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0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機四」機關用地、工業區、道路、公園為園區事業專用區、污水處理廠、公園、綠地、道路、停車場)暨配合擬定細部
會議紀錄id
MOIO5201
案件id
GJ78bJ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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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委會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三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九十年十月五日(九十)府都計字七三三一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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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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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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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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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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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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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開發行為依法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儘速完成審查,並應將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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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圖部分:
(一)公共設施漏書「用地」名稱請加「用地」乙語;園區事業專用區宜修正為「事業專用區」。
(二)本案擬定細部計畫示意圖,請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查考。
(三)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內計畫案名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四)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請配合變更計畫內容,增列「事業專用區」。
(五)計畫書三七、三八頁表內「土地使用分區」一欄,應修正為「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六)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應由都市計畫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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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