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2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台南縣政府函為「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台南科學工業園區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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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221
案件id
MOIO5221-4-015-84b9a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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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九十年八月七日、九月二十一日第一五九、一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九○府城都字第一三六二○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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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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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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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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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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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徐委員淵靜、夏委員鑄九、林委員享博、羅委員時瑋、謝委員正倫及夏委員正鐘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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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十一月九日(現場勘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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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計畫案經台南縣政府以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一六四○四○號函依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表如附件),重新修正計畫書、圖有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前函修正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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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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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景觀及植栽美化:應增列景觀及植栽計畫,並研提景觀視覺障礙設施(如高壓電路鐵塔)之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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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防災:應將都市防災系統分為水災、火災及震災三類,並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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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有關行政院經建會協調結論中,提及本案擴建基地(西南區)規劃設置滯洪池由原六.七公頃調整為十四公頃部分,應於計畫圖上配合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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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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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三條綠地之容許使用項目,有關「經園區管理單位同意設置之必要性道路、排水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核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不合,應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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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五條停車場用地立體使用之容積率高達九六○%,超過本計畫之使用分區及用地之容積率四倍以上,造成開發量體及景觀相互不能協調現象,應調降至不得大於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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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九條鼓勵設置公益性設施,得不計入容積計算部分,應比照類似案例,增列上開公益性設施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三○%之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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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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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擴建基地非屬十字交叉之計畫道路截角,應考量交通安全、景致觀瞻及各種車輛行車速率限制等因素,以圓弧方式進行工程規劃設計及參酌修計畫圖,並應參照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有關截角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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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附件(本部區委會決議事項、行政院經建會協調結論、行政院環保署審查結論、行政院核示事項)為避免與計畫內容產生競合問題,造成計畫案發布實施後執行疑義,請另行裝訂成附冊,併同本案計畫書、圖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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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內容文字不順暢或錯誤部分(如計畫書第2-7、2-23、4-8、5-5頁),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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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事項: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聯外道路計畫構想中,有關高鐵橋下道路延伸線及南側聯外道路與鹽水溪堤岸道路銜接部分,請台南縣政府協調交通部高鐵局、經濟部水利處及台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等相關單位,研擬具體方案,必要時,另以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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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科學園區部分)」案90.10.17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表審查意見處理(一)計畫辦理過程:查「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案」(面積三已於計畫書第壹章壹、計畫緣起二九九公頃)係配合台南科學工業圈區(核心區)之開發與生活支援及圖1-1、1-2)區之發展而訂定,目前台南科學工業園區業已積極推動,且有多家科技廠商進駐,為配合園區開發時程及相關服務設施能適時提供,擬定機關台南縣政府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協調結論及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決議事項,將本特定區計畫案內台南科學工業園區一期基地(六三八公頃)及台南園區二期基地擴建用地二期基地(四○○公頃)部分,先行報部核定等由過程,應於計畫書前及計畫範圍等節補充相關圖說資料予以釐清敘明。(二)區域排水系統:經濟部水利處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案除已依行政院擬納入計畫書、圖修正。經建會協調結論,規劃設置滯洪池由原六‧七公頃調整為十四公頃外,有關區域排水系統業經該處以五十年洪水頻率要求標準審查完竣。(三)文化遺址保存:計畫書雖有「工程施工中若發現古物或文物遺址時,於園區範圍內劃設一處三十公頃將立即停工,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報請地方政府處理」址保存用地使用】部分供園區內之規定,仍應採取更積極之處理方式,如劃設適當之用地並設置陳列規劃一處面積約十公頃的西拉館,保存及展示古物或文物遺址。館,以作為特定區內陸續發掘出文化遺址p2-25)。(四)實質計畫:1.土地使用:台南科學工業園區一期基地如係以核定之非都市土地1.「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細部計畫使用分區圖為基礎,配合局部計畫內容修正,應將原核定之非管制規則相關規定報奉內政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相關核准機關、文號,納入計畫書敘明,第8672710號函核定,其後並列表說明非都市土地如何轉化為都市土地,及檢具非都市土行台南園區細部計畫內容共地使用分區圖,以利審議。畫、現行台南園區非都市土地示意詳計畫書第肆章貳、土2.原計畫之非都市土地於納入照表詳附表。2.交通運輸:交通系統應區分為區域性、特定區及核心區(台南科詳計畫書第肆章伍、交通運輸計學工業園區)三個空間層次,並應敘明如何與機場、高速鐵路車站及港口等交通轉運中心及各區域功能中心之聯繫,以因應不同使用性質功能之需要。3.服務性及相關公共設施:計畫書內應敘明台南科學工業園區一、詳計畫書第參章計畫構想(p3-1二期基地計畫與特定區功能之關係、特定區支援性功能(商業、服務業、住宅)及全特定區公園綠地系統配置原則。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1)已訂定,詳土地使用分區(1)本案基地地勢低漥,為避免淹水及各景點間之協調,除滯洪(2)已修正。池設置及整地外,應訂定統一之地盤面建築高程規定。(2)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用詞宜統一,且應有(3)為建立園區優質之視覺景明確定義,以避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產生執行疑義。內納入相關管制規定(詳(3)為提昇環境品質,請評估及研擬適當之管制條文。條)(五)涉及都市計畫相關法令疑義:1.本特定區計畫案如係主要計畫併同擬定細部計畫之案件,或須另本計畫係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訂細部計畫,應敘明擬援引之都市計畫法令依據,並於計畫書內壹、計畫緣起與法令依據(p1-2詳予敘明。審查意見處理2.為避免產生都市計畫第十六條特定區計畫及第三十二條特定專用1.計畫案名擬修正為「擬定台區之疑義,計畫案名建議修正為「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分)案」。計畫(科學園區部分)案」,並增列其特定目的之功能定位及使2.有關功能定位及使用性質用性質等相關說明。(p1-10)。3.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引用之法令依據,應請補列。已修正,詳第陸章壹、土地使用4.計畫書表十-一土地使用強度表附註事項,核與都市計畫法及都已修正,詳第陸章貳、土地使用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不符,應重新檢討修正。(六)其他有關事項:1.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五日、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第1.相關會議決議之辦理情形詳七十五、九十八次會議決議及其辦理情形、行政院九十年九月十件一~附件五。九日九十科字第○五四二六五號函原則同意「台南科學工業園區2.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已二期基地擴建計畫」一案,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八月三畫(p5-1)。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八十七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並補列一期基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以利查考。2.本案為新訂都市計畫,計畫書第肆章其他配合事項,敘及調整細已刪除。部計畫部分,應予刪除。3.本案計畫書實質計畫內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計畫圖計畫書圖內已將各土地使用分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均為不一,應予查明調整一致並明確區分,必要時得事先與營建署有關人員先行溝通後確定。4.計畫案內屬於土地使用分區者,應修正為「‧‧‧區」,屬於公已修正,詳計畫書第肆章貳共設施用地者,請增加「用地」乙語,並於計畫書內章別分明;(p4-6~4-9)。如有包括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內容者,應於計畫書內敘明,標題請配合修正。5.土地權屬表內台糖公司及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非屬公有土已修正,詳第貳章表二-十土地地,應請配合修正。附表原計畫之非都市土地於納入特定區計畫後土地使用計畫名稱對照表縣都委會審決後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專案小組原非都市土地用地編定之分區名稱決後之分區名稱丁種建築用地工業用地事業專用區乙種建築用地住宅區用地住宅區乙種建築用地零售服務業用地商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服務及管理中心用地管理及服務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通關服務中心用地通關服務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學校用地學校用地乙種建築用地社區中心用地社區中心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遊憩用地公園公園用地遊憩用地綠地綠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污水處理廠、焚化爐及灰渣掩埋場、環保設施用地環保設施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電信用地電信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油氣供應用地加油站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給水設施自來水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配電所及超高壓變電所變電所用地水利用地灌排及水利用地溝渠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公園用地交通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