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2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液化天然氣專用區為高速公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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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221
案件id
MOIO5221-4-014-9ade5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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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交通部因應中山高速公路交通量急遽增加,造成沿線不同程度之壅塞現象,影響高速公路運輸效率,該部為紓解高速公路擁塞狀況,爰提「中山高速公路員林—高雄段拓寬建設計畫」,報奉行政院八十五年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交字第○三二九六號函核定同意辦理,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部九十年七月九日交高(二)九十字第○五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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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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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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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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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至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分別於台南縣政府及麻豆鎮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九月七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麻豆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中華日報九十年七月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日(星期四、五、六)第三十二、三十一、三十五版等三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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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准交通部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交高(二)九十字第○八一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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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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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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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號陳情位置一麻豆鎮埤一、本計畫徵收範圍涵蓋一、麻豆交流道之交通一、有關中油公司陳請理由一、頭段本處麻豆配氣站站區流量不大,匝道應可程路權涵蓋該麻豆配氣站區526-4、內26吋及16吋主要維持單線車道設計主要輸氣幹管乙節,經查該編陳情人及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號陳情位置526-5地輸氣幹管配管區,以(目前規劃為雙車麻豆交流道改善工程新設路號及站區外之管線(26道),且出口線形似內,且本局業以90.8.14路吋一條及16吋二有調整空間;如縮小一六七三二號函復該公司在條)。本處鑑於遷改管路權寬幅至十公尺件一);另有關陳情理由二、線用地取得困難、工以下,將可避開站區與本路權維持安全距離乙節程施工時間長及影響內26吋主要輸氣幹氣管距離本工程完工後擋土層面廣大等因素,為管,其餘輸氣管影響(里程303K+360附近)約4免影響高速公路拓寬較小,本處可配合遷附件二),且施工範圍尚距該時程,茲陳情重新檢改。1.5公尺,應不致造成影響,討交流道線形,縮小二、有關本工程站區外本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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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範圍。產業道路填高變成二、至中油公司建議事項一、麻二、另新設路權線緊臨本匝道乙節,請一併考出口匝道應改採單車道佈設處麻豆配氣站26吋量管線遷移空間,避權乙節,經查本工程出口匝輸器幹線而行,相距免因遷改管用地取道設計,係因應未來交通成僅約9至39公分,實得困難,而影響到整避免地方車流回堵高速公路有影響本處輸氣設備個高速公路拓寬時紓解交通效能;且該出口匝安全之虞;為確保行程。形係依本部「公路路線設計車用路人之安全及維三、檢附本處前致交通計,已兼顧交通安全及用地護本處輸氣設備,新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則,故本陳情意見擬不予採設路權線與本處26公路局函影本供卓三、有關建議事項二、所陳本工吋輸氣幹線應保持五參(如附件)。併考量管線遷移空間乙節,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公司考量將站區外之油氣管((詳如附圖二張)。條及16吋二條)遷至新設產水箱涵下方,故已依本意見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麻豆鎮埤頭段526-4、526-5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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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徵收範圍涵蓋本處麻豆配氣站站區內 26吋及16吋主要輸氣幹管配管區,以及站區外之管線(26吋一條及 16吋二條)。本處鑑於遷改管線用地取得困難、工程施工時間長及影響層面廣大等因素,為免影響高速公路拓寬時程,茲陳情重新檢討交流道線形,縮小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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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新設路權線緊臨本處麻豆配氣站 26吋輸器幹線而行,相距僅約 9至39公分,實有影響本處輸氣設備安全之虞;為確保行車用路人之安全及維護本處輸氣設備,新設路權線與本處 26吋輸氣幹線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詳如附圖二張)。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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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麻豆交流道之交通流量不大,匝道應可維持單線車道設計(目前規劃為雙車道),且出口線形似有調整空間;如縮小路權寬幅至十公尺以下,將可避開站區內 26吋主要輸氣幹管,其餘輸氣管影響較小,本處可配合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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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工程站區外產業道路填高變成匝道乙節,請一併考量管線遷移空間,避免因遷改管用地取得困難,而影響到整個高速公路拓寬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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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附本處前致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函影本供卓參(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