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11-臨時動議-第六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機四用地為道路、道路用地為機四,兒童遊憩場(七)為道路用地及機四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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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11
案件id
MOIO5311-6-007-23807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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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府旅都字第○九一○○○九四六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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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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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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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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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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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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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花蓮縣政府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故將法令依據增列「花蓮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十府旅都字第三七一一六號函核准個案變更。」,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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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內容「兒童遊憩場」應依原計畫名稱修正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及變更理由欄已載明「機四」機關用地增列作原住民多功能活動中心使用,故將案名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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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機四」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機四」機關用地;部分「兒七」兒童遊樂場用地為道路用地及機關用地暨增列「機四」機關用地用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