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11-臨時動議-第五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福安里附近)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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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11
案件id
MOIO5311-6-006-2c86e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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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八十七年三月六日第一七二次會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七六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一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二二四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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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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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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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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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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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提本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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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羅前委員時瑋(召集人)、翁委員金山、范委員國俊、夏委員鑄九及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惟其中有關「逾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2案」,因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人員說明該案係為配合行政院八一○○振興經濟方案,故請台中市政府於一個月內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及台糖公司妥為協商,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俾便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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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台中市政府依上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邀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協商會議,並以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府工都字第0910031212號函送協商結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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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逾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2案,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人員說明,該申請案係為配合行政院八一○○振興經濟方案,故請台中市政府於一個月內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及台糖公司妥為協商,並研提具體意見,俾便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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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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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有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案部分請該公司視實際需要情形另依法定程序申請辦理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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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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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將臨接二十五公尺計畫道路街廓縱深三十公尺範圍之(住一)住宅區(不包含建成區樓層數已超過七層樓以上之建築基地)變更為(住三)住宅區部分,考量本細部計畫地區實際發展情形,除青海路以南地區建議變更為(住二)住宅區外,青海路以北地區俟將來都市發展如有需求時,再妥予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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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逾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案,為免影響道路系統之完整,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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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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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將第一點「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修正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及將第三點第(二)款「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修正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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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細部計畫已建議劃設「住二」住宅區,故採納台中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考量該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一致性,增列:「住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二○。」,並將第四點附表之「註一」刪除,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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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故建議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五點第(三)項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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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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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1張明本市西屯區信安段該街之房屋係數拾戶集體連棟興建,因細部計畫編能依本街廓土地已有建築併專案小組審查意毅、歐碧六七七、六六八地定為第一種住宅區,致使原有合法房屋無法申辦營物之現況,變更本街土地為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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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號土地利事業登記證,實非不符已有整排店鋪之現狀,且住三之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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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將來改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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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台灣糖本市西屯區民安段本案基地為住宅區,若能興建量販商場,能帶動該比照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併專案小組審查意業公司一九三九、一九四區之商業活動,促進該區之繁榮。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原修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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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販事一、一九四五地號正前條文為第十六條之一)業部土地得設置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規定逾3新聯合本市西屯區信安段因八米計劃道路用地西南端為丁字路口設計,如實廢除西屯區信安段八五七併專案小組審查意國B2區八五七之三地號土際徵收開闢後除本社區外,社區居民使用機率甚之三地號土地原八米計劃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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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地低,(因丁字路口未通中港路且周邊道路均已開闢道路,以符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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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員可暢行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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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逾4張○南本市西屯區民安段西屯路目前路寬25公尺,對面編定為住三,同一原編定為住一,已失意義,併專案小組審查意247-2、247-4、244路段兩邊店舖林立,道路南邊編定為住三,而道路請檢討考量變更為住三。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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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土地北邊卻編定為住一,屬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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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5張○源本市西屯區信安段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請變更為住三,以符現況。併專案小組審查意675地號土地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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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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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6林○瓊本市西屯區信安段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請變更為住三,以符現況。併專案小組審查意674地號土地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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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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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7張○來本市西屯區信安段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請變更為住三,以符現況。併專案小組審查意678地號土地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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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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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8張○智本市西屯區信安段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請變更為住三,以符現況。併專案小組審查意663、665、667地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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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土地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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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9張○祿本市西屯區信安段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請變更為住三,以符現況。併專案小組審查意664、665地號土地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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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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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張○文本市西屯區信安段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請變更為住二或住三,以符併專案小組審查意10662、666地號土地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現況。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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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張○毅、歐○鳳
陳情地點:
本市西屯區信安段
六七七、六六八地
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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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街之房屋係數拾戶集體連棟興建,因細部計畫編定為第一種住宅區,致使原有合法房屋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實非不符已有整排店鋪之現狀,且影響將來改建之權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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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依本街廓土地已有建築物之現況,變更本街土地為住三之編定。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2
陳情人:
台灣糖業公司量販事業部
陳情地點:
本市西屯區民安段
一九三九、一九四
一、一九四五地號
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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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地為住宅區,若能興建量販商場,能帶動該區之商業活動,促進該區之繁榮。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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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原修正前條文為第十六條之一)得設置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規定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3
陳情人:
新聯合國B2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陳情地點:
本市西屯區信安段
八五七之三地號土
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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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八米計劃道路用地西南端為丁字路口設計,如實際徵收開闢後除本社區外,社區居民使用機率甚低,(因丁字路口未通中港路且周邊道路均已開闢可暢行無阻)。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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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西屯區信安段八五七之三地號土地原八米計劃道路,以符實況。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4
陳情人:
張○南
陳情地點:
本市西屯區民安段
247-2、247-4、244
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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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路目前路寬25公尺,對面編定為住三,同一路段兩邊店舖林立,道路南邊編定為住三,而道路北邊卻編定為住一,屬不合理。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5
陳情人:
張○源
陳情地點:
本市西屯區信安段
675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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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6
陳情人:
林○瓊
陳情地點:
本市西屯區信安段
674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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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7
陳情人:
張○來
陳情地點:
本市西屯區信安段
678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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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8
陳情人:
張○智
陳情地點:
本市西屯區信安段
663、665、667地
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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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9
陳情人:
張○祿
陳情地點:
本市西屯區信安段
664、665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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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逾10
陳情人:
張○文
陳情地點:
本市西屯區信安段
662、666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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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有建物係地上三樓之店舖式建築物,領有合法使用執照,完成已近二十年,卻編定為住一,致無法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影響權益至鉅。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