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1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澳底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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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11
案件id
MOIO5311-6-002-abffd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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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九三次會及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第二九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四○三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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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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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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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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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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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明竺(召集人)、范委員國俊、周委員志龍、倪委員世標、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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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條文)二十、本要點若執行上有疑義1新增修文。照台北縣政時,得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依計畫2依本縣都府建議修正審議原意討論解釋後據以執行。市土地使用條文通過案增訂。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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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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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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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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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文小用地面積不足○.六八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六一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一七公頃)、體育場所、廣場、綠地(○.○一公頃)及兒童遊樂場(○.八二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一○五.四八公頃)百分之○.九五%,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計畫區內無適當公地可供劃設,且本次通盤檢討已酌予增加停車場用地、文小用地及公園用地,故俟下次通盤檢討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予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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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計畫書記載本計畫區北側有澳底斷層經過,西南側有核電廠用地,故針對地震及核電場可能造成災害部分,請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予以規劃補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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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強化避震能力,以加強建物結構安全,故本計畫區澳底斷層經過地區斷層帶兩側三十公尺範圍內建築物之耐震設計係數,應依地震甲區耐震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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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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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據鄉公所及縣政府列席人員稱,擬變更路段,部分建物已依原計畫道路寬度二十五公尺指定建築線建築,為避免日後牆面線參差不齊影響都市街道景觀,故將備註2—(2)「面臨該道路之建築基地應退縮三公尺建築」乙節,修正為:「面臨該道路之建築基地應退縮五公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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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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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條文台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中建議修正條文說明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依「變更照台北縣政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之規定訂定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汐止都市府建議修正計畫(第條文通過二次通盤檢討)」土點(經內容)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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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基地屬已發布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二、建築基地屬已發布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土維持原條照台北縣政已訂定容積管制地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地,已訂定容積管制地區,其土地及建築文府建議修正用,悉依該細部計畫之規定辦理;細部計畫未物之使用,悉依該細部計畫之規定辦理;條文通過訂定容積管制地區,除該細部計畫已有規定事細部計畫未訂定容積管制地區,除該細部項從其規定外,未規定事項仍應依本要點管制計畫已有規定事項從其規定外,未規定事之。項仍應依本要點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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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三、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依台北縣都委會照台北縣政(一)基地線:建築基地範圍之界線。(一)基地線:建築基地範圍之界線。決議通過之都市府建議修正(二)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較寬道路之基地(二)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較寬道路之境界土地使用管制要條文通過線,臨接道路同寬者,應配合相鄰基地指線。但屬於角地,其基地深度不合規定點共通性條款草定之。且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基地長、寬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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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後面基地線: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不相交比超過二比一者,不限臨接較寬道路之1.第(二)款且其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或其延長「前面基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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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形成之內角未滿四十五度者,內角在境界境線。基地臨接較寬道四十五度以上時,以四十五度線為準。(三)後面基地線: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不相路之基地線,臨(四)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不屬前面基地線或交且其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或其延長接道路同寬者,後面基地線者。線)形成之內角未滿四十五度者,內角應配合相鄰基地(五)角地:位於二條以上交叉道路口之基地。在四十五度以上時,以四十五度線為指定之。」修正(六)庭院:一宗建築基地上,非屬建築面積之準。為「前面基地空地。(四)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不屬前面基地線線:基地臨接較(七)前院:沿前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寬道路之境界或後面基地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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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後院:沿後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線。但屬於角(九)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屬前院或後(五)角地:位於二條以上交叉道路口之基地,其基地深度院之庭院。地。不合規定且鄰接(十)前院深度:建築物前牆或前柱中心線與前(六)前院:沿前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土地業已建築完面基地線間之前院平均水平距離。法定陽(七)後院:沿後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成或基地長、寬台或露台突出一公尺範圍內得計入前院(八)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屬前院或比超過二比一深度。後院之庭院。者,不限臨接較側院深度:建築物側牆或側柱中心線與該側面基(九)前院深度:建築物前牆或前柱中心線與寬道路之境界境地線間之側院平均水平距離。前面基地線間之前院平均水平距離。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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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陽台或露台突出一公尺範圍內得計2.刪除第(六)入前院深度。款庭院之用語定(十)側院深度:建築物側牆或側柱中心線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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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側面基地線間之側院平均水平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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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區內之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風四、本計畫區內之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1.依台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六、○○○人,住宅景區、保存區、漁港區、農業區、保護區及海業區、風景區、保存區、漁港區、農業區、北縣都委區面積二六.七三公域資源保護區等土地使用分區,其建蔽率及容保護區及海域資源保護區等土地使用分會決議通頃,商業區面積三.八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區,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過之都市○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定:土地使用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土地使用建蔽率容積率使用項目管制要點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二;又本計畫住宅區六○%二○○%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區種類款草案修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商業區八○%二八○%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住宅區六○%二○○%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正。○○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工業區七○%二一○%供漁業有關附屬工業使用商業區八○%二八○%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2.依「變之一二.二,依「都市風景區二○%六○%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乙種工業區七○%二一○%供漁業有關附屬工業使用更澳底都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風景區二○%六○%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市計畫保存區五○%一六○%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及參酌現行土地使用分漁港區五○%一二○%漁港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主要以供「漁港法」規定之漁保存區五○%一六○%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工業區區管制要點,將住宅港設施使用,包括基本設施(外廓設施、碼頭設施、水域設漁港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主要以供「漁港分類專通區、商業區建蔽率容積漁港區五○%一二○%施、運輸設施、航行輔助設施、公害防治設施、漁業通訊設法」規定之漁港設施使用,包括基本設施(外廓設施、碼頭設施、水域設施、運輸設施、航盤檢討)率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施、與漁業有關之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必要設施)及一般行輔助設施、公害防治設施、漁業通訊設施、案」修正之六○,容積率不得大設施(公共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漁業設施及其他必要設施與漁業有關之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必要設施)及一般設施(公共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漁分區名於百分之一八○;惟若)等使用為主,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業設施及其他必要設施)等使用為主,並應經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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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一○%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五○時,則容積率得調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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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區農業區一○%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二○○。」,「商業區之保護區二○%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保護區二○%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規定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海域資源不予規定不予規定海域資源保護區以保護魚類、珊瑚海域資不予規不予規定海域資源保護區以保護魚類於百分之二四○;惟若類及其它海域海類資源為主,區內定、珊瑚類及其它海域海類資保護區源保護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所有設施之設置及活動,應經主管源為主,區內所有設施之設區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機關之核准。置及活動,應經主管機關之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核准。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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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增加開放空間將工業區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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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餘照台北縣政府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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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區內之學校用地、市場用地、公園、五、本計畫區內之學校用地、市場用地、公維持原條為增加停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核電廠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文場開放空間用地等公共設施,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地、核電廠用地等公共設施,其建蔽率及故將停車場左列規定: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用地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公共設施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公共設施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大於百分之七○外,其學校用國中以下五○%一五○%學校用國中以下五○%一五○%餘照台北縣地高(中)職五○%二○○%地高(中)職五○%二○○%政府建議修市場用地五○%二四○%市場用地五○%二四○%正條文通公園用地、公園用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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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十五%三○%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十五%三○%用地用地作立體使用時作立體使用時停車場用地依有關規定辦理停車場用地依有關規定辦理八○%八○%機關用地五○%二○○%機關用地五○%二○○%核電廠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核電廠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建蔽率及容積率不予規定者,其建築管理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建蔽率及容積率不予規定者,其建築管理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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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及側院,規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物,應分別設一.依本縣都照台北縣政六、定如下:委會決議置前院及側院,規定如下:通過之都府建議修正(一)建築物(含陽台、露台)與建築線之最小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市土地使(一)建築物(含陽台、露台、地下室)與建築線之最小距離不得用管制要條文通過(二)前院及側院留設深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側院亦面臨道路者,側院深度應比照前院深度),且建築物(含陽台、露台)與建築線之最小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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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於一公尺。(詳附圖一、二)點共通性(二)前院及側院留設深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詳附圖一、二)條款草案、「台北縣土地使用前院深度側院深度土地使用前院深度側院深度畸零地使其它退縮規定其它退縮規定用規則」、「種類(公尺)(公尺)種類(公尺)(公尺)變更澳底1.建築基地除鄰都市計畫1.建築基地除鄰接住宅區三.○○不予規定(工業區住宅區三.○○不予規定接I│1、II│I│1、II│2道分類專通2道路應自道路盤檢討)案商業區三.○○不予規定路應自道路境界線商業區三.○○不予規定境界線退縮三公」土地使用退縮三公尺建築尺建築外,其餘分區管制外,其餘地區,均乙種工業區三.○○二.○○地區,均應自道要點暨「變工業區三.○○二.○○更汐止都應自道路境界線退路境界線退縮二市計畫(第風景區十.○○三.○○公尺建築,退縮二次通盤風景區十.○○三.○○縮二公尺建築,退部分得計入法定檢討)」土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惟應留設地使用分保存區三.○○不予規定保存區三.○○不予規定區管制要空地,惟應留設為為人行步道使用,並應予以綠點(經內政人行步道使用,並漁港區十.○○三.○○部都委會漁港區十.○○三.○○化美化後,始得應予以綠化美化審竣內容)後,始得發照建機關用地五.○○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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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機關用地鄰接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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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五.○○三.○○二.原呈送內築。畫道路部分,應政部計畫學校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2.機關用地鄰接計畫學校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自道路境界線退書有關工道路部分,應自道縮五公尺建築,業區退縮臨接道路部分退縮三.五二臨接道路部分退縮三.五二規定內容市場用地退縮部分得計入市場用地尺建築,退縮部分公園用地、公法定空地,惟應委會決議公園用地、公留設為人行步道有所差異園兼兒童遊十.○○十.○○得計入法定空地,園兼兒童遊十.○○十.○○使用,並應予以,係屬誤植樂場用地惟應留設為人行步樂場用地綠化美化後,,予以修停車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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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道使用,並應予以三.○○不予規定始得發照建三.○○不予規定用地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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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綠化美化後,始得發照建築。核電廠核電廠三.○○不予規定三.○○不予規定用地用地(三)住宅區面臨計畫道路寬度十公尺以上、商(三)住宅區面臨計畫道路寬度十公尺以上、商業區及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業區七公尺以上及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留設簷人行道之地區,建築線與建築物一樓牆面淨距離至少留設三.五二公尺,並應依騎樓地相關規定辦理且供公眾通行。(詳附圖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地區,建築線與建築物(四)前項建築基地沿建築線須連續種植寬○.八公尺,高○.六公尺之灌木,並留設一處寬一樓牆面淨距離至少留設三.五二公尺,並應二.五公尺以下(車道除外)通道供行人出入。(詳附圖四)依騎樓地相關規定辦理且供公眾通行。(五)應留設騎樓部分得設置遮陽(雨)設施,且經整體設計,併同建築執照提出申請者,則不計入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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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建築基地沿建築線須種植寬○.八公(六)住宅區及商業區內基地前院深度、工業區內基地側院寬度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惟若住尺,高○.六公尺之連續性灌木,並留設一處宅區及商業區因留設前院或工業區因留設側院致基地內建築物深(寬)度不足「台北縣寬二.五公尺以下(車道除外)通道供行人出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三條規定時,得依該規則所訂最小深(寬)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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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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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十九條規定申請作與工業營運有關辦公室、大型商務中心或展示中心、倉儲批發或物流中心(五)應留設騎樓部分得設置遮雨棚架,不計入時,需比照「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建蔽率及容積。標準」規定增設離街裝卸位;留設前後院(前院退縮五公尺(含)以上、側及後院退縮三公尺(含)以上):依規定加倍增設停車空間並需有基準停車位五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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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環境敏感地之管制如下:七、環境敏感地之管制如下:維持原條照台北縣政計畫內斷層帶經過地區(如計畫圖示),開發者計畫內斷層帶經過地區(如計畫圖示),開發者於文府建議修正於開發時除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開發時除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條文通過辦理外,並應檢附詳細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及有外,並應檢附詳細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及有關專業關專業技師簽證認為安全之證明文件,送經縣政技師簽證認為安全之證明文件,送經縣政府審查合府審查合格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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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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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停車空間除已劃設為停車場用地應提供停車八、停車空間除已劃設為停車場用地應提供維持原條照台北縣政設施及設備使用外,本計畫區內各土地或建停車設施及設備使用外,本計畫區內各文府建議修正築物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且土地或建築物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依下列條文通過不得移作他途使用:規定辦理,且不得移作他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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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每戶應附設一個停車位,但每一、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每戶應附設一個停車位,但每戶方公尺應增設一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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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應增設一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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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戲院、電影院、演藝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乙位二、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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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歌廳、舞廳、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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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舞廳、咖啡廳、酒家啡廳、酒家、俱樂部、俱樂部、夜總會、保齡、夜總會、保齡球館球館、室內遊藝場所等類、室內遊藝場所等類三、百貨商場、百貨公司、商場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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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貨商場、百貨公司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乙位(店)、餐廳、飲食店、超、商場(店)、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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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市場、市場等類似用途、飲食店、超級市場建築物、市場等類似用途建四、辦公、事務所、金融等類似每滿八○平方公尺設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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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公、事務所、金融每滿八○平方公尺設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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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館、國際觀光旅館類似用每滿一○○平方公尺或每四個等類似用途建築物途建築物房間設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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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館、國際觀光旅館每滿一○○平方公尺或每四個類似用途建築物房間設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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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集會堂、體育館、室內游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乙位。維持原條文泳池、展覽場、博物館、六、集會堂、體育館、室內游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乙位。2.紀念館、文教設施等類似泳池、展覽場、博物館、本條文本用途建築物紀念館、文教設施等類似縣都委會七、醫院診所等類似用途建築每滿五個床位或每一○○平方公用途建築物決議中並物尺設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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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院診所等類似用途建築每滿五個床位或每一○○平方無原呈送八、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每滿一五○平方公尺基地面積設物公尺設置乙位。內政部計八、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每滿一五○平方公尺基地面積畫書內乙建築物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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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置乙位。種工業區九、學校每班級設置一.五位。需增設停九、學校每班級設置一.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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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運輸服務業以營業車輛數為停車位數。車空間之十、運輸服務業以營業車輛數為停車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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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建築每滿一五○平方公尺設置乙位。規定,係屬十一、其他建築每滿一五○平方公尺設置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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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植,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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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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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一)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屋頂突出物、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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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幢建築物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二)同一幢建築物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算附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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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應儘量設於交叉路口三十公尺以上地(三)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應儘量設於交叉路口三十公尺以方,並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出入口鄰接騎樓(或人行上地方,並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出入口鄰接騎樓(或道),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或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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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四十間人行道),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或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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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乙位,每設置乙位大型停車位得減少右表三輛停(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四十間車位。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乙位,每設置乙位大型停車位得減少右表三輛停(五)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應依本表規定加倍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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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設。「公有建築物」係依建築法界定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五)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應依本表規定加倍留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設。「公有建築物」係依建築法界定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六)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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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一項、第七項及第九項、第十一項等公有建築物,依備註五辦理。(六)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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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車停車需求空間,應於各建築基地內提供,並按汽車需求數等(七)第一項、第七項及第九項、第十一項等公有建築物,依備註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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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設置。(八)機車停車需求空間,應於各建築基地內提供,並按汽車需求數等量設(九)其他法令規定從嚴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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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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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法令規定從嚴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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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區內各土地或建築物應附設之裝卸空九、本計畫區內各土地或建築物應附設之裝維持原條文照台北縣政間依下列規定辦理:卸空間依下列規定辦理:府建議修正條文通過使用種類使用種類一、中高層集合住宅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五○○○平方公一○○○平方公尺以下免設一、中高層集合住宅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五○○○平方一○○○平方公尺尺或其零數設置乙位。大於一○○公尺或其零數設置乙位。大於一以下免設○○○○平方公尺部分,每滿一○○平方公尺部分,每滿一○○○○○○○平方公尺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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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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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貨公司、商場、超級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二○○○平方一○○○平方公尺二、百貨公司、商場、超級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二○○○平方公一○○○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市場、餐廳、服務業公尺或其零數設置乙位。大於六以下免設市場、餐廳、服務尺或其零數設置乙位。大於六○○、批發業等類似用途○○○平方公尺部分,每六○○業、批發業等類似○平方公尺部分,每六○○○平方建築物○平方公尺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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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建築物公尺增設乙位。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等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五○○○平方二○○○平方公尺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等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五○○○平方公二○○○平方公尺以下免設類似用途建築物公尺或其零數設置乙位。大於二以下免設類似用途建築物尺或其零數設置乙位。大於二○○○○○○平方公尺部分,每二○○○平方公尺部分,每二○○○○○○○平方公尺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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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增設乙位。四、醫院二○○○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五○○○平方四、醫院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五○○○平方公二○○○平方公尺以下免設以下免設公尺或其零數設置乙位。大於二尺或其零數設置乙位。大於二○○○○○○平方公尺部分,每二○○○平方公尺部分,每二○○○○○○○平方公尺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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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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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廠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二○○○平方五○○平方公尺以五、工廠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二○○○平方公五○○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公尺或其零數設置乙位。大於四下免設尺或其零數設置乙位。大於四○○○○○平方公尺部分,每四○○○平方公尺部分,每四○○○平方○平方公尺增設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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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增設乙位。六、其他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二○五○○平方公六、其他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二○○○五○○平方公尺以下免○○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尺以下免設平方公尺或其零數設置乙位設設置乙位。大於一○○○。大於一○○○○平方公尺部○平方公尺部分,每滿一分,每滿一○○○○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增設增設乙位。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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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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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滿十個裝卸位應於其中設置一個(一)每滿十個裝卸位應於其中設置一個大大貨車裝卸位。貨車裝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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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裝卸位尺度不得小於如下規定:(二)裝卸位尺度不得小於如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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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貨車裝卸位長度六公尺,寬度二.五1.小貨車裝卸位長度六公尺,寬度公尺,淨高二.七公尺。二.五公尺,淨高二.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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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貨車裝卸位長度十三公尺,寬度四.2.大貨車裝卸位長度十三公尺,寬度○公尺,淨高四.二公尺。四.○公尺,淨高四.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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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裝卸位應設置在建築物內或同一基地內,(三)裝卸位應設置在建築物內或同一基地同一幢建築物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設置內,同一幢建築物供二類以上用途使標準分別計算之。用者,設置標準分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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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裝卸位之出入口應銜接道路,總樓地板面(四)裝卸位之出入口應銜接道路,總樓地積之計算同停車場規定。板面積之計算同停車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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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法令規定從嚴者,依其規定。(五)其他法令規定從嚴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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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十、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維持原條照台北縣政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做多目標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做多文府建議修正使用。目標使用。條文通過十一、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十一、為鼓勵基地設置公益性設施,建築物提供部1依本縣照台北縣政府施,得依左列獎勵措施: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都委會決建議修正條文議通過之通過(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都市土地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使用管制法」規定辦理。(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要點共通(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性條款草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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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2(三)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台灣省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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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間鼓勵要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點」已停止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適用,本點應配合予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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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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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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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條文:(新增條照台北縣政十二、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之建築基地在未文)依台府建議修正北縣土地開發建築使用前應予植栽綠化或美化,如提供公使用管制條文通過眾使用,且其使用管理計畫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要點共通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與台北縣政府簽訂協議者,性條款草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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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核准使用起每屆滿一年給予增加百分之一之總量容積率,惟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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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或窳陋地區之改建,凡基地符合下列各1調整條照台北縣政十二、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或窳陋地區之改建,凡基地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且其開發計畫送經縣府都市設項規定,且其開發計畫送經台北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文順序府建議修正計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為審議通過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為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2依本縣條文通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積率之百分之二十。都委會決(一)建築基地為一完整街廓或面積在商業區達一千平(一)建築基地為一完整街廓或面積在商業區達一千平方議通過之方公尺,在住宅區、行政區、社教用地及機關用地公尺,在住宅區、行政區、社教用地及機關用地面都市土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依都市計畫所劃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依都市計畫所劃定使用管制定之市場用地且整體改建者。之市場用地且整體改建者。要點共通建築基地跨越兩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時,各分區建築基地跨越兩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時,各分區性條款草或用地所佔面積與前項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或用地所佔面積與前項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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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應大於一。應大於一。3「縣府都(三)基地面臨道路寬度及臨街最小長度規定:(二)基地面臨道路寬度及臨街最小長度規定:市設計審道度寬度W臨街長度M查委員會道度寬度W臨街長度M(公尺)(公尺)審查通過(公尺)(公尺)W=840者,」修正W=840為「台北縣8<W≦12358<W≦1235都市設計12<W≦23012<W≦230審議委員00會審議通W>2020W>2020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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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地內現有合法建物其總樓地板面積與總基地面(三)基地內現有合法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與總基地面積之積之比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者。比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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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依本條辦理之基地,不得同時適用「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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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加速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增進都市環境品質,凡基地面積超過一千十四、為加速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符合下列規定之1調整條文順照台北縣政平方公尺自願無償捐贈公共設施或建築用地者,並經都市設計審議申請建築基地得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積。序府建議修正2依本縣都委委員會審查通過,得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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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贈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並與申會決議通過條文通過(一)捐贈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與申請建築基地銜接者,得增請建築基地銜接,且該申請建築基地之總面之都市土地加之樓地板面積為所捐贈土地面積之二倍。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得增加所捐贈土地使用管制要(二)捐贈土地屬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但未與申請建築基點共通性條面積二倍之樓地板面積。款草案暨地銜接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為所捐贈土地面積之二倍乘以捐贈(二)捐贈土地屬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變更汐止土地平均公告現值與申請建築基地平均公告現值之比。施用地,但未與申請建築基地銜接者,都市計畫(三)捐贈申請建築基地最近距離三○○公尺內之可建築用地作為公共設且該申請建築基地之總面積超過五百平(第二次通施,供公眾使用,其建築計畫送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方公尺者,得增加所捐贈土地面積二倍盤檢討)」土乘以捐贈土地平均公告現值與申請建築地使用分區通過者,得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管制要點基地平均公告現值比值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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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捐贈之公共設施應興闢完成之項目及內容,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三)前二款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申請建(經內政審查通過者為準,並由該會決議得委由捐贈人或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為管部都委會築基地總面積乘以法定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審竣內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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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容)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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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捐贈之土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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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土地之捐贈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檢附自3為簡化行政3.獎勵標準:程序,刪除願捐贈同意書,並於建築開工前完成土地捐贈需經都市設捐贈項目捐贈最小規模獎勵樓地板面積手續,登記為台北縣所有,始得核發建築使用計審議通過鄰里性公園、1.面積八○○平方公尺以上且捐贈土地面積×容積率×一兒童遊樂場、有聯外道路。五○%執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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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2.形狀方整且非屬畸零地或裡4放寬申請建地。築基地之基3.應興闢完成。地面積門社區活動中心1.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上。捐贈土地面積×容積率×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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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2.基地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五○%防隊、社教機路,臨接長度十五公尺以5增訂申請建構用地上。築基地增加3.無須興闢。之樓地板面4.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積上限,俾意。降低衝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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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土地之捐贈,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檢附自願捐贈同意書,並於建築開工前完成土地捐贈手續;而公共設施部分,應於申請核發建築使用執照前,興建完竣經縣府工務局勘驗合格並移轉登記為各該主管機關所有,始得核發建築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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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增進都市環境品質,符合下列規定之申請建1新增條照台北縣政築基地且其建築計畫送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文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2依本縣府建議修正積。都市土條文通過(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地使用(二)捐贈申請建築基地最近距離三○○公尺內之管制要可建築用地作為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得點共通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性條款1.所捐贈之公共設施應興闢完成之項目及內草案修容,由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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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為準,並由該會決議得委由捐贈人或該社3依原條區管理委員會代為管理維護。文第十2.所捐贈之土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一點第3.獎勵標準:一項第(1)鄰里性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三)A.捐贈最小規模:款暨第a.面積八百平方公尺以上且有聯外道路。二項修b.形狀方整且非屬畸零地或裡地。正增c.應興闢完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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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獎勵樓地板面積4第二項捐贈土地面積×容積率×一五0%酌作文(2)社區活動中心、派出所、消防隊、社教機字修構用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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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捐贈最小規模a.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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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地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臨接深度十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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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無需興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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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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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獎勵樓地板面積捐贈土地面積×容積率×一五0%前項土地之捐贈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檢附自願捐贈同意書,並於建築開工前完成土地捐贈手續;而公共設施部分,如為應興闢完成者,應於申請核發建築使用執照前,興建完竣經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勘驗合格並移交為台北縣所有始得核發建築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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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縣政府核定具保存維護價值之建築物,十六、經台北縣政府認定具保存維護價值建1調整條照台北縣政該土地及建築地上物整體捐贈予該主管機文順序築物,得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容積2依本縣府建議修正關者,得依左列規定,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移轉實施辦法」辦理。都市土條文通過積:地使用(一)建築計畫送經縣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管制要查通過,且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檢附自願點共通性條款捐贈同意書,並於建築開工前完成捐贈手草案修續,否則不得開工建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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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同一都市計畫區之住3有關古蹟部分宅區容積率乘以捐贈土地面積計算。因部頒(三)增加樓地板面積之興建,限同一都市「古蹟計畫區內同一建築計畫為之。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業已實施,申請案件,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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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左列地區或建築應先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十七、下列地區或建築應先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1調整條文順照台北縣政序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照。2依本縣都市府建議修正(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或總樓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造執照。土地使用管條文通過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制要點共通(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五千平方公尺且性條款草案(二)廣場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公園面積總容積大於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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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二)廣場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公園3明訂應經都市設計審議(三)風景區。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為申請建造(四)其他經縣府認定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三)風景區。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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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及工程。(四)其他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4依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定並由台北縣政府公告之建築、特定區域、員會第三十公共設施及工程。七次大會決議,調高建築之門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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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建築法作文字修正,將「總樓地板面積」修正為「總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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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訂其他應經都市設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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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建築基地符合前述各項獎勵條件,得同時十八、建築基地符合各種獎勵條件,得同時1調整條文順照台北縣政適用之,各項獎勵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適用之,除依都巿更新條例規定者從其序府建議修正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百分之五十。規定外,其餘各項獎勵面積之總和,不2依本縣都市條文通過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百分之五土地使用管十。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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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十九、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1調整條文順照台北縣政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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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花草樹木,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但因設置無遮簷人行步2依本縣都市府建議修正加基地面積百分之十,惟基地情況特殊者,道、裝卸位、現有道路、車道及私設通路,土地使用管條文通過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制要點共通致實際空地未達法定空地之二分之一者,則性條款草案僅限實際空地須種植花草樹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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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第一項建築基地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以兼顧基地面積百分之十。規模較小者之建築使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且提經台北縣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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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前二4放寬公共設項規定之限制。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提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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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二十一、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調整條文順照台北縣政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序。府建議修正有關法令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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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