得經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提供使用或租用,若協調不成者,基於重大或緊急工程之推動,必要時得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二)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土地除公共設施用地外,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及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惟如涉及保留重劃分配權時,應參照本部地政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八十九地司(四)發字第八九○○四五九號書函所提意見:「對於保留重劃分配權之可行性先予評估,並就可能產生徵收後又辦理撤銷徵收的後遺症以及宜否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承諾事項等,研擬具體因應對策」,審慎處理。
9.本計畫劃為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得不參加市地重劃,惟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10.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編號二:本案計畫圖上變更範圍與計畫書所載面積明顯不符,請縣政府查明後予以更正,以資妥適。編號三:本次變更劃設之產業專用區,係供何種產業使用,其使用性質為何?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雖指定用途但並不明確,且所劃設規模似未達聚集經濟效益,故請縣政府妥為調整變更範圍並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編號八:
據市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為配合輔仁大學教學醫院而劃設,故請妥為修正變更理由以符實際。
11.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將第一點修正為:「為提昇本計畫區整體生活品質,創造良好之居住環境,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但未參加市地重劃之土地,除宗教專用區及捷運系統用地外,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理由:
1.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頒訂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予以修正法令依據。
2.「都市更新條例」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本細部計畫劃設為再發展地區部分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故予以修正。
(二)本細部計畫區與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細部計畫,兩計畫區合計之計畫人口為九六、○○○人,住宅區面積二○八.一五公頃,商業區面積五五.○四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供居住使用之平均容積率為百分之一八二;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及第二種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百分之三六○及百分之二八○,其供居住使用之平均容積率為百分之二四○,似屬偏高。
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第七點及第八點修正為:「第一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四○;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九○;第三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第一種商業區(原規劃第二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第二種商業區(原規劃第一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三○。」(三)產業專用區之使用強度、容許使用類別及容許使用項目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四)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第十六點交通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修正如下:
3.交通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4.交通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如下:(1)地上一樓以供中、長程客運轉運站使用為主,惟可供作捷運車站之出入口、機電設施及與捷運系統或轉運站相關之辦公處所使用,且得不計入容積。(2)其餘地上樓層之使用項目得比照第二種商業區,除法定應設置之停車空間外,另應提供一層樓地板面積作為公共停車場供公眾停車使用。
5.交通用地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經地方交通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者,得以分區分期方式開發。
(五)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第十六點內捷運系統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修正如下:
1.捷運系統用地係供捷運車站出入口及通風口等相關設施使用,以徵收方式取得,不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2.捷運系統用地若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併同毗鄰土地辦理開發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六○(其中土地所有權人可取得容積率為百分之二○○,差額部分依「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實施要點」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及土地所有權人各取得二分之一。),其使用項目比照第二種商業區,惟供捷運設施使用部分得免計入容積。
(六)為對變電所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使用強度作合理管制,故增列:「變電所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七)「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二十五點第三款刪除。
(八)「都市更新條例」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本細部計畫劃設為再發展地區部分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故將再發展地區修正為都市更新地區,並將第二十七點內「除再發展地區外」乙節,修正為「除都市更新地區外」。
十二、再發展地區管制要點部分:因再發展地區已修正為都市更新地區,所以將本細部計畫附錄三再發展地區管制要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