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11-臨時動議-第九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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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11
案件id
MOIO5311-6-010-64dc5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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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委員會第一九四、一九九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九十南市工都字第二一四六五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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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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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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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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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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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一日第五一七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七、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林委員享博、陳委員明竺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及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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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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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理由陳情內容一、喜樹灣裡地區缺乏主要計畫公園用地,故請予以劃設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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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將「文小8」東側變更之國二、為提昇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公(兒)8用地有土地變更部份低密度住宅區1台南市政府「文小8」東側為主要計畫公園用地,併西側部份細部計畫為公園用地(面積:一.八七公道路用地(C-24-8M)及其東側街廓(大部份屬頃),以提昇地區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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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計一.八七公頃劃設為「公42」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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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馬鎮宮為一歷史悠久、香火鼎盛之廟宇,向為灣裡民眾及各地信眾之敬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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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廟前土地中和段60-1、60-2、60-6地號三為美化社區環境,供整體民眾休筆土地均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有,廟方及閒使用,提昇生活品質,方面交中和段60-1、地方民眾無力負擔購買經費,致無法開發利通出入,懇請將南區中和段2馬鎮宮60-2、60-6用,若市府能變更分區使用為廣場,原屬馬60-1、60-2、60-3、62地號變更鎮宮所有之中和段62地號、地目養面積八十為廣場使用。(面積計為平方公尺,所有權部廟方及信眾全體願意配○.○七八一公頃)合市府作整體開發使用,供全體民眾休閒活動之用,提昇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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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請台南市政府詳予查明具體之陳情變更內容暨補辦公開展覽,並提經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及備函報部,再由本會原專案小組詳予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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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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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國宅用地部分,同意照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所提變更計畫圖通過,惟因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請台南市政政府依書圖製作規則規定,分別製作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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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左列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外,其餘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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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號號(公頃)一一計畫區南側。公園用地計畫範圍外地係屬主要計畫之河道用照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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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區(1.6)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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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10)二二計畫區西側。計畫範圍外地住宅區(0.88)配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依主要計畫附帶條件規定,本區(0.88)畫通盤檢討案』調整計畫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故維範圍線,增加計畫區面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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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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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計畫區北端、住宅區(0.01)道路用地A-13號道路與A-15號道照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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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一西(0.01)路與東側人行步道之銜側道路用地住宅區(0.01)接規劃不當,道路系統、A-15號道路(0.01)不明確,造成該地區民以東、A-13號房難以建築,在不影響道路。公(兒)用地道路用地其原有道路功能與他人(0.002)(0.002)權益下,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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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號號(公頃)四四明興路西側市道路用地住宅區(0.05)計畫路段貫穿萬皇宮,使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及顧及一、停一西側(0.05)其拆成兩半,難以使用,萬皇宮之完整,故將萬皇宮B-4號道路自在不影響道路系統及他人產權範圍(包括住宅區部分)B-7號道路至權益下,予以變更。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其餘維B-5號道路路持原計畫(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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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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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計畫區北端萬市場用地公(兒)用地市一、停一位於當地信仰照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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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宮東側(0.21)(0.26)中心萬皇宮前,造成嚴重市一、停一。停車場用地干擾,又市一、停一、公(0.05)兒三皆為萬皇宮所有,故將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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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明興路西側喜公(兒)用地市場用地因實際需求,將市一、停本計畫區公兒用地尚有不樹國小東南側(0.42)(0.21)一與公(兒)三位置對調。足,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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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三。停車場用地(0.21)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號號(公頃)七七喜樹路東側公住宅區(0.27)公(兒)用地因提高容積率,容納人口增一、本案請市政府會同營建署(兒)二西側、(0.27)加,公共設施需求增加,故予土地組及市鄉規劃局於國宅用機二東側之住以變更。地面積負擔公共設施比例不超宅區、B-32號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1)配合國宅之大街廓整體開發過百分之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道路。道路用地(0.02)方式,為減少交通問題,利用下(包括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公有地將道路拓寬,B-31及分及東西向道路一併調整後之B-32號道路拓寬為1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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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妥為調喜樹路東側、公道路用地(0.12)住宅區(0.04)配合國宅之大街廓整體開發(兒)二西側、方式,將原街廓間之道路變更整變更內容並修正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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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B-32號道路為住宅用地。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二十東半段。八案擬將公兒用地(0.54公頃)喜樹路東側、公住宅區(0.08)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請台南市(兒)二西側、政府整體考量,如核算後之公原B-38號道路兒用地面積超過部頒標準時則北段部份。同意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喜樹路東側、公住宅區(0.04)道路(0.04)配合公兒(二)開闢,拓寬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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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二西側、B-33、B-40號道路為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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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B-33、B-40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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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喜樹路東住宅區(0.14)道路用地為連接B51及B42道路形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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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公(兒)(0.02)成完整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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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興路以公兒用地西、公(兒)(0.12)四以東之住公兒用地道路用地宅區。(0.02)(0.02)喜樹路東住宅區(0.11)道路用地配合國宅之大街廓整體開側、B-21號(0.08)發方式,為減少交通問道路南側道路用地題,將B-21號道路拓寬為及B-40號道(0.03)15公尺B-40號道路拓寬路。為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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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編編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八八喜樹路東側、停車場用地住宅區(0.06)配合國宅之大街廓整體開發方式,將停二併變更內容明公(兒)四西(0.06)停車場挪至其他公有地設立。細表第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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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B-38號道路以西之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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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樹路東側,人行步道住宅區(0.02)因停二位置已變動,此處人行步道已無設原停二東側、(0.02)置必,故將其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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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側,停二與住宅區間人行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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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喜樹路西側、住宅區(0.16)道路用地配合國宅之大街廓整體開發方式,為減少併變更內容明公五北側、(0.08)交通問題,利用公有地將道路拓寬將B-21細表第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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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號道路、號道路拓寬為1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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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號道路。道路用地配合國宅之大街廓整體開發方式,為減少(0.08)交通問題,利用公有地將道路拓寬將B-25號道路拓寬為1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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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編編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十十喜樹路西側、公兒用地公園用地為配合未來東西向快速道路的開闢而變併變更內容明原公五西側、(0.35)(0.13)更。細表第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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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號道路以道路用地南、B-28號道(0.22)路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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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樹路西側、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公取消該路段,使兩側公共設施用地合併使原公五西側,(0.02)(0.11)五)(0.13)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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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6、B-28、住宅區(1.07)道路用地為配合未來東西向快速道路的開闢而變B-29號道路。(0.36)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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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06)公園用地(0.65)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編編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見號號(公頃)十十喜樹路東側、市場用地道路用地為配合未來東西向快速道路的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一原停二南側之(0.19)(0.22)闢及使C-21號道路能與喜樹路銜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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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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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樹路東側、住宅區(0.03)原市二南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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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喜樹路東側、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原停二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將停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二原市二南側、(0.01)(0.22)二遷移至其他公有地上。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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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號道路。住宅區(0.19)道路用地(0.02)十十喜樹路東側、住宅區(0.27)市場用地原市二用地為配合未來東西向快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三原市二南側。(0.23)速道路的開闢,將市二遷移至其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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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公有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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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為地方實際需求及配合東西向快(0.04)速道路的開闢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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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編編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意見號號(公頃)十十明興路西側、公園用地變電所(0.50)為地方實際需求及配合東西向快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四B-29號道路南(0.35)速道路的開闢而變更。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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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公四附道路用地近。(0.05)住宅區(0.10)十十原公五東側、住宅區(0.44)道路用地配合東西向快速道路的開闢而變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五原停二南側。公園用地(0.49)更。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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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原公五東側、部份市場用地公園用地為配合未來東西向快速道路的開原停二南側之(0.03)(0.65)闢及足夠公園用地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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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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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興路西側、住宅區(0.60)原公四西側,道路用地C-20號道路以(0.02)南、C-21號道路、C-23號道路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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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公變更後計畫號號頃)(公頃)十十喜樹路西側、道路用地住宅區為配合未來東西向快速道路的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六六B-29號道路南(0.04)(0.04)闢及國宅大街廓型式的開發而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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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C-3號道路。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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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計畫區西側、濱道路用地住宅區不影響道路系統及他人權益,予以變更後道路系統較不完七七臨濱海公路。(0.04)(0.04)變更C-4號道路南端環繞廟埕前整且影響他人權益,故住宅區道路用地之道路至廟後面使道路呈一直行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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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2)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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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明興路西側、文住宅區公園用地因提高容積率,容納人口相對增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八八小50東側,D-20(1.18)(1.27)加,公園設施需求增,故於公有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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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道路。上變更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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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取消該路段,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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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十十喜樹路東側、機住宅區機關用地配合現有已開發之消防局、警察局照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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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三東側。(0.11)(0.11)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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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計畫區中部偏南住宅區停車場用地因提高容積率,容納人口增加,停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十十公(兒)十一北(0.16)(0.16)車場需求增加,故予以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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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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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公變更後計畫號號頃)(公頃)二二灣裡路西側文小道路用地住宅區因提高容積率,容納人口增加,且照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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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50西側,D-14號(0.03)(0.03)不影響道路系統,故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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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道路至D-16號道路部份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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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明興路東側公加油站用地住宅區因區位不適且與灣裡加油站相本案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十十(兒)十二南端(0.11)(0.11)近,故予變更,但地主需捐地30員會決議由地主無償提二二處。%做為停車場使用,方得核發相關供百分之三十之停車場執造。用地部分,區位不明確故增列附帶條件:應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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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計畫區中部,市人行步道市場用地將灣裡市場六預定地增為0.22公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十十六東側之公兒(0.02)(0.02)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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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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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號號(公頃)二二計畫區中部,公(兒)用地廣場兼停車場因應民眾需求,將市場用地集中劃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十十市六東側之公(0.43)用地(0.28)設,以擴大市場面積,增加市場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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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兒十。市場用地模,並於公園用地還足夠條件下,(0.10)增闢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因應停車場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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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0.05)促進道路系統合理規劃,增加D-54-8M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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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計畫區南端住宅區(0.13)道路用地配合計畫範圍線調整,E-40-17M道照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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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E-40-17號道路。公園用地(0.04)(0.17)路北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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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計畫區南端F-28住宅區(0.009)道路用地配合計畫範圍線調整,F-28-15M道道路(0.009)路北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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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計畫區D-43道加油站(0.01)道路用地配合住宅區擴大變更案予以變更。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故十十路。住宅區(0.05)(0.06)將變更道路用地(0.23公頃)為住宅區部分修正為廣場用六六計畫區D-40、道路用地(0.23)住宅區地兼供停車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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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5、D-46、D-50(0.23)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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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號號(公頃)二人計畫區北部住宅區(0.05)道路用地一、減少道路面積,降低未來政府為避免影響道路系統之十1A-16-8M、(0.05)徵收費用。完整性及他人權益故將七A-17-8M道路。道路用地住宅區二、考慮未來之發展,保留A—16—8M西側部分維(0.15)(0.15)A-19-8M。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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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囊底路應留設大空間以利迴車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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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計畫區中部公公兒用地住宅區一、基於保持公共設施之連續性,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十3(兒)七(0.54)(0.54)及創造道路良好之視覺景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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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區中部住宅區(0.51)公兒用地二、被變更之公兒用地,其土地皆C-23-8M、(0.51)屬公有地,可減少民意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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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9-5M、3-30-20M間之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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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號頃)二人計畫區中部市三用地。市場用地住宅區(0.22)一、建物過多,離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十4、(0.22)時市場300公尺、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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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5計畫區中部停三用地。停車場用地住宅區(0.06)市六7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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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二、於變更內容綜理計畫區中部原公兒十東側、住宅區(0.70)廣停用地(0.70)3-30-20M西側之住宅區、道路用地廣停用地(0.08)表第二十三案、二十D-22-8M道路。(0.08)四案增加市場用地,符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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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9計畫區北側A-14-8M道路以公兒用地住宅區(0.11)基於公平合理原則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十西、A-15-15M以東、A-12-8M(0.15)考量,維持住宅區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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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南之公兒一。道路用地(0.04)積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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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北側A-14-8M道路。道路用地住宅區(0.03)(0.09)公兒用地(0.06)A12-8M以南、幹H-18M以西、住宅區(0.15)道路用地(0.04)A14-8M以東、A15-15M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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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用地(0.11)變更台南市南區(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編原計畫(公變更後計畫(公號號頃)頃)三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詳計畫書第49配合法令要求及實際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十十頁需求修改訂定點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一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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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詳計畫書第46配合公共設施檢討及照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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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詳計畫書第55配合細部計畫通盤檢照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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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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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原計畫條文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本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使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照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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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管制。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點無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計畫定。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末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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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容積率不得三、低密度住宅區內建築因本計畫區供興建國宅之住宅區已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但建築基地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增設公共設施用地,故除將國宅用面臨二十公尺寬以上(包括二十公之五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地範圍住宅區之容積率酌予調整為尺)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百分之一百六十五。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外,其公園、兒童遊戲場,於不妨礙公共變更理由:全面提高住宅容積餘照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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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衛生安全,且有助於創造優率,因應未來都市成長所增加美景觀者,容積率可提高到百分之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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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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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區內建築基地之一部分符四、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照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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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第二十六條規定,得全部作為建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面積者,該部分容積率得予提高至二百一十百分之一百八十。變更理由:由於計畫區以全面提高容積率,為控制都市發展,不在獎勵容積,並訂定計畫區內劃設之工業建蔽率與容積率,確保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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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五、其他各類用地內建築因「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積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超過附表三十一之規定。點」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變更理由:依『都市計畫法台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及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故將『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變更理由之「台灣省實施都市計容積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畫地區容積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業要點』訂定之。作業要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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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五、公共設施用地得做多目標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故將條使用外,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文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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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除限大於附表三十一之規定。定得依多目標使用方案興闢地下停車場外,不得作其他多目標使用,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
附件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八、 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南市政府
陳情地點:
「文小 8」東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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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喜樹灣裡地區缺乏主要計畫公園用地,故請予以劃設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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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提昇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公(兒)8 用地為主要計畫公園用地,併西側部份細部計畫道路用地(C-24-8M)及其東側街廓(大部份屬公有土地),計一.八七公頃劃設為「公 42」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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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將「文小 8」東側變更之國有土地變更部份低密度住宅區為公園用地(面積:一.八七公頃),以提昇地區環境品質。
陳情案名:
八、 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馬鎮宮
陳情地點:
中和段 60-1、
60-2、60-6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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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馬鎮宮為一歷史悠久、香火鼎盛之廟宇,向為灣裡民眾及各地信眾之敬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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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廟前土地中和段 60-1、60-2、60-6 地號三筆土地均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有,廟方及地方民眾無力負擔購買經費,致無法開發利用,若市府能變更分區使用為廣場,原屬馬鎮宮所有之中和段 62 地號、地目養面積八十平方公尺,所有權部廟方及信眾全體願意配合市府作整體開發使用,供全體民眾休閒活動之用,提昇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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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美化社區環境,供整體民眾休閒使用,提昇生活品質,方面交通出入,懇請將南區中和段60-1、60-2、60-3、62 地號變更為 廣 場 使 用 。 ( 面 積 計 為○.○七八一公頃)