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2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工二」工業區為商業區、公園用地、公園道用地及廣場兼停車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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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221
案件id
MOIO5221-4-013-4e651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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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第二○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南市都計字第二三八三三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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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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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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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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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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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涉工業區之檢討變更及都市設計等事宜,經提本會第五○二次會議決議:「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有案。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夏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李前委員威儀、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夏委員鑄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五月十七日及十月九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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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市都市發展策略,在目前辦理之該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中,本變更位址為東區發展構想中「都市軸心地區」之起點,向西銜接成大大學城、車站專用區、中正商圈等,周邊現為住宅區、學校所包圍,為改善都市環境品質,位於市中心區之甲種工業區有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必要,尚屬合理,爰本專案小組原則支持本變更案。惟為確保都市空間品質、開發計畫具體可行及執行時效,且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後土地逕行分割出售之疑慮,及二年內未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產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之執行疑義,本案建議台南市政府會同申請開發人依照左列各點意見修正,並併同補辦擬定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後,將主要計畫變更與擬定細部計畫等二案書圖資料,再報請本部都委會審議,交由本專案小組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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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理由應再補充說明台南市整體都市發展策略、該市產業結構轉變之必要性、本基地如何與該市都市發展政策相結合、及擬變更為非工業區後,為台南市扮演何種都市空間角色?為市民爭取到何種都市空間品質等?(二)本次開發人所提未來開發計畫內容仍屬籠統之商業性活動,建議應明確指定其都市發展功能定位及商業活動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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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變更後商業區面積高達八.○九公頃,其土地使用強度容積率擬提高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五○,將來開發後勢必帶來大量頻繁之商業活動旅次,對附近交通運輸等相關公共設施恐無法負荷,建議參照本部都委會審議類似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案例,擬變更後之商業區建蔽率及容積率原則不宜再提高,以有效減緩對鄰近地區之環境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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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應依據修正後整體開發計畫之大型商業活動與量體建築,提出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尤其是為避免對鄰近東光國小學童活動之衝擊,基地車行動線出入口不宜設置於學校旁之東光路上,以及如何不影響中華路之外環道路功能及解決現階段東寧路、圓環附近交通尖峰期之
委員發言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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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壅塞狀況等,予以具體回應;並將交通動線規劃、交通改善計畫及相關重要配套措施的內容與時程,送請該府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納入計畫書規定,以減少執行上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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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業區變更後擬自願捐贈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考量台南市東區所需之公共設施項目劃設之,並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劃設不低於該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或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且公共設施用地如依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應以供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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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提昇該地區生活環境品質,商業區內應留設一定比例以上之內部性必要服務設施,例如面臨中華路及東寧路二側應增訂建築退縮規定,留設出入道路、停車場及環保設施等。且應於細部計畫書圖內載明其使用項目及標示區位,以及增訂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並參照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研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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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基地開發挖填土方量,應力求平衡,且為避免地下層大量開挖,造成水土資源污染及降低地表透水率,建議應增訂合理的地下開挖率及透水舖面比率等事項,並增訂相關廢棄土處理原則,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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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變更案應依本部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九○八二七八二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事項確實辦理,如仍擬引用修正前之上開審議規範規定,應於計畫書特別載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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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請台南市政府會同申請開發人依照修正,並併同補辦擬定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後,將主要計畫變更與擬定細部計畫等二案書圖資料,再報內政部,交由本專案小組續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