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81-審議事項-第一案:簡化細部計畫案件審議程序再報告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281
案件id
MOIO5281-4-001-bca5c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細部計畫擬定後,除首都、直轄市應報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一律由該管省政府核定實施...」,同法第二十八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依上揭條文規定,本部核定之細部計畫擬定或變更案件包括台北市、高雄市、本部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特定區計畫之細部計畫,及代福建省政府核定之金門縣、連江縣之細部計畫等,並須提經本部都委會審議之。惟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五項及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二五三五五號令,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已將上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原由台灣省政府核定之鄉街計畫、鎮計畫及各縣(市)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案件職權調整均改由本部核定,並依業務分工權責,係由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計畫審議科)(原台灣省都委會)負責幕僚審核作業。
-
二、為確實提昇都市計畫審議效率,各地方政府報部核定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雖經本會原則每二週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每次會議審決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案件至少十五件以上,及平均每月密集召開十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惟其審議方式與效率似仍無法滿足各界之期望。是以,為使本會審議都市計晝之細部計畫案件作業方式能有效簡化,落實地方自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部核定之細部計畫案件之審議程序,業提經本會
-
(二)本會委員及相關機關或公民團體如有意見者,除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事項依前(一)項規定作實質審議者外,其餘須以正式書面提出,由幕僚單位彙整紀錄後送請原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機關參處,如經原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機關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採納者,應再報請內政部提會審議,若該細部計畫案於本會第一次提會審決後,再提出陳情意見者,本會概不予受理再提會審議」在案。
決議
-
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議臨時動議報告案件決議略以:「為確實提昇都市計畫審議效率,爾後提報本會審議之細部計畫案,同意以下列簡化方式先行試辦一年,俟試辦期滿後再檢討是否繼續採行。
-
(一)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案件,除計畫內容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政府所訂行政命令、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者,由幕僚單位提出初審之具體修正意見審議外,其餘本會不重複作實質審議。至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者,仍應依主要計畫案作實質審議。
-
三、為落實全國經濟發展會議有關授權地方政府主導土地使用變更審議,以縮短土地開發時程之共識,在擬授權地方政府核定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法修正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上開簡化細部計畫案件審議程序案,擬賡續採行辦理,爰再提會報告。
-
決定:洽悉,本案審議程序依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議決議賡續採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